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27日,河北石家庄,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罪名是故意杀人、强奸。定罪的直接证据只有他自己的有罪供述。物证,没有。人证,没有。除了那张嘴,什么都没有。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聂树斌无罪。这时距离他被处决,已经过去了21年。骨灰都快找不到了。
2026年1月14日,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更换印章的公告。公告写得煞有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问题是,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根本不存在。它是一部彻头彻尾的“空气法”。
更离谱的是,从2019年到2026年,整整七年,全国10多个省份超过30家法院、检察院,都在各自的公文里引用过这部子虚乌有的法律。法检两家,国家的司法机关,连自己引用的法律存不存在都没搞清楚,就敢盖红章、发公告。
从聂树斌的枪声,到三十多家法院对着空气引用法律,这中间跨越了三十年。
三十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翻天覆地的成就,这一点谁也无法否认。从无法可依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从《民法典》的诞生到《反网络暴力法》的酝酿,立法的高楼一栋栋盖起来了。
但高楼底下埋着什么?埋着聂树斌们的冤魂,埋着“空气法”式的荒诞,埋着“嫖宿幼女罪”庇护过的罪恶,埋着“男女不同罪”的立法歧视,埋着“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任性。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那些被宏大叙事遮蔽的东西。我们既谈光荣,也谈伤口。而且伤口要掰开来看,看它为什么至今还在流血。
一、法律周期:一个理解中国法治的框架
我们先来看什么叫法律周期?
这不是什么高深的学术概念。说白了就是四个字:“立改废释”。立法、修改、废止、解释。
当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生剧烈变化,旧法律跟不上新现实了,就必须大规模地制定新法、修改旧法、废除过时条款、对模糊条文进行解释。这种密集的法律更新期,我把它叫作一个法律周期。
新中国七十多年的法治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都有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都留下了它独有的疮疤。
第一个周期是1949年到1956年,奠基与初创。这个周期解决的是“破旧立新”的问题,要用法制来巩固新生政权、扫除封建残余。但它的副作用也很大,就是把法律彻底工具化了。法律不是权利的保障书,而是政权的刀把子。这个定位影响了后来几十年。
第二个周期是1978年到1990年代末,恢复与重建。“文革”把本就脆弱的法制砸了个稀烂,改革开放意味着一切要从头再来。这个周期的口号是“有法可依”,先把法律框架搭起来再说。但“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之间,隔着一整个太平洋。
第三个周期是2000年到2010年前后,体系化与入世接轨。加入WTO逼着中国法律跟国际规则对齐,大量立法仓促上马。这个周期完成了法律体系的构建,但也批量生产了一批“水土不服”的法律,有些后来被证明是巨大的立法失误。
第四个周期是2014年到现在,全面深化与法典化。《民法典》是集大成者,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兴领域的立法快速跟进。立法越来越“精细化”,但也暴露了“快而不准”的新问题。2026年的“空气法”事件就是这个周期最典型的讽刺注脚。
四个周期,七十多年。成就是主要的,这一点不矛盾。问题是,有些错误纠正得太慢,有些错误至今没纠正,还有些新错误正在被制造出来。
二、第一个周期:奠基与初创(1949-1956)
这个周期有三部法律必须提。
1950年《婚姻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它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把妇女从封建婚姻的枷锁里解放出来。在1949年以前的中国,纳妾是合法的,童养媳是常见的,寡妇改嫁是会被人戳脊梁骨的。《婚姻法》把这些东西扫进了历史垃圾堆,这是了不起的进步。
同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让3亿多农民分到了7亿亩土地。这不是一个纸面上的数字,这是几千年以来中国农民第一次真正拥有土地。封建土地制度是旧中国的根基,《土地改革法》把这个根基刨了。
还有一部《工会法》,规定了工人的权利和工会的地位。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五四宪法”确立了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草创期的立法,方向是对的,力度是够的。

可是问题出在了根子上。
这个周期的立法逻辑从头到尾贯穿着一个东西:法律是工具。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巩固政权的工具,是改造社会的工具。既然是工具,那就意味着它随时可以被搁置、被替换、被绕开。
1957年以后,这个逻辑走向了极端。“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声音开始出现。到了“文革”十年,公检法被砸烂,法律彻底成了废纸。从1949年到“文革”结束将近三十年,中国连一部《刑法》都没有,连一部《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定罪量刑靠什么?靠政策,靠文件,靠领导的批示,靠群众运动。
