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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真相:权利全归妻子,义务全归丈夫

导语

中国的千古情话说:“你是我的男人,我是你的女人。”用最直白的话翻译过来就是:“你的弟弟是我的,我的妹妹是你的,一辈子都是。”

康德(Immanuel Kant) :“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康德将婚姻视为性器官的互相占有。不是临时占有,不是有条件占有--是终身占有。这是婚姻的制度承诺,不是道德附加。

这才是婚姻本质,没有父权压迫,没有权责失衡,没有男尊女卑,只有你情我愿的相互约定:相互占有相互专属--拒绝不忠、拒绝第三者!




现行婚姻制度的运行,已经清晰地呈现出一个结构性事实:

权利全归妻子,义务全归丈夫。

这不是情绪化的判断,而是由一系列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共同构成的事实框架。

现行婚姻制度中,妻子的性义务、生育义务和忠诚义务,在法律上已被逐一拆解--每一项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作为支撑。而与此同时,丈夫的扶养义务却被牢牢锁死,成为一项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定义务。

这不是制度的缺陷,是制度的设计。

一、妻子拥有的权利清单

(一)性自主权:妻子的性,归妻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未规定夫妻必须履行性生活义务。丈夫不能因为配偶拒绝夫妻生活而去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确立的规则是: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强奸罪;但在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如分居、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可以构成强奸罪。

妻子可以随时拒绝丈夫的性请求,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妻子的性权利是绝对的,丈夫的“性权利”是从属的、有条件的--条件由妻子单方面定义。




(二)生育自主权:妻子的生育,归妻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这是不依附于丈夫同意的单向权利。妻子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几个,完全由妻子自己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不能以侵犯生育权为由索赔。丈夫有生育权,但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妻子可以拒绝生育,可以单方面中止妊娠,丈夫无权过问,无权索赔。

(三)忠诚豁免权:妻子的忠诚,不归丈夫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这是“倡导性、宣誓性的条款,并非效力性的强制条款,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约定出轨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法律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法院对此类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出轨不违法、出轨不赔偿、出轨不救济。妻子出轨了,丈夫连追责的资格都没有。

这司法事实决定了:婚姻内不再有人伦道德,道德被彻底架空消解了。




(四)扶养受领权:妻子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丈夫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扶养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几乎总是丈夫。妻子患病、丈夫被起诉支付扶养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法院判决丈夫按月支付扶养费、承担医疗费用的案例比比皆是。

妻子有受领扶养的权利,丈夫有支付扶养的义务。

二、妻子的义务:没有!

(一)、性义务--没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未规定夫妻必须履行性生活义务。你不能因为配偶拒绝夫妻生活而去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白俊峰案和第51号王卫明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分居、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发生性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

这意味着:丈夫的“性权利”是从属的次要的有条件的--条件由妻子单方面定义。妻子愿意,丈夫可以;妻子不愿意,丈夫不能主张。妻子可以随时拒绝丈夫的性请求,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一旦婚姻关系“不正常”,丈夫的处境就和路人甲一样--强行就是犯罪。




(二)、生育义务--没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这是不依附于丈夫同意的单向权利。妻子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几个、包括与谁生育,完全由妻子自己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丈夫有生育权,但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当夫妻生育意愿冲突时,妻子的生育自主权绝对优先。妻子可以拒绝生育,可以单方面中止妊娠,丈夫无权过问,无权索赔。

(三)、忠诚的义务--没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白纸黑字,写着“应当忠实”。


如果忠诚是义务,不忠需担责,张家界新娘还会婚礼前夜多人运动吗?

但这条规定的性质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的解读非常一致:该条款属于倡导性、宣誓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也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青海12348法律服务平台明确指出:“《民法典》第1043条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倡导性规定。”黑龙江法院也明确解读:“该条款属于对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虽然该条文对家事案件的审理不具有现实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约定出轨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明确:法律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法院对此类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出轨不违法、出轨不赔偿、出轨不救济。妻子出轨了,丈夫连追责的资格都没有。忠诚义务四个字,写在法条里,挂在墙头上--但没有牙齿,不能执行。


被出轨被为别人养孩,并不是所有男人都只是忍气吞声!

