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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真相:权利全归妻子,义务全归丈夫

导语

中国的千古情话说:“你是我的男人,我是你的女人。”用最直白的话翻译过来就是:“你的弟弟是我的,我的妹妹是你的,一辈子都是。”

康德(Immanuel Kant) :“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康德将婚姻视为性器官的互相占有。不是临时占有,不是有条件占有--是终身占有。这是婚姻的制度承诺,不是道德附加。

这才是婚姻本质,没有父权压迫,没有权责失衡,没有男尊女卑,只有你情我愿的相互约定:相互占有相互专属--拒绝不忠、拒绝第三者!




现行婚姻制度的运行,已经清晰地呈现出一个结构性事实:

权利全归妻子,义务全归丈夫。

这不是情绪化的判断,而是由一系列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共同构成的事实框架。

现行婚姻制度中,妻子的性义务、生育义务和忠诚义务,在法律上已被逐一拆解--每一项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作为支撑。而与此同时,丈夫的扶养义务却被牢牢锁死,成为一项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定义务。

这不是制度的缺陷,是制度的设计。

一、妻子拥有的权利清单

(一)性自主权:妻子的性,归妻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未规定夫妻必须履行性生活义务。丈夫不能因为配偶拒绝夫妻生活而去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确立的规则是: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强奸罪;但在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如分居、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可以构成强奸罪。

妻子可以随时拒绝丈夫的性请求,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妻子的性权利是绝对的,丈夫的“性权利”是从属的、有条件的--条件由妻子单方面定义。




(二)生育自主权:妻子的生育,归妻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这是不依附于丈夫同意的单向权利。妻子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几个,完全由妻子自己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不能以侵犯生育权为由索赔。丈夫有生育权,但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妻子可以拒绝生育,可以单方面中止妊娠,丈夫无权过问,无权索赔。

(三)忠诚豁免权:妻子的忠诚,不归丈夫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这是“倡导性、宣誓性的条款,并非效力性的强制条款,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约定出轨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法律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法院对此类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出轨不违法、出轨不赔偿、出轨不救济。妻子出轨了,丈夫连追责的资格都没有。

这司法事实决定了:婚姻内不再有人伦道德,道德被彻底架空消解了。




(四)扶养受领权:妻子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丈夫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扶养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几乎总是丈夫。妻子患病、丈夫被起诉支付扶养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法院判决丈夫按月支付扶养费、承担医疗费用的案例比比皆是。

妻子有受领扶养的权利,丈夫有支付扶养的义务。

二、妻子的义务:没有!

(一)、性义务--没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未规定夫妻必须履行性生活义务。你不能因为配偶拒绝夫妻生活而去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白俊峰案和第51号王卫明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分居、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发生性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

这意味着:丈夫的“性权利”是从属的次要的有条件的--条件由妻子单方面定义。妻子愿意,丈夫可以;妻子不愿意,丈夫不能主张。妻子可以随时拒绝丈夫的性请求,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一旦婚姻关系“不正常”,丈夫的处境就和路人甲一样--强行就是犯罪。




(二)、生育义务--没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这是不依附于丈夫同意的单向权利。妻子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几个、包括与谁生育,完全由妻子自己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丈夫有生育权,但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当夫妻生育意愿冲突时,妻子的生育自主权绝对优先。妻子可以拒绝生育,可以单方面中止妊娠,丈夫无权过问,无权索赔。

(三)、忠诚的义务--没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白纸黑字,写着“应当忠实”。


如果忠诚是义务,不忠需担责,张家界新娘还会婚礼前夜多人运动吗?

但这条规定的性质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的解读非常一致:该条款属于倡导性、宣誓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也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青海12348法律服务平台明确指出:“《民法典》第1043条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倡导性规定。”黑龙江法院也明确解读:“该条款属于对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虽然该条文对家事案件的审理不具有现实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约定出轨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明确:法律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法院对此类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出轨不违法、出轨不赔偿、出轨不救济。妻子出轨了,丈夫连追责的资格都没有。忠诚义务四个字,写在法条里,挂在墙头上--但没有牙齿,不能执行。


被出轨被为别人养孩,并不是所有男人都只是忍气吞声!

