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斌倜律师公众号后台近期收到大量网友留言呼吁我关注南涧男童事件。3月9日,我曾以《赤裸爬行的孩子:比“虐童”更值得警惕的,是父母的教育盲区》一文剖析该事件的教育误区,但未回应网友最关心的法律定性问题。今天,我将从法律层面深度解读。

事情回到2025年10月,一段视频引爆全网。雅西高速石棉服务区,一个全身赤裸的孩子四肢着地爬行,俯身舔食地上的食物。旁边的大人无动于衷,仿佛这一切再正常不过。“虐童”“犬化”——愤怒的标签瞬间刷屏。可当官方调查结果出炉:孩子没有被拐卖,没有被殴打,父母受过高等教育,甚至坚称自己在践行一种“尊重自然天性”的教育理念。
父亲李某某,34岁,大学学历;母亲万某,43岁,大学学历。面对舆论的质疑,他们的解释是:孩子患过湿疹,天气暖和时不喜欢穿衣服;孩子模仿家中的宠物狗爬行,他们选择不干预、不阻止,因为要“尊重孩子的自然天性”。当地政府曾多次上门劝导,得到的回应是:“这是我们的自由,外人没权力干涉。”
一、“天性教育”的边界:自由与放任之间
官方通报的核心事实:涉事家庭来自云南大理州南涧县,一家四口常年自驾旅居。两个孩子中,3岁的平平是视频中的主角。经公安机关调查,两个孩子均为亲生,无虐待痕迹,无非法牟利,父母感情正常。省、州、县三级医疗团队对两个孩子进行全面医学检查,结果显示:两名孩子身体均没有任何被伤害的痕迹,生长发育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村民小组长说:“李某某家和我家相隔不到30米,听得到他家养的鸡叫声,但从来没有听到过他家有打骂孩子的动静。”
多位参与陪护的工作人员感慨,从相处的十几天来看,李某某和万某不仅不像传言中那样虐待小孩,反而是过度宠溺。他们非常耐心地倾听孩子的想法,工作人员帮助矫正孩子行为时,偶尔对孩子说了一句比较严厉的话,两人都会露出不高兴的表情。
这是一对爱孩子的父母。这一点,官方通报和村民证言可以确认。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出在“爱的方式”上。
联合工作组调查发现,李某某、万某日常生活中不喜欢与外界交流,经常自驾旅行,因此平平与其他孩童接触机会较少,他的玩伴主要是家中饲养的宠物狗。“模仿是孩子的天性,平平在和宠物狗玩耍时会模仿爬行动作,而万某对孩子这一行为不干预、不管教。”
李某某对此的解释是,他们的教育理念是“尊重孩子自然天性”。“我们从来不会对孩子说‘不准’‘禁止’‘不应该’之类的话语。”
“尊重天性”四个字,听起来很美。但当它意味着对孩子的异常行为完全不加干预,意味着让孩子赤身裸体暴露在公共场合,意味着让孩子错过基本的社会化训练——这就从“天性教育”滑向了“放任”。
二、虐待的法律定义:不只是棍棒
很多网友问:这样的教育方式,到底算不算虐待?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厘清法律上“虐待”的定义。
第一,虐待罪的法律构成。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虐待手段”包括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打骂才是虐待”,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虐待”,涵盖了所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拐卖、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行为。
从法律实践来看,“忽视型虐待”同样可能构成违法。不提供衣物导致孩子暴露在风险中,不保证卫生的进食方式可能引发疾病,长期脱离正常社会环境导致孩子无法建立基本的社会认知——这些都可能属于“忽视型虐待”的范畴。
第二,“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虐待罪的成立,除了要有虐待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情节恶劣”的认定因素包括: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
虐待行为如果达不到“情节恶劣”程度,只能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三,监护失当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监护人应当“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这意味着: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监护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处于危困状态,公权力依然可以介入,甚至撤销监护权。
三、本案为什么不构成虐待?