三、丈夫权利:没有;丈夫的义务:一堆,且是法定强制的

与妻子的“三无义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丈夫身上锁死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条规定有明确的司法定性:

第一,它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夫妻互相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即使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扶养义务依然存在。“本条属于强制性规范,也涉及公序良俗,排除本条规范的协议或者单方行为因违反《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而无效。”

第二,它不以感情好坏为转移。 夫妻扶养义务“存在于整个婚姻存续期间,不以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感情好坏以及是否共同生活为条件。”朱女士案中,律师明确指出: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不以感情好坏为转移,也不因一方提起离婚而终止。朱女士身患肺癌,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承担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责任,即便起诉离婚,这项义务也不会消失。”

第三,不履行将面临刑事后果。 “一方因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扶养,不只是民事违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四,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的案例大量存在。 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丈夫对患病妻子的扶养义务被反复强制执行:有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医疗费5.9万余元,并“按月向刘女士支付扶养费”;有法院判决丈夫必须承担妻子的生活和医疗费用。

(一)、丈夫的权利:

第一、性权利:没有。只有性权利的请求权--和路人甲一模一样。

丈夫没有法定的性权利,他拥有的只是一个性权利的“请求权”--向妻子提出请求,需要获得妻子同意,妻子拒绝则无法主张。这个“请求权”与路人甲的性权利请求权,在法律结构上完全一致:请求—同意--才能实施;拒绝则必须停止--没有救济,没有帮助,唯有自认倒霉。

唯一的区别是:丈夫只能向妻子一个人请求;路人甲可以向任何女人请求--包括结论婚的女人。丈夫的请求权,实际上是比路人甲更窄的。




第二、生育权利:没有。没有决定权,只有配合的义务

丈夫没有法定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意愿冲突时,妻子的生育自主权绝对优先。丈夫只能配合,不能主张,不能索赔,不能救济--连作为诉讼离婚的理由都不成立。

但如果孩子出生了,丈夫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的、不可撤销的--即使这个孩子不是他的,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法律推定其为婚生子女,丈夫必须承担抚养责任。

第三、被忠诚的权利:没有。法律不保障,碰上了只能忍受

丈夫没有法定的忠诚保障。妻子出轨,丈夫无权追责。妻子和第三者共同“拥有”婚外胚胎,丈夫无权单方面处置。妻子怀上别人的孩子,丈夫无权要求中止妊娠。丈夫唯一能做的,是接受。

四、权利与义务的脱节:权责不对等

把两组规定放在一起,制度的矛盾一目了然:

妻子丈夫
性义务❌ 无(婚姻正常时可拒绝,非正常期丈夫强行即犯罪)❌ 无(只有请求权)
生育义务❌ 无(《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可单方中止妊娠)❌ 无(生育权被架空,最高法解释第23条)
忠诚义务❌ 无(倡导性条款,不可诉,无强制执行力)❌ 无(倡导性条款,不可诉)
扶养义务⚠️ 有(法定的,但司法实践中主要由丈夫承担)✅ 有(法定的,强制的,可强制执行,不履行可追刑责)

表面上看,夫妻双方都没有性义务、生育义务和忠诚义务,也都有扶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扶养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几乎总是丈夫。妻子患病、丈夫被起诉支付扶养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法院判决丈夫按月支付扶养费、承担医疗费用的案例比比皆是。抚养费、经济帮助、医疗费用--这些义务的履行方,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集中于男性一方。

妻子的“三无义务”是绝对的。 她可以拒绝性、拒绝生育、拒绝忠诚,她可以出轨而不承担法律后果。这些“没有义务”是法律明确保障的、不可撤销的。

丈夫的“扶养义务”也是绝对的。 他必须扶养、必须支付、必须承担。即便妻子拒绝他、背叛他、离开他--只要婚姻关系还没解除,他就得继续付钱。

妻子的权利是“不可让渡”的:她的身体、她的性、她的生育,都归她自己,丈夫无权干涉。

丈夫的义务也是“不可让渡”的“他的钱、他的收入、他的劳动成果,要用来扶养妻子和子女,即使妻子拒绝了他的一切。

权利全归妻子,义务全归丈夫,法律条文规定得不彻底,就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补上,滴水不漏!