所以第一个周期的成就和隐患是一体两面的。它奠定了新中国法制的基础,也埋下了“法律工具主义”的祸根。这个根扎得极深,直到今天都没能完全拔除。
三、第二个周期:恢复与重建(1978-1990年代末)
1978年,中国刚刚从十年动荡的废墟里爬了出来。
法制领域是重灾区。公检法被彻底砸烂了,法律院校停办了,法学人才断层了。一切都要从头开始。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同一天内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史称“一日七法”。这在世界立法史上都是罕见的。它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中国要搞法制了,首先得把最基本的法律框架搭起来。
1982年,新宪法颁布。“八二宪法”是现行宪法,经过了五次修改沿用至今。它把被“WG”颠倒的东西重新颠倒过来,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根本制度。1986年,《民法通则》出台,民事领域总算有了一个基本遵循。
这个周期还留下了两个影响深远的表述。一个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一个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刀制”到“水治”,从制度的制到治理的治,这一个字的改变用了将近二十年。
但这个周期的问题也非常刺眼。
十六字方针听起来提气,但“执法必严”从第一天起就打了折扣。改革开放带来经济井喷,也带来了新型犯罪的井喷。走私、投机倒把、贪污腐败,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旧的法律体系根本追不上。
1982年,“改革开放反腐第一案”震动全国。王仲,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放在今天看,一个地市级的政法委副主任,官不算太大。但他撞在了枪口上。1983年1月17日,王仲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
这个案子在当时震慑了无数人。但它也暴露了一个深层问题:在经济急剧转轨的时期,法律对新型犯罪的规制严重滞后。王仲是抓了、杀了,但更多没被抓、没被杀的“王仲”们在旧法律的缝隙里游刃有余。
更大的问题出现在另一个层面。
这个周期虽然是“恢复与重建”,但“工具主义”的幽灵并没有散去。1983年开始的“严打”运动就是典型。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初衷是好的,当时社会治安确实不好。但“从重从快”意味着程序被压缩、权利被缩减、量刑被拔高。很多罪不至死的人在那几年丢了命,很多轻微犯罪被按重罪处理。
“严打”思维至今仍在一些地方有市场,“命案必破”“限期破案”这些口号就是它的后代。“命案必破”听起来是为民除害,但在破案压力之下,刑讯逼供就成了“不得不”的选择。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佘祥林,哪一个冤案背后没有“限期破案”的鞭子在抽?
还有“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1997年写入《刑法》,当时大概没人觉得有什么问题。但他们没有料到,这个罪名后来会成为权贵侵害幼女的保护伞,会在全社会引起长达18年的怒火,会成为中国立法史上一个抹不掉的耻辱。
四、第三个周期:体系化与入世接轨(2000-2010年)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入世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冲击是全方位的。WTO有一套成熟的国际贸易规则,你的国内法必须跟它对齐,否则人家不跟你玩。于是大规模的法律修订和制定开始了。《对外贸易法》修订了,《著作权法》修订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纷纷出台。
到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到形成体系,这一步走了六十多年。就成就而言,这是历史性的。
但入世带来的“倒逼式立法”也有副作用。“倒逼”意味着时间紧、任务重,意味着调研不充分、论证不周全,意味着很多法律是“赶”出来的,不是“磨”出来的。有的法律从纸面上看跟国际接轨了,但一到现实中就“水土不服”。
更麻烦的是,这个周期也是争议性法律集中出现的时期。
最典型的就是前文提到的“嫖宿幼女罪”。
这个罪名的荒诞之处在哪里?在于它的立法逻辑是颠倒的。一个成年人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这在任何文明国家都应该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因为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但中国的立法者偏偏另设了一个罪名,把它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里。注意这个章节名称,它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不是幼女的人身权利。
这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你跟幼女发生性关系,你侵犯的主要不是那个女孩的身体和尊严,你侵犯的是社会的风化秩序。立法者把幼女定位成了“卖淫女”,把性侵幼女定性成了“嫖娼”。一个保护未成年人的罪名,反而对受害者进行了二次污名化。
2009年贵州习水案把这个罪名的荒诞推到了极致。
11名未成年女孩被胁迫卖淫,其中3人未满14岁。5名公职人员和1名县人大代表涉案。如果按强奸罪论处,奸淫幼女多人,最高可以判死刑。但如果按“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只有15年。
