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AI摘要 “性同意可以撤销”被翻出来吵成一锅粥,大家怕的不是保护女性,而是怕一句话把亲密关系变成“随时追责”的高危交易。
恰好山西大同出了类似事件,男女订婚后在婚房发生关系,事后男方却被女方控告强奸。
这类案子一出现,社会情绪立刻被点燃,女性免受性侵害的权利必须坚决保护,这不是讨论空间。
问题是保护的方式必须可执行、可验证、可预期,否则就会把法治变成情绪裁判。


“性同意可以撤销”这一定义太模糊,模糊到什么程度?
发生前撤销、过程中撤销,很多人都能理解,可如果是已经发生完,甚至过了很多天才撤销,然后反手控告强奸,那性质就完全变了。
这不是“女性不可信”,也不是“男性无辜”。关键在于刑事指控的本质是剥夺自由的国家暴力,不能靠一句“我现在不愿意了”就自动触发。
刑法最怕的就是标准漂移,契约与边界一旦被事后情绪撕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成本会飙升。
这也是这场争论更深的底层逻辑,它不是“男对女”的对立,而是“规则确定性”对“事后叙事权”的对冲。
社会越复杂,越需要边界清晰,否则所有人都会在不确定里自保。
这套叙事“充满受害者口吻和来自父权社会的审视”,好像女性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天然处于被动与受害位置。
但现实是今天的女性当然拥有主动追求亲密与性的自由,把女性一律塑造成“事后只能用受害者姿态说话”的人,本质上是另一种贬低,它不是在抬高女性,而是在把女性锁进单一角色。
99%的男性跟“父权”那套宏大叙事未必有任何关系,把复杂社会议题直接扣到普通男性头上,让他们天然背负原罪,这不是进步,这是制造新的不公。
那“性同意可以撤销”到底该怎么界定?
必须分层,第一层是时间节点,发生前与发生中撤销,本质是对身体自主权的即时行使,这个逻辑成立。你已经明确说不,对方还继续,那就是典型的“违背意志”。
第二层是证据逻辑。
刑事案件不可能靠单方“撤销声明”就完成定性,必须围绕当时是否存在明确拒绝、对方是否仍然实施、是否存在胁迫、暴力、控制等要素展开,否则就是把刑法当成情感纠纷的终极武器。
第三层是事后反悔的性质。
事后觉得后悔、觉得吃亏、觉得关系破裂,这些是人生经验的一部分,但不能自动等同于强奸,把“后悔”塞进“被侵害”,最终只会把真正的受害者也拖进泥潭。
“如果保护女性的利益是以不讲是非、以牺牲男性的权益为代价,那得多短视。”这句话不是替男性喊冤,而是在讲一种公共政策常识。
公共保护要看系统效果,不看情绪快感。你短期让某些人觉得“爽”,长期结果可能是所有人更不敢恋爱、更不敢建立亲密关系、更不敢在纠纷里求助。
最终受伤的仍然是女性整体的社会处境,把问题简化成“站女性就是正义,提程序就是冷血”,可法治恰恰是要在最情绪化的场景里,依然保留程序理性。
从国家治理角度看,这盘棋的关键,是让反性侵的制度更有力量,而不是更像口号。
真正能保护女性的是清晰的证据规则、及时的救济渠道、可执行的取证体系,以及对恶意诬告同样严肃的法律回应。
未来会怎样?
这类争论还会反复出现,因为它踩在三个高压线之上:两性关系的信任、刑事法律的确定性、舆论对“弱者叙事”的天然偏好。
只要其中任何一条没有被制度化解决,争议就不会停。
女性安全需要更硬的保护,男性权利也需要更硬的边界,把二者对立起来,是最懒的做法。
真正成熟的社会是让每个人都知道红线在哪里,而不是让所有人活在“也许哪天会被翻旧账”的恐惧里。
保护女性不必牺牲男性,因为法治从来不是零和,该惩的必须惩,该保的必须保,该清晰的必须清晰,否则口号越响,信任越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