三、丈夫权利:没有;丈夫的义务:一堆,且是法定强制的

与妻子的“三无义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丈夫身上锁死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条规定有明确的司法定性:

第一,它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夫妻互相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即使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扶养义务依然存在。“本条属于强制性规范,也涉及公序良俗,排除本条规范的协议或者单方行为因违反《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而无效。”

第二,它不以感情好坏为转移。 夫妻扶养义务“存在于整个婚姻存续期间,不以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感情好坏以及是否共同生活为条件。”朱女士案中,律师明确指出: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不以感情好坏为转移,也不因一方提起离婚而终止。朱女士身患肺癌,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承担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责任,即便起诉离婚,这项义务也不会消失。”

第三,不履行将面临刑事后果。 “一方因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扶养,不只是民事违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四,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的案例大量存在。 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丈夫对患病妻子的扶养义务被反复强制执行:有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医疗费5.9万余元,并“按月向刘女士支付扶养费”;有法院判决丈夫必须承担妻子的生活和医疗费用。

(一)、丈夫的权利:

第一、性权利:没有。只有性权利的请求权--和路人甲一模一样。

丈夫没有法定的性权利,他拥有的只是一个性权利的“请求权”--向妻子提出请求,需要获得妻子同意,妻子拒绝则无法主张。这个“请求权”与路人甲的性权利请求权,在法律结构上完全一致:请求—同意--才能实施;拒绝则必须停止--没有救济,没有帮助,唯有自认倒霉。

唯一的区别是:丈夫只能向妻子一个人请求;路人甲可以向任何女人请求--包括结论婚的女人。丈夫的请求权,实际上是比路人甲更窄的。




第二、生育权利:没有。没有决定权,只有配合的义务

丈夫没有法定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意愿冲突时,妻子的生育自主权绝对优先。丈夫只能配合,不能主张,不能索赔,不能救济--连作为诉讼离婚的理由都不成立。

但如果孩子出生了,丈夫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的、不可撤销的--即使这个孩子不是他的,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法律推定其为婚生子女,丈夫必须承担抚养责任。

第三、被忠诚的权利:没有。法律不保障,碰上了只能忍受

丈夫没有法定的忠诚保障。妻子出轨,丈夫无权追责。妻子和第三者共同“拥有”婚外胚胎,丈夫无权单方面处置。妻子怀上别人的孩子,丈夫无权要求中止妊娠。丈夫唯一能做的,是接受。

四、权利与义务的脱节:权责不对等

把两组规定放在一起,制度的矛盾一目了然:

妻子丈夫
性义务❌ 无(婚姻正常时可拒绝,非正常期丈夫强行即犯罪)❌ 无(只有请求权)
生育义务❌ 无(《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可单方中止妊娠)❌ 无(生育权被架空,最高法解释第23条)
忠诚义务❌ 无(倡导性条款,不可诉,无强制执行力)❌ 无(倡导性条款,不可诉)
扶养义务⚠️ 有(法定的,但司法实践中主要由丈夫承担)✅ 有(法定的,强制的,可强制执行,不履行可追刑责)

表面上看,夫妻双方都没有性义务、生育义务和忠诚义务,也都有扶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扶养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几乎总是丈夫。妻子患病、丈夫被起诉支付扶养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法院判决丈夫按月支付扶养费、承担医疗费用的案例比比皆是。抚养费、经济帮助、医疗费用--这些义务的履行方,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集中于男性一方。

妻子的“三无义务”是绝对的。 她可以拒绝性、拒绝生育、拒绝忠诚,她可以出轨而不承担法律后果。这些“没有义务”是法律明确保障的、不可撤销的。

丈夫的“扶养义务”也是绝对的。 他必须扶养、必须支付、必须承担。即便妻子拒绝他、背叛他、离开他--只要婚姻关系还没解除,他就得继续付钱。

妻子的权利是“不可让渡”的:她的身体、她的性、她的生育,都归她自己,丈夫无权干涉。

丈夫的义务也是“不可让渡”的“他的钱、他的收入、他的劳动成果,要用来扶养妻子和子女,即使妻子拒绝了他的一切。

权利全归妻子,义务全归丈夫,法律条文规定得不彻底,就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补上,滴水不漏!