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是怎么解释的?他说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而强奸罪的量刑起点是3年。他只跟你聊最低刑,不跟你聊最高刑。强奸罪的起刑点是3年不假,但强奸幼女多人的最高刑是死刑。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是15年。3年到死刑,和5年到15年,哪一个更严厉?小学数学水平就能算清楚。
最后的结果是,7名性侵幼女的被告人以嫖宿幼女罪入罪,刑期从7年到14年不等。没有一个人判到顶格的15年。
这就是“嫖宿幼女罪”存在的真实功能:它为有钱有权的人提供了一个轻判通道。你不是强奸,你是“嫖宿”。既然是嫖宿,那性质就没那么恶劣了嘛,社会危害性就没那么大了嘛,刑期就可以往下调了嘛。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出过一个批复,大意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未满14岁,而且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不认为是犯罪。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当时就发文质疑,那些有钱有势的人更容易诱使幼女“自愿”,这个批复是在给权贵开绿灯。
他的质疑在后来的案件中得到了反复印证。贵州习水的公职人员和人大代表,浙江临海的气象局副局长,云南曲靖的法官……“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到底是谁,不言自明。
2015年3月,四川邛崃法院对两名嫖宿幼女的被告人以强奸罪定罪,这是全国第一例。承办检察官说,他之所以敢这么干,是因为当时最高法院已经公开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他有了底气。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删除嫖宿幼女罪,此类行为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从1997年入刑到2015年废除,整整18年。18年里,有多少幼女因为这个罪名被二次伤害?有多少罪犯拿着这个罪名当挡箭牌?没人统计过,也没法统计。
法学界并非没有人意识到问题。但有些人秉持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个信条,觉得只要通过解释就能把这个罪名用好,没必要废除。问题在于,一个从根子上就长歪了的罪名,你再怎么“善意解释”也掰不回来。现实中它确实被滥用了,确实成了权贵的保护伞,这就是事实。
一个罪名,保护了不该保护的人,伤害了本该保护的人。它用了18年才被废除。这就是中国法治的速度。
五、第四个周期:全面深化与法典化(2014年至今)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1260个条文,覆盖了一个人从生到死的全部民事权利。七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体系完备,逻辑严密。
《民法典》的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法国有《拿破仑法典》,德国有《德国民法典》,中国现在也有了。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标配。
伴随着《民法典》的编纂,这个周期还出台了一系列回应数字时代治理需求的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出台,《数据安全法》2021年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出台。三驾马车构成了中国在网络空间的法律框架。针对平台经济、算法推荐、数据跨境流动等新问题,立法机关反应之快远超前面几个周期。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正文,监察委员会入宪,国家主席任期限制取消。这些修改影响深远。
第四个周期的特点是反应快。立法机关学会了“打包修改”和“小快灵”的方式,一个问题冒出来,能够迅速在立法层面作出回应。高频小幅,精准施策。
但快有快的问题。
2026年1月,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更换印章的公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一位细心的网友随手查了一下,发现这部法律根本不存在。再一查,从2019年开始,全国至少30多家法院、检察院在不同年份的公告中引用了这部子虚乌有的法律,有的还同时引用了同样不存在的《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七年,30多家司法机关,一部“空气法”在正式的司法文书中畅通无阻。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在起草公告的时候查证一下这部法律到底存不存在。大家都是复制粘贴,都是“参照兄弟单位的模板”。巴塘县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事后说:“我们也没想到这会是错的,因为这是我们效仿其他法院公告起草的内容。”
新华社发评论批评说:“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只顾‘有形’不顾‘有实’,将严肃的工作异化成了机械的‘复制粘贴’,用‘拿来主义’代替真抓实干。”
批评得很到位,但问题的根源不仅仅是作风。
有法学专家分析过,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立法长期缺位,目前最高层级的规则还是1999年国务院的一个规定。不同主体的印章管理规范散落在不同部门、不同年份的文件里,混乱不堪。客观上,这让很多法律从业者对这一领域的有效法规认知模糊,“空气法”才有了趁虚而入的空间。