基于上述法律框架,我们再来分析南涧事件。
第一,无身体伤害证据。省、州、县三级医疗团队对平平进行全面医学检查,结果显示:孩子身体没有任何被伤害的痕迹,身高93cm、体重13.5kg、头围49cm,均在3岁儿童正常指标范围内。影像学检查四肢、脊柱无畸形,四肢关节活动度正常。弟弟安安同样身体健康,生长发育正常。没有身体伤害,就不构成“身体虐待”。
第二,无长期精神摧残。参与陪护的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小王介绍,平平“反应敏捷、表达清晰”,而且会主动关心人,“比如会提醒别人小心楼梯、下雨地滑等。他还乐于分享,愿意把自己的零食分给别人。”从10月19日起,小王一直陪护在平平身旁。她眼中的平平非常聪明,“孩子一开始对陌生人有戒备,但一旦熟悉之后就十分活泼开朗。”这些观察说明,孩子并未因父母的教育方式遭受长期、严重的精神摧残。
第三,行为偏差而非主观恶意。联合工作组调查发现,平平出现爬行行为,是因为“与其他孩童接触机会较少,他的玩伴主要是家中饲养的宠物狗”,而父母“对孩子这一行为不干预、不管教”。李某某解释,他们的教育理念是“尊重孩子自然天性”,“从来不会对孩子说‘不准’‘禁止’‘不应该’之类的话语”。这种行为源于错误的教育理念,而非主观上的虐待故意。法律惩罚的是主观恶意,而非认知偏差。
第四,事后积极配合整改。事件曝光后,李某某、万某在联合工作组劝说下返回南涧,积极配合调查。李某某通过媒体表示:“事情发展到现在,非我们所愿,更始料未及。我向所有关心关注的网友、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表示抱歉。”他承认,“我们的行为对孩子融入社会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并表示“正在开展孩子穿衣、行走等行为习惯的持续强化,为孩子融入学校生活打好基础”。这种悔改态度和整改行动,也影响了法律定性。
综合以上四点,官方结论是:确认李某某、万某并无虐待孩子的情况。
四、不构成虐待,是否等于“没问题”?
不构成虐待,绝不等于“没问题”。联合工作组明确认定:李某某、万某存在“监护职责履行失当”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这个定性非常精准。什么是“监护职责履行失当”?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监护人应当“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让孩子长期赤身裸体、模仿动物爬行而不加干预,显然不符合“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的要求。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当“尊重天性”的教育理念与孩子身心健康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标准进行取舍。监护权从来不是“绝对支配权”。“家庭私事”绝不是违法的“保护伞”。
五、公权力介入的边界与尺度
那么,当监护人“履职失当”时,公权力应该如何介入?
第一,干预要有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干预要有梯度设计。法律对监护失当的干预是分梯度的:
(1)最低层级:批评教育。对于轻微的监护失当,由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和劝导。南涧事件中,联合工作组对李某某、万某进行的“严肃批评教育”,就属于这一层级。
(2)中间层级:家庭教育指导。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南涧当地已成立家庭教育暨志愿服务指导专班,对李某某家庭进行持续帮助引导。
(3)最高层级: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如果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六、从南涧事件看:真正的“天性教育”是什么?
