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12月30日电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完)


看完这通稿我血压直接干到一百八,半夜两点睡不着爬起来打字,手机屏幕都给按出火星子了。 新华社石家庄12月30日电。这八个字一出来我就知道后头要糟心。 先说那个最让我后脊梁发凉的细节,不是杀人,不是埋尸,是这个——「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 一个13岁的娃。提前。挖坑。 我13岁在干嘛?我13岁偷我爸五块钱去网吧,被老板撵出来,蹲在马路牙子上啃辣条。人家13岁已经在勘测现场了,选点、备料、施工,一人一把铁锹,把坑挖好,等着人往里躺。这什么执行力?我们公司那帮拿一万八月薪的策划,让他写个方案都得拖到周五。张某某这个项目管理能力,搁写字楼里至少是个总监。 就这,判决书里写的是「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好,这八个字我认,血淋淋的,是实话。可我还是觉得不对味,你把这八个字写出来,等于你什么都看见了,什么都承认了,然后抬手就是一个无期徒刑。 无期。这两个字太好看了,好听得跟古筝似的。可稍微懂点的人都知道,无期不是关到死。无期是能减的,是能有期的。表现好,几年后减成有期二十五年,再立个功,再减。三十多岁,四十岁,出来,头发还好好的,还能吃烧烤喝啤酒。被害人王某某呢?王某某13岁,躺大棚里了。 再说李某。十二年。十二年你们算算,13岁进去,出来25。25岁,小伙子一个,身板硬朗,正是相亲的好年纪。媒人介绍的时候怎么说?「小伙子以前犯过点事儿」?还是只字不提?「平分赃款」这四个字写在判决书里,你们看见没有,钱分了,人埋了,出来还是正当年。 我知道有人要跳出来说我冷血了,说浪子回头金不换,说人是要改造的。行,你回头你金不换,你把被害人的十二年还回来。你换得回来吗?你换不回来。 最让我想把手机砸墙上的,是马某某。 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不予刑事处罚! 咱们把文章里的话掰开揉碎念一遍啊。说马某某「未参与犯罪预谋」——好,认。说他「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好,也认。可他干了啥呢? 第一,李某骑车载着他,路上把「要弄死王某某」这事告诉他了。他知道了。他没喊,没跑,没报信,他跟去了。他一个13岁的孩子,走到半路知道前面要出人命,他一声不吭。 第二,进了大棚,张某某抡铁锹,李某按着人,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注意这个词,离开。不是吓傻在原地,不是冲上去拉,是离开。走出去。这孩子对现场的处理方式是「我不看了」,跟电影看一半觉得无聊出去买桶爆米花似的。 第三,人死了,他帮着砸手机卡。毁证。 第四,也是大家说的最多的——「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看见没有,通稿把这一条当成对他宽大的理由,说得跟投案自首、良心发现一样。可你细想,他为什么能指路?因为那个坑他知道在哪。因为现场他去了,人怎么没的他看见了,尸首怎么处理的他也清楚。他指路不是因为他悔,是因为他藏不住。他不指,警察翻一个月也能翻出来。他先开口,抢的是个「立功」的身位。 我这么说可能有人要说了:他只是个跟班,他被裹挟的,他也是未成年人。行,我承认他也是个13岁的娃,我也不指望他当时能奋起反抗。可问题是,他事后干的那些事——砸卡、销毁、隐瞒、指路——这些不是被逼的,这些是选择。 然后结果呢?专门矫治教育。 好,我正经问一句,专门矫治教育是个什么玩意儿? 这门课在哪个学校?教材谁编的?老师是谁?每天几点上课几点下课?住宿舍还是走读?进去多久?三个月?三年?出来以后谁盯着?履历上写不写?转学的时候跟新学校说不说? 判决书里一句「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好家伙,一个委员会,四个字「评估同意」,就把这事结了。委员会几个人?谁当的?姓名能公布吗?投票几比几?评估标准是什么?是心理测试还是问话?问话问的什么?他答了什么? 全都没说。一个字没多说。就一个「专门矫治教育」,收工。这四个字跟变魔术一样,一挥手,一个参与故意杀人的13岁孩子,就这么从刑事体系里消失了。 我知道法律条文在那摆着,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责令家长管教,必要时专门矫治。我不跟条文打官司,我打不过。我就想问一句,这条是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人写的。人写的就能改。1979年写的时候满街没几辆电动车,现在人家拿电动自行车运载去埋人,条文一个字没动。 别拿「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来堵我的嘴。法律这么规定的时候,写它的那帮人,大概也没想到有一天会有13岁的孩子挖坑。 再说说这个通稿的写法。 我一条条读下来,最服的就是那句「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家充电」。 兄弟们,三个人,一个要杀人,一个要运人,一个人家里还有充电桩。就这么一句,硬是塞在杀人流程里,写得跟什么似的。