这是一个令人不安的发现。法律从业人员查不到现行有效的法规,不知道该引用哪一部法规,这本身就是法治的短板。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正式文件中引用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而且持续了七年没有被发现,这已经不是“作风不严谨”能解释的了。这说明在从“有没有法”到“法管不管用”之间,还横亘着巨大的鸿沟。
六、“男女不同罪”:当法律自己就不平等
《宪法》第三十三条写得明明白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最没有争议的条款之一。
但当你的目光从宪法移动到刑法,你会发现一个刺眼的现实:在性犯罪和人身权利保护的罪名中,男性和女性的待遇截然不同。
先看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看清楚,犯罪对象是“妇女”“幼女”。按照刑法体系解释,只有女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人,只有男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这意味着什么?如果一个成年男性或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被性侵了,不管是被女性性侵还是被男性性侵,在法律上都不构成强奸罪。
2011年北京发生过一个案子。42岁的男保安张某,深夜在宿舍里强奸了同宿舍的18岁男同事,导致受害人轻伤。按照公众朴素的认知,这就是强奸。但是对不起,刑法不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完全不同。强奸侵犯的是性自主权,故意伤害侵犯的是身体健康权。因为法律不承认男性可以是强奸的受害者,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就被法律无视了。法院只能用故意伤害罪来兜底,这实际上就是学者说的“司法造法”:法院没有办法,只能找一个接近的罪名套上去,但套上去的效果是削足适履。
这样的事情不是个例。2010年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派出所无法立案,最后两人私了。2013年成都一名醉酒女子当街性侵过路男子,同样无法可依。2015年江西九江一名守园大爷深夜遭男子强暴,舆论哗然,但专家接受采访时只能无奈承认:在我国,性侵男性不构成强奸罪,男性遭遇性侵存在法律漏洞。
数据更触目惊心。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的比例是女生的2.2倍到2.3倍,而且这个比例还在上升。
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多次在两会提出修改强奸罪的建议,将“妇女”改为“他人”,将“幼女”改为“幼童”。她说,由于不能惩治性侵男性的行为,已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法律必须作出回应。
但这条法律至今没有改,背后是有什么考量?
我们再看拐卖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保护对象清清楚楚:妇女,以及未满14周岁的儿童。成年男性,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2025年,广东19岁男子小黄被17岁的同居女友小周以10万元的价格卖到了缅甸电诈园区。小黄完不成业绩就遭受毒打,家属最终凑了35万元把他赎回来。小周在卖掉男友后,拿着10万块钱在泰国游玩了十天。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这个案子时指出,小周的行为实质上是跨国人口贩卖,但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不涵盖成年男性,检察机关无法直接以拐卖罪追责。只能退而求其次,考虑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
有网友的评论一针见血:“法律规定不能拐卖人口,但这里又把成年男性排除在‘人口’之外,难道成年男性已经被开除‘人籍’了吗?”
网友们的话,话糙理不糙。
在2007年山西黑砖窑案曝光的时候,关于拐卖罪是否应该扩展到成年男性就有过一轮激烈讨论。当时大量农民工被骗到黑砖窑强制劳动,形同奴隶,其中不乏成年男性。舆论要求修法,但十几年过去了,纹丝不动。
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对女性的“过度保护”实际上隐含着物化女性的思想。把女性视为需要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这种“保护”本身就暗含了歧视。更深层的问题是,这种性别化的立法破坏了刑法内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同样是性自主权,女性受保护,男性不受保护。同样是人身自由,妇女和儿童受保护,成年男性不受保护。同一个刑法体系内部,价值取向是分裂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把强制猥亵罪中的“妇女”改成了“他人”,迈出了去性别化的第一步。但也仅仅是第一步。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条款,依然带着鲜明的性别烙印。
有学者和人大代表反复建议,把强奸罪的“妇女”改为“他人”,把“幼女”改为“幼童”。技术上没有任何难度,几处文字替换而已。但没有改,不是因为技术上做不到,而是因为立法者觉得不重要,或者觉得改了会引发更多争议,或者纯粹是因为它排不上立法计划的优先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刑法告诉你:对不起,男人和女人在某些罪名面前就是不平等的。
七、“口供为王”:冤案的生产线是怎么运转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写得清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是写在纸上的法律。
