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订婚强奸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发过程并不复杂。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在婚房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过程中手臂出现淤青,事后点燃窗帘呼救并于当晚报警。
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称他仅是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席某某坚称双方自愿,是女方事后因彩礼追加未果而诬告。
对于二审的审判结果,审判长在答记者问进行了详细阐述。如果二审公布的这些证据为真,席某某被判强奸罪并不冤,但二审的结果仍然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争议。
网民情绪反映出了传统婚俗观念与现代法治的冲突,这种冲突并非全然没有合理性。
网民在订婚强奸案中对男方的同情与在“胖猫”事件中对胖猫的同情有着某种相似之处。为了彩礼骗婚现象以及“捞女”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已非个例,很多网民在碰到类似事件时会习惯性地“代入”甚至是先入为主。
这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资本主义对人的物化特别是对女性的物化,加剧了性别观念的冲突以及不平等。在封建社会,彩礼让女性沦为男性的奴隶,不尊重女性权利的性剥削被合理化。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交换原则看似解除了封建压迫关系,然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却将社会的每个个体进行了物化,女性按照物化逻辑重新贬低为待价而沽的商品,到了“女权”被扭曲为“女拳”的后现代社会,一些女性也自觉地将自己降格为“卖家”。在商品逻辑下,底层社会甚至出现逆向的男女不平等。
尽管如此,笔者却并不赞同某些网民关于“传统婚俗隐含‘性同意’默示承诺”的主张,这是在向封建社会的倒退!

当然,本文并不打算就这种观念冲突展开讨论。
回到“订婚强奸案”本身,二审所提供的证据链不能说是完全没有瑕疵的: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违背意志的插入性行为”。医学鉴定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且阴道擦拭物未检出男方的DNA精斑。尽管法院采用“插入说”认定强奸既遂(即性器官结合即可构成,无需射精或处女膜破裂),但物证缺失仍引发对“性行为是否实际发生”的质疑。
法院采信的关键证据包括被害人身体淤青、监控录像(显示被拖拽回房间)及窗帘烧毁痕迹等间接证据。反对者认为,这些证据虽能证明冲突存在,但无法直接证明性行为违背女方意志,尤其在缺乏直接物证的情况下,证据链的完整性受到挑战。
笔者并非法律专家,无法就这些瑕疵展开讨论。但是,对照“订婚强奸案”,回看五年前的王振华猥亵幼女案,一些问题就变得“显而易见”了。
从王振华作案动机到作案过程的法律事实认定,几乎是找不到类似瑕疵的。
王振华案的共同被告周燕芬在事发前从徐州带着两个幼女来到上海,一个9岁,一个12岁,周燕芬对女童的父母说是带孩子去迪士尼玩,但实际上,她是给王振华物色幼女的掮客。
王振华案发当天在酒店对9岁女童实施了犯罪,事后给了周燕芬1万块报酬。法医通过鉴定得出了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等结论。
但是,一审却裁定“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进而对王振华作出了五年刑期的判罚。
王振华找到了曾给顾雏军、李庄做过辩护律师的陈有西为自己辩护进行上诉,鼎鼎大名的诉棍陈有西竟然以王振华进入宾馆房间只有13分钟,有效可能作案时间仅5分钟(作案时间不足),且否认了关于女孩伤情的鉴定结论为由,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还要求恢复王的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劳模等所有荣誉,为王振华彻底“平反”。
这起事件在当时引起了极大公愤,二审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而今,王振华应该早已刑满释放了。
不要以为王振华判五年就比订婚强奸案中席某某被判的三年重了,因为两起案件的被侵害对象完全不同。
刑法修正案(九)对“情节恶劣”的猥亵罪的量刑给予了明确说明:

然而,一审却以“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以及“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为由,只给王振华判了五年。
一审的通告透露了另一个细节“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据媒体报道的事实,王振华在事发的第一时间,不是想着赔偿、安抚受害人,而是花几百万找律师,为自己洗白。当时据凤凰网财经报道,一位接近被害人的人士表示,“就判了五年,也没有任何赔偿。王振华宁愿花几百万请大律师,也不愿意给受害人赔偿安抚。”
考虑到社会影响,王振华的后续行为本身难道不是“情节恶劣”?
“不存在性器官接触”是怎么造成“阴道撕裂伤”的?“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与无法被司法认定的“不存在性器官接触”成了王振华案的一大“瑕疵”,这个瑕疵却导致王振华被以最低处罚标准量刑;
而大同订婚强奸案同样存在“瑕疵”——“处女膜完整,且阴道擦拭物未检出男方的DNA精斑”,这个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最终量刑,只成了一些网民心中的一根刺。