到底什么是真正的“天性教育”?同时作为一名家庭教育专家,沈斌倜律师想说的是,“天性教育”不等于“放任”,“天性教育”是在安全边界内的自由探索,“放任”是对孩子需求的漠视不管。“天性教育”是在尊重天性的同时引导孩子成长,“放任”是以“尊重天性”为名放弃教育责任。
这对父母的问题,不在于他们爱孩子不够,而在于他们爱的方式错了。他们把“尊重天性”理解为完全不加干预,把孩子当成可以独立于社会的存在。
可是,人终究是社会性动物。孩子需要学会如何与人相处、如何遵守社会规则、如何在这个世界上得体地生活。如果因为“天性教育”而让孩子无法掌握基本生活技能、无法融入社会,那就是本末倒置。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沈斌倜律师知道法律的干预要有边界。作为家庭教育专家,沈斌倜律师也理解每个家庭都有选择教育方式的自由。但这份自由,绝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代价。真正的“尊重天性”,是在顺应孩子特点的同时引导他融入社会,有能力与社会和谐相处。是守天性之真,立成长之规,让孩子怀自然之心,拥立身社会之能,在天性与规则的平衡中,长成完整的人。

真服了,这文章读着读着我就开始懵圈了。你说这父母违法吧,官方检查说孩子身体没一点伤,生长指标都正常,连村里人都说没听过打骂声。你说他们没问题吧,一个三岁小孩光着身子在服务区地上舔食儿,这事儿搁谁看了不心里一紧。这文章自己也承认了,父母是真心爱孩子的,过度宠溺那种——然后笔锋一转,开始讨论“忽视型虐待”了。这逻辑我真没跟上:如果父母是因为爱才不干预,那这算哪门子的“忽视”? 我觉得这事的拧巴之处在于,法律上“虐待”这个词大家心里都有个谱,就是打骂、饿着、冻着、关小黑屋那种。可这篇文章偏要往“忽视型虐待”上引——说孩子赤裸在公共场所、舔地上东西可能引发疾病、长期脱离社会导致认知缺失。可官方通报说得明明白白,这父母就是践行一套自己的“不说不准不禁止”的教育理念,你可以说这理念傻、蠢、离谱,硬要往虐待上靠,是不是有点儿给法律“加戏”了?照这个逻辑,大冬天不给穿秋裤冻感冒的,暑假扔老家让爷爷奶奶带的,天天塞手机给平板让孩子自己玩儿的,那不全是“忽视型虐待”了? 再说这个“尊重天性”,这父母的理解确实拧巴,但人家是真信啊。文章自己也写了,孩子身上没伤,父母极为耐心,就这么个三观断线的家庭,硬安上个“虐待”帽子,法律上站得住脚吗?我觉得站不太住。这就是典型的“育儿理念走火入魔”,不该归到刑事范畴,倒是该归到“社会教育缺失”或者“监护人脑子进水但确实没坏心”那一类里头。文章把“爱的方式有问题”和“施虐”混成一锅粥,这操作我属实看不懂。 不过话说回来,孩子在地上爬着舔食物那个画面,我是真受不了——就算不是虐待,这也绝对不是什么“自由天性”。我小时候也皮,也在泥地里滚过,但我妈再开明也不至于让我光屁股在高速服务区舔地砖。天性和野性有个屁的区别,就在于人得教孩子什么叫“人的样子”。你尊重天性,行,可孩子学着狗爬,你不拦,那孩子学着狗叫、吃狗粮,是不是也不拦?那我只能说这爹妈是把“天性”俩字当万能挡箭牌了,真·甩锅给大自然。 还有文章里那两句父母的话——“这是我们的自由,外人没权力干涉”。哎哟我天,这话说出来就招骂。你家孩子裹着尿不湿,或者至少穿条裤衩,再出去追求“自由”行不行?公众场合不是你家客厅,你光着膀子大人没人管,但一个三岁孩子在那儿爬、舔,这算啥自由?这是把公共空间当他育儿哲学的实验场了。所以我说,这父母不坏,但绝对自私——他们尊重的是自己脑子里的那套理念,根本就没考虑孩子长大后记不记得自己光着舔过地,同班同学会不会拿这事儿笑话他。 对了,文章提到陪同人员说了句严厉话,父母都会不高兴。