纸下面的现实是什么?是“口供中心主义”。在大量刑事案件中,口供是定罪的核心证据,甚至是唯一证据。为了拿到口供,刑讯逼供就成了“必要的恶”。拿到口供之后,物证、人证能补则补,补不上也没关系,有口供就行。
聂树斌案是最典型的标本。
1994年,河北石家庄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21岁的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在侦查阶段,他作出了有罪供述。有现场勘查笔录吗?有。有尸体检验报告吗?有。但这些客观证据只能证实被害人死了,不能证实被害人的死跟聂树斌有任何关系。整个案子定罪的直接证据,就是聂树斌自己的嘴。
1995年,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他的生命结束在21岁。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最高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原判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聂树斌的有罪供述,其他证据均不能证实聂树斌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关联。
注意这句话的重量:整个案子定罪的基础就是一张嘴。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然后这个人就被枪毙了。
2005年,一个叫王书金的人自认是聂树斌案的真凶。2016年聂树斌被平反的时候,他已经死了21年。真凶或者疑似真凶活着,被冤枉的人死了。这就是口供中心主义结出的果子。
呼格吉勒图案几乎是同一个剧本。
1996年,呼和浩特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他的有罪供述称自己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手段,但尸体检验报告显示死者是“后纵膈大面积出血”,跟卡脖子捂嘴根本对不上。血型鉴定也只是大致匹配,没有排他性。有罪供述前后矛盾,跟其他证据到处打架。但是没关系,有口供就行。
1996年,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呼格吉勒图的生命定格在18岁。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距离他被处决,过去了18年。
赵作海案,堪称刑讯逼供的活教材。
1999年,河南商丘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赵作海作为嫌疑人被刑拘。羁押期间他遭到刑讯逼供,被迫作出9次有罪供述。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死者”活着回来了。赵作海被宣告无罪,他在监狱里蹲了11年。5名警察因为刑讯逼供被判刑。
佘祥林案,同样的配方。
1994年,湖北京山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来发现一具女尸,被认定为张在玉。佘祥林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三次翻供的口供被定罪。1998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张在玉活着回来了。佘祥林已经在监狱里蹲了11年。
张玉环案,把时间拉得更长。
张玉环被指杀害同村两名儿童,被判处死缓。他在监狱里待了9778天,超过26年。2020年改判无罪。江西省高院赔偿他496万余元。张玉环案的问题还是老问题:在物证没有得到详细调查的情况下,仅凭口供定罪。真凶至今逍遥法外。
同类型的案件还有很多,比如杭州聂某某主办的张高平叔侄冤案等等。
这些案件摆在一起,你会发现一条清晰的冤案生产线:发生命案,“限期破案”的压力压下来,侦查机关锁定嫌疑人,没有物证就上手段逼口供,口供拿到了就移送起诉,检察院看到口供就批捕就起诉,法院看到口供就定罪判刑。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得行云流水,就是没人认真查一查物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总结过冤假错案的五大原因:第一是刑讯逼供,几乎每个平反的冤案都存在。第二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正常,只讲配合不讲制约,有些案子由领导协调,三机关等于联合办案。第三是“重口供不重实物证据”。第四是没有贯彻“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第五是律师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陈光中先生还指出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过去是“重破案,轻保护”,搞“严打”的时候还有“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案子还没定,破案的“英雄”称号就先给上了。这种“先定调子后办案”的逻辑,不出冤案才怪。
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了两个证据规定,2012年刑诉法修改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笼子是一点一点在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1万件,纠正重大刑事冤错案件58件122人。
历年来的纠错冤案的成绩还是看得见的。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这些以前想都不敢想的平反,现在做到了。
但必须问一句:每一个被纠正的冤案背后,那个人已经付出的代价是什么?聂树斌死了21年,呼格吉勒图死了18年。赵作海蹲了11年大牢,佘祥林蹲了11年,张玉环蹲了26年。国家赔偿金再多,能买回这些人的青春和生命吗?