这就是现行婚姻制度的权责结构。



五、可和任何人上床,但还要被供养被尊重

要理解我们现行婚姻制度的立法原则,必须要了解西方妇女解放运动。

西方妇女解放运动的两个阶段:一部从“要工作”到“要滥交”的堕落史。

西方妇女解放运动,表面上看是一场“女性觉醒”的进步叙事,实际上走过了一条清晰的堕落曲线。两个阶段,两种诉求,天壤之别。

第一阶段:要工作,要待遇,要平等。第一波女性主义运动兴起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这时的诉求是什么?为妇女争取选举权、就业权和受教育权。女性要求走出家庭,进入社会,和男人一样工作、一样领工资、一样拥有财产权、一样参与政治。

这个阶段的诉求是建设性的、正当的、进步的、值得尊敬的。

第二阶段:第二波女性主义运动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它声称要“对抗社会和文化上的不平等”,要“批判整个父权制社会”--听着很宏大,但落地的诉求是什么?性和生育自主权。翻译成大白话:身体归我自己,我想和谁睡就和谁睡,想什么时候睡就什么时候睡,想不工作就不工作。这一阶段的核心议题变成了:性、家庭生活、生育权。”从“要工作”到“要性”,从“要平等”到“要滥交”--这条堕落曲线,就是西方妇女解放运动两个阶段的真实写照。

这就是她们的目标:我不要工作,我要随时和任何人上床,而且你要给我钱(福利),还要尊重我(政治正确)。

政治正确,是西方政客的命门,谁也不敢反对。所以以女性主义性自由为立法原则的婚姻制度迅速在西方国家普及,直到今天。国家的婚育崩溃,人口崩溃不重要,政治正确才最重要--否则政客的仕途都会掉入万丈深渊。

西方的这套婚姻制度就是这么建立和维持的。我国的现行婚姻制度正是其引进和抄作业结果。这套制度的形成,不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它是有人一步步推动出来的。

翻开中国婚姻立法史,“知心姐姐”的身影贯穿始终。

全国妇联--知心姐姐

全国妇联在参与构建的同时,还通过另一条路径--学术引进和制度交流,为这套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2008年,全国妇联主管的《妇女研究论丛》发表《法国家庭政策及其对支持妇女平衡工作家庭的作用》,系统介绍了法国家庭政策,结论是“对中国的启示”。此后十几年间,法国模式持续出现在妇联系统的学术视野中。




2024年,全国妇联与法国驻华大使馆联合举办第十届中法反家庭暴力研讨会,议题包括“法国民事保护令的签发程序”和“非婚同居期间女性遭受暴力的处置”。2024年还联合举办了中法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与实践研讨会,法国妇女获得的“有权提出离婚、拥有堕胎权”等权利被作为正面经验加以介绍。

婚内强奸、性同意权,这些,不但中国原来没有,即便是“先进”的西方国家也显得特别超前。但是,我们的知心姐姐敢为人先,抢先从法国引进并在中国全系统、大力推动加入婚姻制度中:

一是“性同意可以撤销”。 2019年和2020年,《中国妇女报》两次发文,将联合国妇女署“Consent must be ongoing”(同意需要持续)翻译为“同意可以撤销”。2025年法国立法正式确立“同意可随时撤回”原则--与《中国妇女报》2019年的翻译表述完全一致。




二是“婚内强奸入法”。 2006年法国修法正式承认配偶之间可以构成强奸罪。2009年,全国妇联组织专家草拟反家暴法建议稿,明确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范畴,主张追究刑事责任。

