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类的强奸案件,当事人现在基本就等着批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刚出台的办案质效标准,看完之后我非常生气。
新规里写明,如果未依法听取被害人一方意见,就属于检察官在批捕办案过程中办案质效不高。这就意味着和以往的办案规则出现了很大变化,以前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定。之前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批捕,只需要看案件证据是否充分,从来没有要求在审查批捕这个环节必须听取被害人一方的意见。如今把是否听取被害人意见,作为判定检察官办案质效高低的依据,在我看来是存在问题的。
如果我是办案检察官,为了避免被认定办案质效不高、绩效考核无法通过,一定会按要求去听取被害人一方的意见。结合现实情况来看,被害人一般不会同意释放涉案人员,只要检察机关打算作出不批捕决定,被害人大概率会选择上访、信访投诉,甚至控诉办案机关存在包庇行为;只有被害人拿到谅解赔偿款、内心怨气平息之后,才会表示没有异议,同意对行为人不予批捕。
放在普通刑事案件里这套规则尚且可行,可诬告类案件就会出现不合理之处。明明当事人是被冤枉的,可想要让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事人的家属和律师就只能主动去找被害人协商,争取让被害人在检察机关询问时表示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甚至希望当事人可以被释放,而想要达成这一结果,往往需要以经济赔偿作为交换条件。
我能理解也大致猜测出这条规定的设计初衷:立足于和谐社会建设,化解社会矛盾被放在优先位置,通过强制要求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方式倒逼当事人双方化解纠纷。只有双方矛盾彻底化解,被害人才会同意不批捕,客观上推动了刑事和解。
但这项规则本身存在内在矛盾。过去蒙受冤屈的当事人想要争取不予批捕,依靠的是案件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证明自身清白;新规实施之后,即便当事人是被诬告冤枉的,也不得不迫于程序要求,违心地和对方达成和解、出具谅解。抛开需要支付的经济成本不谈,当事人内心会充满委屈与憋屈。
我认为这样的规则设计脱离了法律本身,变相促成了私下的利益交易,会对整个社会的大众情感、公众内心的情感秩序与道德秩序造成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