纠正冤案当然比不纠正强一万倍。但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不应该先把人弄死再追授清白,不应该先把人关几十年再给赔偿金。把冤案挡在发生的门槛之外,才是法治真正的及格线。
而现在,这道门槛还没有完全立起来。
八、“同案不同判”:当司法变成抽彩票
法律最基本的功能之一是提供确定性。同样是杀人,张三被判死刑,李四也应该被判死刑。同样是盗窃,情节差不多,量刑不应该差出一个数量级。
这叫“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最直观的体现。
但现实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屡发生,以至于有学者用“司法彩票”来形容某些案件的结果:你的判决结果不取决于你干了什么,而取决于你的案子落在哪个法官手里,有没有被媒体报道,有没有引发舆论关注。
许霆案是教科书级别的案例。
2006年4月,广州青年许霆发现银行的ATM机出了故障,取1000元只扣1元。他连续取款171次,共计获得17.5万元。携款潜逃一年后被抓获。
200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无期徒刑在法律条文的框架内是有依据的。但你用正常人的脑子想一想:一个年轻人面对一个疯狂吐钱的ATM机,没能抵制住诱惑,拿了17.5万元。跟那种溜门撬锁、入室盗窃的罪犯相比,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能一样吗?无期徒刑是不是太重了?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范围的讨论。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一审量刑畸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08年,广州中院重审改判许霆有期徒刑五年。
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同一个法院,同一个罪名,同一个行为。差别只有一个:第一次没人关注,第二次全国人民都在盯着。
如果没有媒体报道呢?许霆到今天大概还在监狱里。
于欢案,复制了同样的模式。
2016年4月,山东聊城,于欢和母亲被11名催债人非法拘禁。催债人当着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羞辱他的母亲。于欢情急之下拿起水果刀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
2017年2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连防卫过当都不构成。
判决一出,舆论炸了。一个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母亲被人侮辱,在那种极端情境下做出过激反应,你告诉我这不构成任何防卫情节?
2017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无期徒刑改五年。和许霆案一模一样的轨迹:一审畸重,舆论介入,二审改判。
李昌奎案把“同案不同判”推到了更极端的程度。
2010年,云南巧家县,李昌奎强奸并杀害了一名19岁的少女,随后又杀害了这名少女3岁的弟弟。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
二审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
公众的愤怒不是没有道理。拿李昌奎案和药家鑫案一比,反差太大了。药家鑫开车撞人后持刀将伤者捅死,手段残忍,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昌奎奸杀两人,其中一个还是3岁的幼童,情节明显更恶劣,却拿到了死缓。公众的理解很朴素:药家鑫杀了人判死刑,李昌奎也杀了人,杀的人更多,手段更残忍,凭什么反而判得更轻?
汹涌的舆论之下,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一个案子,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再审又变回死刑。同一个事实,同一部刑法,三个判决,横跨了生与死的界限。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死缓的时候,副院长的解释是“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少杀慎杀”不等于该杀的不杀。当“少杀慎杀”遇上“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这个尺度怎么拿捏,不同的法官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
这就是同案不同判的本质: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法官手里能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2020年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判案时要检索类案,参考类似案例。2024年实施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要求各级法院判案时必须检索案例库。2025年7月,入库案例突破了5000件。
这些制度建设的努力值得肯定。但问题在于,类案检索能在多大程度上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案例库里的案例只是“参考”,不是“判例”,没有强制约束力。当法官不想参考的时候,总能找到理由绕开。
更深层的问题是,司法改革以后,院庭长不能审批案件了,法官独立办案。改革的本意是“去行政化、还权于法官”,这本身是正确的方向。但副作用也随之而来:如果主审法官不主动汇报,院庭长很难发现不同法官在审理类案时裁判尺度不统一。以前院长庭长把关,虽然行政化色彩浓但至少有人统筹。现在法官各自为战,同案不同判反而更难发现了。
当自由裁量权再加上腐败这个变量,后果不堪设想。
2023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市高院制发检察建议,专题指出的问题就是“加强自由裁量权行权司法规范化建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它主动向法院系统指出自由裁量权失控的问题,说明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到不能不管的地步了。
一个普通人走进法院,他希望得到的是正义,而不是一场抽奖。但现实是,在某些案件中,正义的门槛取决于你的案子有没有被媒体报道,办案法官那天心情怎么样,或者更不堪的,你有没有“关系”。
许霆运气好,全国媒体替他喊冤。于欢运气好,舆论站在他这边。那些没有媒体报道的许霆们、于欢们呢?他们现在在哪里?