法国2006年做了第一件事,全国妇联2009年跟进;法国2025年做了第二件事(废除婚姻性义务),全国妇联正在通过“同意可以撤销”和“婚内强奸入法”两条路径,把同一套逻辑搬进中国。

一边引进法国的“性自主权”模式,一边参与构建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两件事,同一个主体。

法国走完这条路用了五十年:非婚生子女比例从1970年代的个位数涨到2023年的58.5%;2026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正式废除了婚姻中的“性义务”--民法典明确“婚姻生活不产生任何性关系义务”。法国婚姻制度已经名存实亡。

西方以个人本位主义性自由为立法原则的婚姻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解构婚姻制度本身,结婚率生育率崩溃是必然的结果。实施几十年,西方国家的婚育就崩溃了几十年,虽然各国政府持续几十年大力发钱发福利催生,但全部以失败告终。为了使人口数据更好看,大量引入移民续命,成了这些国家的婚育癌症的止痛毒品。其中,最极端的例子就是大法兰西共和国--法国(移民使得本土白人族群从上世纪占比98%降至2025年的不足48%)。事实上,法国已经从白人国变成黑人国,在巴黎,白人被黑人呛道:“滚出巴黎!”




我很好奇:知心姐姐抄作业,都不需要先看看对方的对错和成绩的吗?

一边参与构建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一边持续引入法国的婚姻解构模式。这两件事,是同一个主体做的。

通过一个表格,我们就能看得明明白白:

西方第二波女性主义诉求中国现行婚姻制度的实现方式
我不要工作妻子没有法定的经济贡献义务
我要随时和任何人上床妻子没有法定的性忠诚义务(倡导性条款,不可诉)
你要给我钱丈夫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
你要尊重我妻子的性自主权、生育自主权不可侵犯



正是知心姐姐的持续推动下,婚姻制度一步步走到了今天:

她用“性自主权”拆掉了妻子的性义务,用“生育自主权”拆掉了妻子的生育义务,用“倡导性条款”拆掉了妻子的忠诚义务。然后用“夫妻扶养义务”把丈夫的义务牢牢锁死。

妻子进入婚姻,享有三项“没有义务”的权利:没有性义务、没有生育义务、没有忠诚义务。她可以拒绝丈夫的一切,而丈夫无权过问。

丈夫进入婚姻,享有三项“没有权利”的处境:没有性权利、没有生育权利、没有忠诚保障。但他必须承担一项“铁律义务”:扶养妻子。

妻子进入婚姻,成了权利的集大成者。丈夫进入婚姻,是义务的集合。

把中国现行婚姻制度的实现方式,与西方第二波女性主义的核心诉求放在一起看:一一对应,严丝合缝。

这套制度的设计逻辑是:权利归自己,义务归别人。 性和生育权利归妻子个人,扶养义务归丈夫承担。一边是权利的绝对化,一边是义务的绝对化--两者在同一个制度里并行,但从不交汇。

制度设计者把西方第二波女性主义的核心诉求,在中国婚姻制度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逐一落实。但她们只搬了“权利归女性个人”的部分,没有搬“责任归个人”的部分。结果是:




妻子享有全部的性自主权和生育自主权,丈夫承担全部的经济扶养义务。

这套制度不是“保护女性”的产物,而是“把女性从婚姻义务中解放出来,同时把男性锁定在婚姻义务中” 的制度设计。它实现了西方第二波女性主义想要的一切,而丈夫们成了这笔历史交易的最终买单人。

当中国的婚姻制度把妻子的性、生育和忠诚义务全部清空,同时把丈夫的扶养义务牢牢锁死时,它完成的,正是西方第二波女性主义的核心诉求--她可以拒绝性,可以拒绝生育,可以随时出轨,而丈夫必须继续付钱,继续供养,继续履行他那一半永远无法撤销的义务。

这套制度把西方的诉求搬进了中国的婚姻法,然后用“进步”和“平等”包装成女性的权利胜利。而在这一切的背后,始终站着知心姐姐的身影--从1950年主持起草第一部婚姻法,到1980年率先倡议修改婚姻法,到民法典全程参与审议修改,到2500多件法律政策的制定修改--她一手推动了这套制度的成型,然后用“保护妇女权益”的名义,把丈夫锁进了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牢笼。

在法律天平上,权利的集合和法定的义务,从来就不是等价的东西。

结语

看看我们的“现代”婚姻被扭曲成了啥样?