看到这儿我就想笑:他们倒是懂得“不高兴”,怎么就不懂得孩子以后被人指指点点,比那句严厉话难受一万倍呢?这就是典型的“小事护短,大事糊涂”。 说到底,我觉得这文章最大的毛病就是把一件“育儿翻车事故”硬往“刑法条文”上掰扯。掰扯出来的结论模棱两可,既不像立案侦查稿,也不像普法建议书。好的法律文章应该把边界说透——什么叫放任、什么叫干预、什么叫虐待、什么叫教育方式偏差,你给个准话嘛。结果绕了一大圈,又回到了“也许……可能……要看情节恶劣程度”,跟没说一样。 当然,我也不是替那俩人洗地,那种教育方式搁谁看都有问题。只是说,问题得归对位——他们的错是错在“不懂何为公共秩序”,错在“育儿理念严重脱离社会常识”,甚至错在“过度自恋地坚信自己那套就是对的”——但这跟“虐待”俩字真搭不上边儿。法律要是连这种光着身子孩子舔地算虐待都认定,那天天在村里追狗撵鸡光着屁股的娃都该判刑了。 行了,我也就随便哔哔这么多。总之这文章标题我看着就头疼,内容从“父母是真爱孩子的”到“可能属于忽视型虐待”,中间那一步,比雅西高速那个弯拐得还急。您要真为这孩子着想,不如呼吁社区、村委会或者妇联多上门做做育儿指导,盯着他家孩子按时穿上衣服、跟同龄人多玩玩,比在公众号里争“法律定性”强多了。毕竟定性了又怎样?判了?那孩子难道就有人管了?我看不见得。这事儿说到底,要么当作社会教育个案来处理,要么就承认法律对这类“奇葩但不违法”的家庭是无能为力的——省得整天吓唬自己,也吓唬那些其实没虐待孩子的大人。
说真的,看完这篇分析我脑子里就俩字:扯淡。不是说法律条文扯淡,是您这逻辑绕来绕去,最后等于啥也没说。您前面大篇幅讲这父母多爱孩子,村民说没听过打骂,工作人员说他们过度宠溺,连孩子身体指标都正常——然后话锋一转,开始谈“忽视型虐待”可能违法。那您到底想说什么?这案子算虐待还是不算?给个准话行不行。 我特意去翻了刑法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要求“情节恶劣”,您也承认司法实践里认定标准很严。南涧这个事,孩子没伤没病,发育正常,父母没打没骂,就是让孩子光着爬、舔地上东西吃。恶心是真恶心,但我真不觉得法院会判虐待罪。您举的那些所谓“忽视型虐待”的例子——不提供衣物、不保证卫生进食方式、长期脱离社会环境——听着吓人,但哪条能严格套上这个案子?人家给孩子穿衣服了,只是出门在服务区可能觉得热就脱了;孩子舔地是偶然行为还是长期习惯?官方通报只说“会模仿”,没说天天舔。您这文章写出来,既不敢明确说构成虐待,又反复拿“忽视型虐待”的帽子在那儿晃,这不是让网友更糊涂吗? 再说您那标题,“监护失职与虐待的法律边界”。好,边界到底在哪?您倒是划条线啊。我理解法律人对不确定性的谨慎,但您作为律师,后台收到那么多留言,大家是想听您判断,不是听您把法条背一遍然后说“可能”“也许”“要看情节”。我认识一个做社工的朋友,她跟我讲,真正虐待孩子的家庭,父母要么藏着掖着,要么对孩子满嘴脏话嫌弃,像李某某夫妇这样高调宣称教育理念、还敢跟政府硬顶“这是我们的自由”的,反而是少数。这种家庭最麻烦——法律管不了,舆论骂不动,你拿他们一点办法没有。 还有一点我不吐不快。您说“尊重天性”四个字听起来很美,但当它意味着让孩子错过基本社会化训练,就从教育滑向了放任。这话没错,但紧接着呢?您没往下说。滑向放任之后怎么办?法律能强制要求父母给孩子报班学社交吗?不能吧。能剥夺抚养权送福利院吗?人家没虐待,不符合条件。那这“放任”就成了一个法外之地。您文章里提到当地政府多次上门劝导,对方回怼“这是我们的自由”。对,这确实是自由,法律管不着。所以您分析半天,真正的问题根本不是法律定性,而是现有法律体系对这种“理念型放任”根本无能为力。您不如直接承认这一点,比绕来绕去讲“忽视型虐待”诚实的多。 