不知道,也不敢去想。
九、《民法典》的争议条款:良法善治的距离
《民法典》的颁布是中国法治的高光时刻。1260个条文,七编制结构,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在世界民法典之林中有它的一席之地。编纂质量总体是高的,这一点必须肯定。
但即使是这样精心打磨的法典,也不是每个条款都经得起现实的检验。“离婚冷静期”和“高空抛物连坐”这两个条款,从草案阶段吵到颁布之后,至今争议不休。
离婚冷静期规定在《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立法者的初衷是减少“冲动型离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回应是“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全国人大代表方燕也说这个制度“可减少冲动型离婚现象的出现,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有积极作用”。
听起来很有道理。但反对者的担忧不是没有依据。
2023年7月20日,广州。女子周雪在离婚冷静期的第13天,被丈夫赵留超连续捅刺多刀,失血过多当场死亡。周雪与赵留超的婚姻存续了14年,14年里她一直遭受家庭暴力。她终于鼓起勇气提出离婚,进入了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里,赵留超多次打电话威胁周雪,扬言要杀害她的家人。第13天,他兑现了威胁。2024年9月,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赵留超死刑判决。
同年5月,贵州遵义。男子刘某杰在离婚冷静期内,将自己10岁的儿子和7岁的女儿毒杀。
对于没有家暴的夫妻,30天可能只是多等一个月。但对于长期遭受家暴的受害者,这30天里什么都可能发生。法律的“一刀切”设计,把完全不同的两类婚姻关系装进了同一个笼子里。那些劝和的声音说“一个月很快就过去了”,但对于被家暴者来说,一天都可能是生与死的距离。
民法典第1254条的高空抛物条款是另一个争议焦点。这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是民间俗称的“高空抛物全楼连坐”。
立法者的逻辑是实用主义的:受害人必须得到救济,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让可能的加害人共同分担损失。这个逻辑在法理上叫“公平责任”,有一定道理。
但现实是,一个人住在20楼,他楼下的邻居在高空抛物,他凭什么要赔钱?很多人拿到判决书的第一反应是:关我什么事?我不在场,我家里没人,你拿什么证明可能是我扔的?“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你得自证清白,而有时候自证清白是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明确指出了这个问题:连坐式责任划分虽然在法理上有其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了大量纠纷和不满。这些不满是真实的,它不断消解着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任。
法律在制定的时候考虑的可能是“社会效果”,但落到具体的个人头上,冤枉就是冤枉。你不能用一个抽象的“社会效果好”去说服一个无辜被罚的人接受判决。他会觉得法律不讲理,而他的这种感觉不是没有道理。
《民法典》是第四个周期的集大成之作。它的光辉我不否认。但良法还需要善治,法典的每一个条文最终都要接受现实的拷打。“离婚冷静期”和“高空抛物连坐”的争议表明,即使是在立法技术最成熟、程序最严谨的周期里,法律依然可能偏离它本应保护的人。
十、新周期,老问题,以及未来
2026年,中国首部《反网络暴力法》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条,对网络暴力的概念、治理原则、平台责任、政府职责和司法保护做了系统性规定。它要求平台建立网暴特征库和预警模型,用AI加人工的方式识别和预警网暴。
这是一个必要的立法。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的代理律师说,法治的进步是为了不让悲剧重演。这句话说到了根子上。一个17岁的少年,被铺天盖地的网络暴力逼到自杀,这种事不能再发生了。
但《反网络暴力法》面临一个根本性难题:怎么界定边界?
什么是“侮辱谩骂”,什么是“正当批评”?什么是“造谣诽谤”,什么是“舆论监督”?边界如果划不清,就会出现两种风险。一种是口袋太大,把正常的舆论监督、合理的批评建议也装进去,压缩了本就脆弱的言论空间。另一种是“反网暴”变成“反批评”的工具,谁批评我我就说谁在网暴我。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看到很好的解决方案。立法的方向是对的,但技术上怎么拿捏这个尺度,考验的不只是立法者的智慧,更是整个社会治理的能力。
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2025年,山东率先明确工会可以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线索。安徽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写入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在不断拓展,新法律在不断生长。
这些都是好消息,但旧账还没算完。
嫖宿幼女罪从设立到废除用了18年。18年里有多少人因为这个罪名被轻判、逃脱重罚?被侵犯的那些幼女如今已是成年人,她们等到的正义迟到了18年。
强奸罪和拐卖罪的性别化条款至今纹丝不动。男性的性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在法律上仍然低人一等。全国人大代表年年提修法建议,年年石沉大海。
“口供中心主义”在司法实践中阴魂不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十几年,刑讯逼供仍然没有绝迹。“命案必破”的口号在某些地方仍然被视为铁律。谁也不敢说下一个聂树斌不会在今天出现。
同案不同判在各地继续上演。案例库建了5000个,2026年的目标是达到8000个,但类案的“参考”效力终究不如“判例”的拘束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仍然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空气法的闹剧就发生在2026年,三十多家法院检察院在正式文件中引用不存在的法律,七年没人发现。这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这是整个系统在法规检索、文书审核、业务素养方面系统性缺陷的集中暴露。
离婚冷静期内的命案已经不止一起。但立法机关至今没有释放出针对家暴情形设置例外条款的信号。那些正在经历家暴、正在犹豫要不要离婚的人,看到周雪的故事会怎么想?
