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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软件在自己脸上加上淤青特效,散布谣言说自己被家暴殴打,被罚款100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这处罚力度所带来的效果,不亚于告诉集美们「罚款一百,以资鼓励」。

对于这种编造造谣,并且在网上发布传播引起巨大舆论关注度的行为,就应该给她定个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让她好好知道一下集美的力量并不是万能的。

不过现在对于这种互联网小作文,大家已经自觉形成了批判意识了,下意识就会觉得「必有反转」,很好,非常好!!!

图源网络,侵删

涉事女的行为,首先构成行政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事女在网络平台发布“被殴打”的不实信息,其内容严重失实,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构成要件。

公安机关将李某某的行为定性为“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散布谣言的规定作出处罚。

从条文本身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纯从形式上看,罚款100元似乎并未超出法定幅度。

然而,定性的准确性值得商榷。

李某某的行为不仅仅是“散布谣言”——她利用特效软件合成伤情照片,精心设计“受害者”人设,在抖音这一拥有数亿用户的平台上发布,其行为已经超出了简单传谣的范畴,更接近于“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李某某的行为虽然在程度上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在行政违法的定性上,以“散布谣言”而非“寻衅滋事”来评价,显然低估了其行为的恶劣性质。

而且,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提高了罚款数额标准。新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相比旧法“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新法的罚款上限已经翻倍。

然而法律规范的完善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执法实践中的裁量是否真正体现了“过罚相当”。

本案中100元的罚款,即便放在旧法框架下也属于较低幅度的处罚,放在新法框架下更是显得微不足道。

此事引发的关注度如此之高,我觉得甚至可以直接给涉事女定个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将网络空间纳入“公共场所”范畴,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等情形是否入罪主要虚假信息被大量点击、浏览、转发、评论的程度,一般以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转发500次以上)作为重要参考。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对涉事女定寻衅滋事罪,对高某某定个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帮主犯)是绰绰有余了吧!

或者由被害人自己到法院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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