再说那视频。我看过原视频,说实话心里很不舒服。但让我不舒服的除了孩子爬着舔地,还有旁边大人那种漠然。可我这人有个习惯,遇到事总想多看两遍。第二遍我发现一个细节:孩子舔的那块地,看起来是服务区广场的砖地,周围没什么人围观,可能当时光线不好,视频拍出来显得特别刺眼。而且孩子爬行的时候,旁边那个大人(不知道是爸还是妈)没有笑,也没拿出手机拍,就只是站着。您说这是“犬化”,我觉得吧,狗爬和小孩爬还是有点区别的。孩子四肢着地爬,很多小孩都经历过这个阶段,有的还喜欢学动物叫。只不过一般父母会在公共场合制止,这家人不制止而已。这不是虐待,是脑子有泡。脑子有泡和虐待,法律上能一样吗? 我小时候也干过类似的事。五六岁吧,夏天在老家院子里,学我家那条土狗趴在地上啃西瓜皮。我奶看见了,抄起扫帚虚晃一下,说“再学狗晚上就别上炕”。我当时立马就起来了。现在想想,我奶要是也跟我讲“尊重天性”,由着我在泥地里滚,我可能也光着屁股爬过好几回。但那是村里,没人拍视频,也没人报警。南涧这家倒霉就倒霉在高速服务区,人多眼杂,手机一拍就上热搜。您说他们是“过度宠溺”,我信。可过度宠溺是病,得治,但法律不是药。 文章里那个村民小组长的话我记得清楚,“听得到他家养的鸡叫声,但从来没有听到过打骂孩子的动静”。这能说明什么?说明这家人平时确实不打孩子。可虐童的方式多了去了,精神虐待、情感忽视,哪样是邻居能听见的?您拿这个当“不是虐待”的证据,这不专业。反过来,您又拿“工作人员帮矫正行为时偶尔严厉说了一句,父母都不高兴”当“爱孩子”的证据——这更奇怪。正常爱孩子的父母,听不得外人凶自家孩子,这个我能理解。但您看他们自己,不说不准、不说不应该、不说禁止,那孩子做危险动作怎么办?比如摸插座、爬窗台、跑到马路中间,也不拦着?采访里只提到模仿狗爬、不穿衣服,没说这些。可一个三岁孩子,要是完全没被教过“烫”“危险”“不行”,他凭什么建立风险意识?这已经不是天性教育了,是拿孩子命赌理念。您文章里提了一嘴“可能引发疾病”“可能暴露在风险中”,也就是“可能”。法律上“可能”不构成虐待,但现实里真出事,后悔都来不及。 我翻了您3月9号那篇和今天这篇,感觉您一直在打太极。前一篇说“比虐童更值得警惕的是教育盲区”,后一篇又绕回法律分析,但结论还是模糊。您是不是怕说重了被骂,说轻了网友不答应?要我说,您干脆点:这案子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虐待,但构成事实意义上的监护失职。失职到什么程度?够不上剥夺监护权,够不上刑事处罚,但足够让儿童保护机构介入,强制要求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您文章里不是提到联合工作组调查了吗?教育、公安、民政都去了,最后不也是劝几句就完事?法律在这事上就是软的,您别硬写成一篇论文,整得好像有个明确答案似的。 最后说句难听的。您文中那句“这是一对爱孩子的父母。这一点,官方通报和村民证言可以确认。”这话我不同意。爱不爱孩子,村里人和工作人员能看出来,但镜头前那个独自爬行舔地的孩子,他心里怎么想,谁问过?三岁孩子说不出什么大道理,但他舔地的时候抬头看了一眼父母,那眼神里有没有委屈、有没有求抱抱的渴望——视频截图里我看不太清,但我觉得,任何一个正常孩子,在那个时刻需要的不是“尊重天性”的爸妈,而是一个把他抱起来说“地上脏,不许舔”的大人。就这么简单。法律管不了这种“爱”,但咱们心里得有杆秤。您那文章,秤砣歪了。
好一个“天性教育”,敢情您家孩子舔地板您也这么淡定?法律上没伤痕就万岁,心理上的坑就不算坑?律师这嘴皮子,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