这就是中国法治的真实面相。成就是巨大的,伤口也是真实的。承认成就不等于可以忽略伤口,指出伤口也不等于否定成就。成年人的思维方式不是非黑即白。
十一、春风法官、性别断案、舆论断案
近年来,还有三个词在让司法的公信力蒙尘——春风法官、性别断案、舆论断案。
这三个词概括了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三种典型病灶。
春风法官,指的是那些在办案中不讲法律讲“人情”的法官。这里的“人情”不是腐败意义上的徇私枉法,而是一种以“人性化”“温情”“调解优先”为名的和稀泥。明明是法律问题,偏偏要当道德问题来处理。明明是权利争议,偏偏要劝你“大度一点”“各退一步”。法条晾在一边,拿出各种“情理”来压你妥协。
春风法官的问题不是太冷酷,而是太“温暖”。温暖到模糊了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温暖到让违约的人不付出代价,让侵权的人不承担责任,让守法的人满肚子委屈。法律的刚性在“春风化雨”中被消解了,最后胜诉的人赢了官司输了人生,因为所谓的“调解结案”让他实质上什么都没得到。
性别断案,指的是某些法官在审理涉及性别议题的案件时,下意识地套用刻板的性别角色来裁量。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对女性“弱者”身份的固化假设,在性侵案件中对受害人“完美受害人”标准的苛求,在家暴案件中“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思维。这些性别偏见不是写在判决书里的,而是渗透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量刑考量的每一个环节。
一个性侵受害人在法庭上被反复盘问“你当时穿什么”“你为什么不反抗”“你之前有没有跟别人发生过关系”,这就是性别断案。法律上这些问题的答案跟是否构成性侵没有一毛钱关系,但在现实中,它们就是会被问出来,而且会实实在在地影响法官的心证。
舆论断案,指的是舆论裹挟司法的现象。许霆案、于欢案因为舆论介入而改判,这当然是正面的。但李昌奎案从死缓改回死刑,很难说没有舆论的压力。药家鑫案中,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要求死刑,这种巨大的舆论声浪有没有影响司法的独立判断?谁敢说没有?
舆论是把双刃剑。有时候它帮了正义的忙,有时候它也可能制造新的不公。当一个案子被舆论锁定为“罪大恶极”的时候,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就可能被无形中剥夺。媒体审判、网络定罪、舆论狂欢,这些都会传导到法庭上,给法官施加不可抗拒的压力。
春风法官消解了法律的刚性,性别断案污染了司法的公正,舆论断案动摇了审判的独立。三者叠加在一起,就是中国司法“人治”底色在不同维度上的投射。
说到底,法治的本质是用规则取代意志。用写下来的、公开的、稳定的、可预期的规则,代替某个人、某个群体一时的想法和冲动。成就是我们已经建立起了庞大的规则体系,伤口是这个体系在很多地方还是纸面上的,或者说在执行中被人为地扭曲了。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有一句名言。他说,自从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了双重责任。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来保护犯罪人。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来保护市民,也要面对检察官来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这段话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从业者背下来。
中国法治七十多年了,我们已经有了一座壮观的法律大厦。但还有很多人在这座大厦里找不到属于自己的房间,有些人在大厦的阴影里受了伤,有些人被从大厦里扔了出去。
让每一个走进法院的人都能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让每一个被侵害的人都能得到法律及时的救济,让每一个无辜的人都不再成为“打击犯罪”的代价。
这是法律周期应该追逐的目标,而不是“立了改、改了立”的循环本身。
(作者:程开骋 顾蔚)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聂树斌案我没细看过,但空气法那个事我真是服了,法院检察院引用一部不存在的法律,这已经不是业务水平问题了。话说回来,文章里提的1950年婚姻法我倒觉得是实实在在的光荣,至少把纳妾这种破事给禁了。但我就想问一句,聂树斌之后,到底改了什么?别光说纠错,纠错之后呢。最怕就是伤口结痂了就当没受过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