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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率暴增、出生率断崖下滑,罪魁祸首之一就是法学界的三条悖论

辰语群

离婚率暴增、出生率断崖下滑,罪魁祸首之一就是法学界的三条悖论

先看三组数字。

2025年,全国结婚登记676.3万对,离婚登记274.3万对。同年出生人口792万,死亡人口1131万,一年净减少339万人。有机构测算,如果沿着这个速度走下去,本世纪末中国人口可能降到5.8亿左右。

很多人看到这组数字,第一反应是骂房价、骂教育、骂996。

但我想说一个被忽略的角度:法学界关于婚姻家庭的几条理论悖论,正在以普通人看不见的方式,深刻影响着每一个人的婚育选择。

不是法律条文本身,而是条文背后的逻辑。不是某一条规定,而是几条规定凑在一起形成的一个“死结”。

第一条悖论:把婚姻自由当成“法律恩赐”,还是“天然权利”?

这几年法学界有一个争论,吵得挺凶。

有学者提出,婚姻自由应该被归类为“法律上形成的基本权利”,意思是婚姻这个东西是国家通过法律创造出来的,没有法律就没有婚姻,所以婚姻自由是一种被法律“赋予”的自由。

这个观点来自德国法学家耶里内克关于“天然自由”和“法律自由”的区分。听起来很学术,但它的现实后果非常具体。

如果婚姻是法律创造的,那法律就有权力规定婚姻应该长什么样——什么条件能结、什么条件不能结、什么情况能离、什么情况不能离。法律的边界就是婚姻的边界。

但如果婚姻是“天然自由”——两个人在伦理、习俗、文化传统中自然形成的结合,法律的功能只是“保障”而不是“创造”——那法律就不能随便给婚姻加条件。它只能保护,不能定义。

这个争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决定了一件事:法律到底有没有资格替你做婚姻的决定?

离婚冷静期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30天的强制等待,本质上就是“法律认为你需要冷静”。支持这个制度的人说,这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保护家庭稳定。反对的人说,成年人不需要法律来替自己判断该不该离。

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在2026年的一次提案中说了一段很尖锐的话:“以少数冲动案例,强制全体离婚者承担额外成本,实质剥夺公民自我负责的权利。”

这话说得重,但数据站在她这边。离婚冷静期实施之后,协议离婚占比从2021年的86.1%降到了2025年的71.94%,而诉讼离婚占比从13.9%升到了28.06%。

什么意思?就是本来可以好聚好散的人,为了绕开冷静期的不确定性,被迫去法院打官司。成本更高了,对抗更强了,时间更长了。

法律想让人“冷静”,结果把人逼进了法庭。

这不是个例。当法律把自己定位成婚姻的“创造者”和“管理者”,而不是“保障者”的时候,它就会不自觉地替当事人做判断。而每一次替当事人做判断,都可能和当事人的真实处境发生冲突。

第二条悖论:保护婚姻,还是保护婚姻里的每一个人?

2023年广州发生了一起惨案。赵留超在离婚冷静期第13天,持刀刺死了妻子周某霞,还伤及四名亲友。蒋胜男在提案中直接把这个案例称为“冷静期沦为死亡等待期”。

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24.7%的已婚女性曾遭受家暴。对这些女性来说,30天的冷静期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施暴者有30天的时间扣证件、断经济、升级暴力。本来可以快速脱离危险的人,被强制困在危险里。

法律说,我是为了保护婚姻。

可当事人说,我需要的是先活下来。

这背后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法律保护的到底是“婚姻”这个制度本身,还是婚姻里的每一个人?

这两者并不总是一回事。当一段婚姻已经变成一方对另一方的伤害,保护婚姻就等于保护伤害。

更讽刺的是,冷静期还给转移财产提供了“窗口期”。有案例显示,某省一名女子在冷静期内私自出售了夫妻共同房产,法院判赔50万元,但财产追回耗时8个月。弱势一方举证难、维权贵,法律想保护的人反而更容易受伤。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5条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它规定,夫妻一方把婚前房产加名给另一方后,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给予对方补偿。

这个条文的方向是对的——它承认了“对家庭的贡献”有价值,不只看谁出的钱。但它留下了一个很大的模糊地带:什么叫“适当补偿”?补偿多少?根据什么因素?各因素占多大权重?