制度设计者把妻子的义务拆解干净,把丈夫的义务锁定牢固。丈夫在婚姻中没有性权利、没有生育权利、没有忠诚保障,但他必须扶养妻子。妻子可以拒绝丈夫的性请求,可以拒绝生育,可以出轨而不承担法律后果--但这些都不影响丈夫必须继续履行扶养义务。

丈夫付出一切,换来一纸“你必须付出”的合同。妻子拥有一切权利,却不承担任何对等的义务。

当性不是义务、生育不是义务、忠诚也不是义务时,婚姻还剩下什么?只剩下扶养义务--而这项义务,是锁在丈夫身上的。

婚姻对丈夫来说,是一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合同。 他签了字,履约了,然后发现自己拿到的筹码,全是空气。于是婚姻家庭不再是归宿,而是权利争夺的斗兽场!


全女相亲大会,就是男人逃离婚姻的结果

这,就是现行婚姻制度的权责真相。

可是,制度设计者们有没有想过出现这种情况?

男性躺平,不结婚了。

于是:全女相亲大会轮番在全国各地上演、连续十数年结婚率生育率暴跌、出轨率生离婚率暴升、燕东萍的笑、张家界新娘多人运动、俞霞三女非亲生、翟欣欣掏空逼死苏享茂等等戏码从不停歇!

面对这些,尊贵的制度设计者们,你们打算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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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6-09-05     Android /    Chrome