这就是现行婚姻制度的权责结构。



五、可和任何人上床,但还要被供养被尊重

要理解我们现行婚姻制度的立法原则,必须要了解西方妇女解放运动。

西方妇女解放运动的两个阶段:一部从“要工作”到“要滥交”的堕落史。

西方妇女解放运动,表面上看是一场“女性觉醒”的进步叙事,实际上走过了一条清晰的堕落曲线。两个阶段,两种诉求,天壤之别。

第一阶段:要工作,要待遇,要平等。第一波女性主义运动兴起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这时的诉求是什么?为妇女争取选举权、就业权和受教育权。女性要求走出家庭,进入社会,和男人一样工作、一样领工资、一样拥有财产权、一样参与政治。

这个阶段的诉求是建设性的、正当的、进步的、值得尊敬的。

第二阶段:第二波女性主义运动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它声称要“对抗社会和文化上的不平等”,要“批判整个父权制社会”--听着很宏大,但落地的诉求是什么?性和生育自主权。翻译成大白话:身体归我自己,我想和谁睡就和谁睡,想什么时候睡就什么时候睡,想不工作就不工作。这一阶段的核心议题变成了:性、家庭生活、生育权。”从“要工作”到“要性”,从“要平等”到“要滥交”--这条堕落曲线,就是西方妇女解放运动两个阶段的真实写照。

这就是她们的目标:我不要工作,我要随时和任何人上床,而且你要给我钱(福利),还要尊重我(政治正确)。

政治正确,是西方政客的命门,谁也不敢反对。所以以女性主义性自由为立法原则的婚姻制度迅速在西方国家普及,直到今天。国家的婚育崩溃,人口崩溃不重要,政治正确才最重要--否则政客的仕途都会掉入万丈深渊。

西方的这套婚姻制度就是这么建立和维持的。我国的现行婚姻制度正是其引进和抄作业结果。这套制度的形成,不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它是有人一步步推动出来的。

翻开中国婚姻立法史,“知心姐姐”的身影贯穿始终。

全国妇联--知心姐姐

全国妇联在参与构建的同时,还通过另一条路径--学术引进和制度交流,为这套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2008年,全国妇联主管的《妇女研究论丛》发表《法国家庭政策及其对支持妇女平衡工作家庭的作用》,系统介绍了法国家庭政策,结论是“对中国的启示”。此后十几年间,法国模式持续出现在妇联系统的学术视野中。




2024年,全国妇联与法国驻华大使馆联合举办第十届中法反家庭暴力研讨会,议题包括“法国民事保护令的签发程序”和“非婚同居期间女性遭受暴力的处置”。2024年还联合举办了中法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与实践研讨会,法国妇女获得的“有权提出离婚、拥有堕胎权”等权利被作为正面经验加以介绍。

婚内强奸、性同意权,这些,不但中国原来没有,即便是“先进”的西方国家也显得特别超前。但是,我们的知心姐姐敢为人先,抢先从法国引进并在中国全系统、大力推动加入婚姻制度中:

一是“性同意可以撤销”。 2019年和2020年,《中国妇女报》两次发文,将联合国妇女署“Consent must be ongoing”(同意需要持续)翻译为“同意可以撤销”。2025年法国立法正式确立“同意可随时撤回”原则--与《中国妇女报》2019年的翻译表述完全一致。




二是“婚内强奸入法”。 2006年法国修法正式承认配偶之间可以构成强奸罪。2009年,全国妇联组织专家草拟反家暴法建议稿,明确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范畴,主张追究刑事责任。

法国2006年做了第一件事,全国妇联2009年跟进;法国2025年做了第二件事(废除婚姻性义务),全国妇联正在通过“同意可以撤销”和“婚内强奸入法”两条路径,把同一套逻辑搬进中国。

一边引进法国的“性自主权”模式,一边参与构建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两件事,同一个主体。

法国走完这条路用了五十年:非婚生子女比例从1970年代的个位数涨到2023年的58.5%;2026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正式废除了婚姻中的“性义务”--民法典明确“婚姻生活不产生任何性关系义务”。法国婚姻制度已经名存实亡。

西方以个人本位主义性自由为立法原则的婚姻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解构婚姻制度本身,结婚率生育率崩溃是必然的结果。实施几十年,西方国家的婚育就崩溃了几十年,虽然各国政府持续几十年大力发钱发福利催生,但全部以失败告终。为了使人口数据更好看,大量引入移民续命,成了这些国家的婚育癌症的止痛毒品。其中,最极端的例子就是大法兰西共和国--法国(移民使得本土白人族群从上世纪占比98%降至2025年的不足48%)。事实上,法国已经从白人国变成黑人国,在巴黎,白人被黑人呛道:“滚出巴黎!”




我很好奇:知心姐姐抄作业,都不需要先看看对方的对错和成绩的吗?