有学者直接指出,第5条“没有明确规定‘适当补偿’的数额范围、应考虑的因素及其占比等,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细致可操作的裁判规则”。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在A法院可能判补偿120万,在B法院可能判50万。法律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没有给普通人一个明确的预期。

而婚姻决策,最怕的就是没有明确预期。

第三条悖论:财产规则越“公平”,结婚意愿越低?

这条悖论最隐蔽,也最要命。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重点解决的就是房产加名、父母出资购房这类问题。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里,陈先生把婚前房产加上了妻子崔女士的名字,离婚时崔女士要求250万折价款,法院最终判了120万。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判决是合理的。房子是陈先生婚前买的,崔女士对产权取得没有直接出资,但婚姻存续了十多年,她对家庭有付出,所以酌情补偿120万。既保护了出资方的财产,也承认了另一方的贡献。

但如果你站在一个准备结婚的年轻人的角度,你会看到什么?

你会看到:加名不等于拥有一半。结婚十几年,最后可能只拿到房子价值的五分之一。你会看到:法律在努力平衡,但平衡的标准是什么,事前根本算不清楚。

彩礼返还规则也一样。2024年施行的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后来又增加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

出发点是好的,打击借婚姻敛财。但落到现实中,不同法院对“共同生活”的理解都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夫妻常年外出打工分居也算共同生活,有的法院不这么认为。

这意味着一个男人在决定给不给彩礼、给多少彩礼的时候,他无法准确预判:万一以后离婚,这笔钱能要回来多少?

同样,一个女人在决定要不要接受彩礼、要不要把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时候,她也不知道:万一以后离婚,自己会不会被要求返还?

当一段关系里的每一个经济决定都充满了法律不确定性,人会怎么选?

很多人会选择——不选。不结婚,就不需要面对这些不确定性。

这不是算计,这是自我保护。

有调查数据显示,在一线城市青年中,近六成处于“孤岛青年”状态——没有约会对象、没有暧昧对象、没有暗恋对象、没有异性搭子。40.9%的在校大学生表示目前不想谈恋爱,43.5%表示将来不想结婚,52.3%表示将来不想生育孩子。

这些数字背后,当然有经济压力、工作繁忙、社交圈收窄的原因。但法学界这些“保护性”规则带来的不确定性,也在悄悄推着人往后退。

问题的根子在哪里?

三条悖论,指向同一个方向。

第一条悖论让法律替你做婚姻的决定。第二条悖论让法律在“保护婚姻”和“保护人”之间摇摆。第三条悖论让财产规则越来越精细,却越来越难预测。

它们单独看,每一条都有道理。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防冲动,房产分割规则是为了平衡出资和贡献,彩礼返还规则是为了打击敛财。

但凑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氛围:婚姻是一件需要法律深度介入、反复权衡、处处设防的事。

法律介入得越深,人对婚姻的信任感就越低。规则越复杂,决策成本就越高。当结婚和离婚都变成了一道需要请律师才能算清楚的法律题,很多人就会选择不交卷。

这不是说法律不该管婚姻。婚姻涉及财产、子女、债务,不管不行。

问题在于怎么管。

蒋胜男说了一句话,我觉得是这个问题最好的注脚:“与其限制离婚,不如夯实婚姻基础。”

法律能做的,不是替人做决定,而是让人做决定的时候少一些恐惧。

不用恐惧离婚离不掉,不用恐惧财产算不清,不用恐惧结婚之后反而比单身更脆弱。

一个好的婚姻法律体系,应该让人在走进婚姻的时候感到安心,而不是感到在签一份看不懂条款的合同。

让人在离开婚姻的时候感到有路可走,而不是感到被困在一扇打不开的门后面。

让人在考虑结婚的时候,想的不是“万一离了怎么办”,而是“我们一起怎么过好”。

法律是工具,不是目的。工具应该服务于人的幸福,而不是让人为了适应工具而放弃幸福。

一个社会的婚姻意愿,最终取决于人们相信不相信:结婚这件事,是让生活变好的,而不是让生活变复杂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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