我读的时候眼前都有画面了:三个人骑电动车,两辆车,一辆在人家充着电,另外两辆车队形出发。就这流水账,写得像什么?像小区物业发的《今日出行温馨提示》。 「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这么重的细节,我看了都发冷,13岁的孩子,人刚埋完,蹲那儿低头转账。可稿子写起来,平平的,没感叹,没评论,一句陈述就完事。 「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分活儿分得多细啊,一个砸卡,一个扔手机,一个转账,一个挖坑一个按人。这是13岁的组织架构。 你说这是通稿的规范。我懂。可这规范写在什么案子上的?写在三个13岁的孩子身上。你越规范,我越觉得瘆得慌。 还有,我特别想知道,那个「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的时候,有没有看过马某某砸手机卡那段笔录。有没有问过他,你砸卡的时候在想什么。他要是说「他让我砸的」,委员会就「评估同意」了。他要是说「我怕被发现」,委员会也「评估同意」了。这种评估,听上去跟我单位年度考核一个档次,填个表,签个字,万事大吉。 我知道这话说完肯定一堆人来喷我。我先替你们把台词说了。 一种说:他才13岁啊,你指望他见义勇为?他冲上去也是死一个。对,我同意,他冲上去是送死,我不怪他没冲。我怪的是他事后砸那张卡。砸卡不是送死,砸卡是帮凶。 另一种说:教育比惩罚重要,惩罚解决不了问题。好,那我请问,教育解决了吗?全国专门学校有几所?床位多少?师资多少?心理老师配了几个?你把这几个数字报出来,我闭嘴。报不出来,这句话就是耍流氓。别拿一个你不知道能不能落地的「教育」来换一个13岁女孩这辈子唯一一条命。 还有一种说:重判了又怎么样,能换回人吗?不能。但你说这话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法庭上,张某某一审听到「无期徒刑」这四个字,什么表情?我不信他哭得死去活来悔断肠子,我更倾向于,他松了口气。因为他听懂了,这不是一辈子。 我最堵心的其实是这个。 四个孩子,全是13岁。一个躺下了,一个无期(可减),一个十二年(出来25),一个专门矫治(什么时候结束不知道)。四份「结果」,一份比一份轻,轻得像羽毛,飘在12月30号那篇通稿上。 通稿最后两个字是「(完)」。 完了。 可王某某家里那顿饭,永远少一双筷子。这个没人写。
看这判决真是堵心 张某某无期活该 马某某中途知道要杀人还跟去 看见动手才跑 完事帮砸手机卡 一句没参与加害就没事了 只矫治教育 这是给谁交代
这判决我看完心里堵得慌 三个人一块去的 一个被杀 一个无期 一个十二年 最轻的那个啥事没有就送去矫治 凭啥啊 就因为他没动手 没预谋 看见杀人跑了 那他跑之前干嘛去了 知道了要杀人还跟着去 这不叫共犯叫啥 法律条文是那么写的 可这理儿能服众吗 十三岁小孩杀人 手段那么残忍 挖坑 骗人 铁锹砸 完了还分钱 毁手机卡 这哪是小孩能干出来的事 说未成年就从轻 从轻成这样 被害人家里怎么想 一条命就换来个无期 另一个十三年后出来才二十五 还能重新做人 被害的孩子呢 他爸妈这辈子就毁了 还有那个马某某 最让我来气 中途知道要杀人 他要是真害怕 真不愿意参与 他当时就该跑 去报案 去告诉大人 结果呢 他跟着去了大棚 看着动手了才走 走了也没报警 回头还帮忙砸手机卡 这算哪门子无辜 他要是没参与 张某某李某某干嘛叫他一块去 不就是因为方便吗 他电动车被骑了 他跟着去拿车 这都能理解 可知道杀人计划了还不退出 还继续跟着 这心里就没点鬼吗 后来警察来了他先交代 还指引埋尸现场 这算戴罪立功吧 法院就不追究了 可他想过被害的孩子吗 他要是早点说 那孩子根本不会死 我看法院说啥 未参与预谋 未实施加害行为 所以不罚 那照这个逻辑 放风的 望风的 递刀的 只要没亲手捅 都不用负责了 这共同犯罪的门槛也太低了 那个大棚里就四个人 他亲眼看着同学被铁锹砸死 他跑出去 回来还帮毁证据 这心理素质可真好 说他被吓到了 我看不像 被吓到的人早瘫了 哪还记得砸手机卡 再说那两个主犯 十三岁 无期 十二年 说实话 我知道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下不能判死刑 可这案子太恶劣了 不是小孩打架失手 是预谋杀人 还挖坑埋尸 分钱 这跟成年人的穷凶极恶有啥区别 年龄小就代表可以改造吗 张某某选地方 带铁锹 骗人出来 第一个动手 这策划能力比很多成年犯都强 这种人关几年放出来 你觉得他改性了 我不信 我支持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可保护的是那些误入歧途 有悔改可能的孩子 不是这种动脑子杀同学还分钱的魔鬼 现在判决一出 校园里那些霸凌的 欺负人的 是不是更肆无忌惮了 反正不满十四 杀了也就关到二十几岁 出来又是一条好汉 那谁还敢让孩子去学校 我也知道法官得依法判 不能乱来 可这法是不是该改改了 现在孩子成熟得早 十二三岁啥都懂 手机电脑网络 杀人计划都能在网上学 还按几十年前的标准定刑事责任年龄 合适吗 这次最高检都核准追诉了 结果也就这样 那以后呢 是不是得等更多孩子受害才想起来修法 最后说一句 那个被害的孩子才十三岁 他本来跟这些事没关系 就是同学之间有矛盾 就被骗到棚子里活活打死 他爸妈养他这么大 头发都白了 天天盼着他放学回家 结果等来一具尸体 法院能给个啥说法 钱吗 牢里那几个人赔得起吗 这社会要是连这个都保护不了 那真是寒了所有人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