    这傻逼文章掰扯半天法律条文有个毛用?你就是想让女人躺床上伺候你才痛快是吧,恶心谁呢。

    回复
  2. 2026-08-31     Win 10 /    Chrome

    卧槽,这篇文章看得我鸡皮疙瘩都起来了,作者是真敢说啊,直接把婚姻那层窗户纸给捅穿了。说真的,开头那句“你的弟弟是我的,我的妹妹是你的”我一开始差点笑喷,但细品一下还真他妈是这么回事儿,婚姻本质就是互相占有,什么爱情不爱情的,法律层面就是把两个人绑一块儿互相负责,康德那老头说得虽然糙但理不糙。 不过我得说句公道话,这篇文章有些地方我是真服,但有些地方我觉得就是纯扯淡了。先说我觉得说对的地方吧,就那个生育权的问题,我是真他么有感触。我表弟前年结婚,他媳妇儿怀孕不到两个月,因为吵架还是什么的直接自己去医院把孩子流了,连商量都没商量。我表弟知道的时候人都傻了,跑我家来喝酒,一个一米八的大老爷们儿哭得跟孙子似的。后来他咨询律师,律师说这官司没法打,人身权利大于一切,女方有权利决定自己身体,男方一点辄没有。你说这事儿搁谁身上能接受?咱不说法律条文,至少问问男方意见吧?毕竟那也是他的孩子啊。法律这么规定说是保护女性的生育自主权,可这不就是把丈夫的生育权给彻底架空了吗?我就问一句,要是反过来,丈夫偷偷让老婆堕胎,那不得被骂死? 还有那个“忠诚协议”的事儿,这我更有体会。我一个发小,他媳妇儿出轨被他抓到,之前两口子还签过一份忠诚协议,写得明明白白的,说谁出轨谁净身出户,还赔二十万。结果呢?他拿着协议去法院,法院直接告诉他这事儿不归他们管,说这是道德范畴的东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连案子都不给立。我发小当场就骂人了,说这法律不是耍人吗?既然双方自愿签的,凭啥不算数?司机还知道闯红灯被拍要罚款呢,出轨咋就成道德问题了?我就想不通,这逻辑到底是咋回事儿。你要是说约定有效,那把婚姻当合同,大家都按合同办事。你要是说约定无效,那你别让人签那玩意儿啊。法院一句轻飘飘的“倡导性条款”,就把人对婚姻的期待和保障给打通关了,这合理吗?我看就是耍流氓。 但你要说“权利全归妻子,义务全归丈夫”,这就他妈扯犊子了。文章通篇在用法律条文说话,但我寻思这世界上不止有法律啊,还有人情世故呢。法律上写的是一回事儿,现实生活是另一回事儿,你要是光看法律条文就觉得婚姻里女人占尽了便宜,那我只能说你是没见过真结婚的人怎么过日子的。我姐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她结婚十年了,婆家娘家两头跑,白天上班晚上回家还要做饭洗衣服辅导孩子作业,我姐夫回家就躺沙发上刷短视频,连垃圾都懒得倒。你说婚姻里丈夫有养家的义务,法律确实管着,可妻子呢?法律没写妻子要做家务,但现实中谁在干?我姐去年累出腰间盘突出,住院半个月,医生让她卧床休息,结果她出院第二天就又爬起来给孩子做早饭了。你要问她为什么不让老公干?她说老公干不了,她嫌弃他洗的碗不干净,拖的地跟没拖似的。你说这是不是义务?虽然法律没规定,但社会舆论、家庭压力、孩子的需求,这些东西比法律条文可沉多了,压得女人喘不过气来。 再说那个“性自主权”的事。文章说媳妇儿可以随时随地拒绝丈夫的性生活要求,法律不管这个。这话没错,法律确实不管。但你到现实里看看,妻子要是长期拒绝老公,你看看会有什么后果?轻则被怀疑出轨,重则婆家给你脸色看,老公出去嫖了还得怪你“没尽义务”。我邻居家就是,那女的不想同房,她老公就天天冷暴力,爱答不理的,饭也不做家务也不干,最后那女的自个儿受不了了,半夜跑我家来哭,说要离婚。法律上你有拒绝的权利,可你能承受拒绝带来的后果吗?你不能。那些条文是纸上的权利,真过起日子来,处处都是隐形的条款,你以为你没签,但社会早就替你签好了。 这文章最大的问题我看是这:他把法律条文当成世界的全部了,可婚姻它不是法律问题,是生活问题啊。法律管的是离婚的时候怎么分财产、怎么判孩子,可它管不了你结婚之后过得开不开心。你说丈夫有扶养义务,妻子没有,你得看了法院怎么判才知道,可在大多数家庭里,谁挣钱养家谁照顾孩子谁孝敬父母,这不是法律条文能说了算的,而是两个人的分工和默契。你自己非找那种不挣钱的躺平女,然后来骂法律不公,那是你选人的问题,不是制度的问题。 还有啊,文章说“没有父权压迫,没有权责失衡”——这话我怎么听着那么别扭呢。你光看到现在法律偏向女性了,就觉得女性在婚姻里从没受过压迫?我姥姥那一辈儿,那真是三从四德长大的,伺候公婆一辈子,自己的名儿都没上过户口本,就只写“XX氏”。这才过了多少年啊,法律条文是改过来了,但观念呢?习俗呢?我妈现在还跟我说,女孩子嫁人就是别人家的人了,得懂事,得勤快,得让婆家满意。你说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压迫?法律管得了条文,管不了人的思想。这文章通篇只看到当代婚姻法对男性的不公,对女性依然存在的结构性压屁视而不见,这不是双标是什么? 不过话说回来,这文章确实戳中了一个真问题:现行婚姻制度确实存在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我不否认,而且还是个挺严重的问题。