一边参与构建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一边持续引入法国的婚姻解构模式。这两件事,是同一个主体做的。

通过一个表格,我们就能看得明明白白:

西方第二波女性主义诉求中国现行婚姻制度的实现方式
我不要工作妻子没有法定的经济贡献义务
我要随时和任何人上床妻子没有法定的性忠诚义务(倡导性条款,不可诉)
你要给我钱丈夫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
你要尊重我妻子的性自主权、生育自主权不可侵犯



正是知心姐姐的持续推动下,婚姻制度一步步走到了今天:

她用“性自主权”拆掉了妻子的性义务,用“生育自主权”拆掉了妻子的生育义务,用“倡导性条款”拆掉了妻子的忠诚义务。然后用“夫妻扶养义务”把丈夫的义务牢牢锁死。

妻子进入婚姻,享有三项“没有义务”的权利:没有性义务、没有生育义务、没有忠诚义务。她可以拒绝丈夫的一切,而丈夫无权过问。

丈夫进入婚姻,享有三项“没有权利”的处境:没有性权利、没有生育权利、没有忠诚保障。但他必须承担一项“铁律义务”:扶养妻子。

妻子进入婚姻,成了权利的集大成者。丈夫进入婚姻,是义务的集合。

把中国现行婚姻制度的实现方式,与西方第二波女性主义的核心诉求放在一起看:一一对应,严丝合缝。

这套制度的设计逻辑是:权利归自己,义务归别人。 性和生育权利归妻子个人,扶养义务归丈夫承担。一边是权利的绝对化,一边是义务的绝对化--两者在同一个制度里并行,但从不交汇。

制度设计者把西方第二波女性主义的核心诉求,在中国婚姻制度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逐一落实。但她们只搬了“权利归女性个人”的部分,没有搬“责任归个人”的部分。结果是:




妻子享有全部的性自主权和生育自主权,丈夫承担全部的经济扶养义务。

这套制度不是“保护女性”的产物,而是“把女性从婚姻义务中解放出来,同时把男性锁定在婚姻义务中” 的制度设计。它实现了西方第二波女性主义想要的一切,而丈夫们成了这笔历史交易的最终买单人。

当中国的婚姻制度把妻子的性、生育和忠诚义务全部清空,同时把丈夫的扶养义务牢牢锁死时,它完成的,正是西方第二波女性主义的核心诉求--她可以拒绝性,可以拒绝生育,可以随时出轨,而丈夫必须继续付钱,继续供养,继续履行他那一半永远无法撤销的义务。

这套制度把西方的诉求搬进了中国的婚姻法,然后用“进步”和“平等”包装成女性的权利胜利。而在这一切的背后,始终站着知心姐姐的身影--从1950年主持起草第一部婚姻法,到1980年率先倡议修改婚姻法,到民法典全程参与审议修改,到2500多件法律政策的制定修改--她一手推动了这套制度的成型,然后用“保护妇女权益”的名义,把丈夫锁进了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牢笼。

在法律天平上,权利的集合和法定的义务,从来就不是等价的东西。

结语

看看我们的“现代”婚姻被扭曲成了啥样?

制度设计者把妻子的义务拆解干净,把丈夫的义务锁定牢固。丈夫在婚姻中没有性权利、没有生育权利、没有忠诚保障,但他必须扶养妻子。妻子可以拒绝丈夫的性请求,可以拒绝生育,可以出轨而不承担法律后果--但这些都不影响丈夫必须继续履行扶养义务。

丈夫付出一切,换来一纸“你必须付出”的合同。妻子拥有一切权利,却不承担任何对等的义务。

当性不是义务、生育不是义务、忠诚也不是义务时,婚姻还剩下什么?只剩下扶养义务--而这项义务,是锁在丈夫身上的。

婚姻对丈夫来说,是一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合同。 他签了字,履约了,然后发现自己拿到的筹码,全是空气。于是婚姻家庭不再是归宿,而是权利争夺的斗兽场!


全女相亲大会,就是男人逃离婚姻的结果

这,就是现行婚姻制度的权责真相。

可是,制度设计者们有没有想过出现这种情况?

男性躺平,不结婚了。

于是:全女相亲大会轮番在全国各地上演、连续十数年结婚率生育率暴跌、出轨率生离婚率暴升、燕东萍的笑、张家界新娘多人运动、俞霞三女非亲生、翟欣欣掏空逼死苏享茂等等戏码从不停歇!

面对这些,尊贵的制度设计者们,你们打算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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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你哦阿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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