【文/子午】


好家伙,这文章写得跟便秘似的,憋了半天就挤出这么点陈年老屁。拿大同那个案子跟王振华案摆一块儿比,您可真会挑软柿子捏。大同那个案子证据链烂成啥样了,处女膜完整、没DNA、连个直接物证都没有,就靠监控里拖了一下、窗帘烧了个角,硬是判三年。您倒好,反手拿王振华那个铁证如山的出来说事儿,说人家“找不到瑕疵”,然后呢?人家王振华“瑕疵”少,反而判得轻,五年;席某某“瑕疵”一堆,反而判得稳,三年。您这逻辑是拿脚后跟想出来的吧? 王振华那案子,法医鉴定写得清清楚楚,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二级轻伤,请问这算不算直接物证?算不算铁证如山?您文章里拿“13分钟”“5分钟”这种辩护词当谈资,怎么不聊聊这案子当初为啥就从强奸变成猥亵了?那女孩儿才九岁啊,处女膜都裂了,您管这叫“没有性器官接触”?这是哪个次元的法医做出来的鉴定?您还搁那儿“回看”,回看个鬼,您是不是觉得有钱人找好律师翻案就是法治进步,普通人没证据硬判就是罪有应得? 再说大同那个,我也不是替席某某洗地,他只是说没进去、双方自愿、女方为了彩礼闹掰了。咱不懂法律,但懂个基本道理:定罪得有证据,证据得能服人。法院说“插入说”成立,不用射精,可你好歹留点物理痕迹吧?处女膜完整、阴道内没检到男方DNA,那这个“插入”是插入到空气里去了?还是说您法眼一开,隔空定罪?网上那些骂女权、骂彩礼的,确实有SB带节奏,可您这文章不也在带节奏吗?只不过带的方向反着来,您恨不得给席某某直接改判十年,再给王振华加个无期才痛快。 最让人无语的是您那套“资本主义物化女性”的高论,通篇车轱辘话,拿两个案子当引子,扯一堆封建、资本、女权、女拳,最后四六不靠。您这文字就像村口大爷喝多了酒,扯着嗓子喊“世风日下”,但问他到底想表达啥,他自己也说不清。您要真想讨论彩礼诈骗、捞女横行,就正大光明地聊,别拿俩案子当挡箭牌,更别拿一个案子去给另一个案子垫背。法律最怕啥?最怕“舆论”两个字。您这文章不就是在煽动舆论吗? 再说了,您对王振华案的评判标准也够双标。您说那个案子“证据链几乎找不到瑕疵”,可您自个儿也承认,王振华找的律师是陈有西,那辩护词里满嘴跑火车,连“5分钟不够作案”这种鬼话都说得出来。这不恰恰说明,有钱人能使鬼推磨吗?您倒好,把这当成了“证据扎实”的反面陪衬——明明人家是拿钱砸出来的无罪辩护啊!您这跟“拉不出屎怪茅坑”有什么区别?大同那个案子,男方家里不过是个普通农民,您看看二审开庭时那阵仗,媒体、律师、网民全盯着,法院硬是顶着舆论压力维持原判。到底是哪个案子更受“资本”影响,您心里没点数? 还有啊,您说“网民对席某某的同情跟胖猫事件有相似之处”,这话说得太轻巧了。胖猫那事儿是女方纯诈骗,两人连婚都没订,钱倒是骗走几十万。大同这个呢,彩礼都收了,婚都订了,女方第二天反悔报警。咱们不讨论她是不是真被强奸,就说这时间点——订婚前一天认识,订婚后一天报警,中间隔了一宿,您让网民咋想?您非说这是封建社会彩礼糟粕,可现实就是底层男青年攒半辈子钱娶个媳妇,一不小心就人财两空,连牢饭都吃上了。这不是什么“封建”“资本”“物化”能一句带过的,这是活生生的人间惨剧。 您文章最后说“不支持传统婚俗隐含性同意”,这话没错,谁支持谁傻X。可您这通篇对比下来,不就是想说“看吧,王振华罪大恶极才判五年,席某某凭什么判三年”吗?您直说啊!何必绕那么大圈子?结果呢,您绕到最后也没敢说席某某该咋判,更没敢说王振华该咋判。您这简直就是“看热闹不嫌事大”,举着法律公平的大旗,干着搅浑水的买卖。 行了,我也懒得跟您叨叨了。您这文章啊,就像一盘隔夜的炒饭,表面看着挺油亮,扒开里头全是馊味儿。要是真想让读者信服,您先把大同案那套“插入说”给解释明白了——到底啥叫“插入”,没留下任何生物证据的“插入”怎么认定。别扯什么“间接证据链”,那玩意儿在民事纠纷里认,在刑事案件里要是没了物证,您这“铁案”就是个漏水的桶,搁谁家都漏一地。最后劝您一句,写文章不是打嘴炮,拿人命案子当您那套理论的小白鼠,缺德。
一边说订婚案证据瑕疵,王振华铁证如山才五年,这账咋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