比如丈夫的扶养义务是强制性的,妻子的家务劳动在离婚时只能按“补偿”来算,而且补偿标准还低得可怜。你说夫妻双方都有扶养义务,但现实中法院判的案例,十个里有八个跟男人要钱。这个数据从哪儿来?我不是学者,不知道作者引用的数据靠不靠谱,但就我身边听到的,确实男方被追着要扶养费的居多。你要说这是制度的设计而非缺陷,我保留意见,因为我觉得这更像是历史遗留问题——以前女人没工作、没财产,法律必须保护她;现在女人能挣能花能创业了,法律还停在那个保护弱者的逻辑不肯往前走,这确实是滞后了。 但你要是说这是故意偏向女性、是制度的阴谋,那我真得呵呵了。我认识的女性朋友里,没一个觉得婚姻法是偏向她们的。她们抱怨的恰恰相反:什么“生了孩子跟丈夫姓”“孩子出了事第一个找妈”“离婚的时候带孩子又要上班还要被说不是好妈妈”。她们看这篇文章估计得气疯,因为文章把她们说成了婚姻里的既得利益者,可事实上她们也没捞到啥好处啊。法律说妻子有不生育的自由,可我的闺蜜就是因为不想生孩子,被男方全家逼得差点抑郁,最后婚还是没保住。你说这自由有什么用?写在纸上的自由,被现实碾得粉碎。 再有一个,文章说“婚姻内不再有人伦道德,道德被彻底架空消解了”,这话就更离谱。道德什么时候被法律架空过?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法律不管的领域恰恰是道德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你把出轨定性为道德问题,好像这是什么坏事儿,但我倒是觉得这恰恰是法律的智慧——法律不介入那些说不清道不明的领域,反而把空间留给人们自己去判断。要是什么事儿都让法律管,那婚姻跟买卖人口有什么区别?不还是那个人身依附的老路子吗?我觉得,法律管得住财产,管不住人心。人心这个东西,只能靠道德、靠良心、靠两个人的感情来维系。你要是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协议和条文上,那这婚姻从一开始就已经死了。 最后说一点啊,作者引用康德那段“终身互相占有性器官”的说法,我其实觉得挺精辟的。婚姻确实是一种契约,但契约的标的不是你想象的那种东西。你说它是占有,是,但占有是相互的,不光是男方占有女方,也是女方占有男方。整个文章都在说“权利全归妻子,义务全归丈夫”,可你仔细想想,现实里面难道不是丈夫也占有了妻子的青春?占有了妻子的生育价值?占有了她照顾家庭、伺候父母的时间?法律没法把这些量化成条文,但不代表它们不存在。你要是拿天平来量,量得清吗?量不清。婚姻就是一笔糊涂账,你非要想算清楚,那就只能是离婚的时候,由法官来帮你算。 说实话,这文章的立场就是专门挑那些让男人炸毛的点出来放大,再把法律条文当作全部事实来处理。作为一个被社会毒打过的普通男性,我也理解这种愤怒,毕竟谁还没受过一肚子窝囊气呢?但婚姻这东西,你要是只看条文只看义务只看吃亏占便宜,那我劝你别结婚,结了你也会离婚。我跟我媳妇儿结婚六年,吵过闹过,最严重的一次差点去民政局,但后来还是没去。不是因为法律,不是因为孩子,就是觉得两个人在一起这么多年,互相欠的债这辈子都还不清了,还分什么你我。婚姻这种事儿,心宽一点,日子才好过。那句老话怎么说的,水至清则无鱼。你要是拿显微镜看婚姻,那没几个能过的。这篇文就属于拿着显微镜照,照出来的全是毛病,可谁过日子拿显微镜呢?真服了,这文章看完了,气也消了,该干嘛干嘛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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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6-08-23     Android /    Chrome

    彩礼就是个例子,结婚时男方出血,离婚还不一定拿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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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6-09-04     Win 10 /    QQ浏览器

      @知遥380

      说到彩礼我就想起我表哥,花了二十万娶的媳妇,三年离的,钱一分没要回来,连当初买的三金都留下当纪念品了。这还不算,恋爱时房租水电他全包,姑娘连个碗都没洗过。真服了,这哪是婚姻,分明是慈善捐款加免费家政。你说图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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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你哦阿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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