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进一寸有进一寸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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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尘埃落定,邯郸三个未成年杀人埋尸案,有结局了。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个人,一个无期徒刑,一个十二年徒刑,一个不予刑事处罚。
没有死刑。
所以,不少网友们还是很激愤,认为判罚太轻。
实际上,真要是细致了解过中国法治进程“改进”的人,就会明白,此判决,已经属于“巨大进步”了。

(影视截图:《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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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一直都有一个年龄门槛,就是要满16周岁。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
所以,多数时候的校园霸凌,其‘主要犯罪嫌疑人’都是因为未满16周岁,而被避免于刑事责任追究,一般都是“训诫警告处分”完事。
正是因为这种“宽宥处罚”,使得校园霸凌以及一些恶劣的低年龄犯罪事件,都没有起到严惩警示的震慑作用。
直到2021年3月1日。
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降至12周岁。
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此次邯郸事件,三个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年龄都是13岁。
正好卡在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这个空档里。
而同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此外,可能也难以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正是因为法律条文里的“慎杀”原则,再加上“未成年”这个护身符,使得低年龄犯罪案件的最终判决,往往与激愤的民意相悖。
就是真追究13岁小恶魔的刑事责任,得先提交最高检核准、然后公审,最后顶天了可能就是个十年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尽管此次邯郸案件首犯判了无期,但是通常来说,无期徒刑最后都会变成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律的“人性化”,看似以人文本,但往往也容易滋生盲点,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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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事件此次判决,许多网友表示愤慨而且不满。
但是翻看过往同类型案件,你就知道,此次判决,已经是“巨大进步”了。
大家还记得,大连那个13岁的小恶魔奸杀10岁女童案件吗?
【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大连这个小渣滓奸杀幼女事件,其恶劣程度、其全国影响力,不亚于邯郸事件。
最后,牢都不用坐,直接三年收容教养训诫完事了。
另外,2021年陕西勉县“13岁男孩杀害6岁男童案”、2023年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一次次引发公众的震惊。
每每发生此类案件,舆论除谴责“小恶魔”,还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标准的争议。

单单是一个“第二十条”的正当防卫,呼吁了多少年,多少次血的代价和教训,才换来了最终的微小一步。
于海明,记住这个名字,要不是他引发的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引得举国轰动。
估计正当防卫这个词,还在“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后面当替补。
可能也正是因为之前大连13岁恶魔案件最后的“3年收容教养”引起了巨大公愤,所以此次的邯郸事件同样掀起舆论风暴下,高层的人,不得不考虑社会影响和大众情绪了。
由此,也可见法律条文修改的“滞后性”。
它并没有前瞻性的从源头适当调整,以“宽宥好人、严惩恶人”的姿态来约束犯罪宣扬良善,多数时候的“进一寸欢喜”,都是靠着巨大的舆论裹挟和民意倒逼,而不得不做出妥协改变。
当初大连那个案件,就应该从重判决,全国各中小学大屏里滚动播放。
恰恰相反,非但没有以此警钟为诫,看看这些年,中小学校园里,都干了些什么鸟事?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普宁学校学生家长发布家长会相关照片,一张PPT页面显示,要求“爱校教育要从家庭做起、从父母做起”,还提到“谁敢说学校的坏话,就要群起而攻之,内部问题内部解决,绝不允许别人说三道四”。
广东普宁一中学出具的反对校园欺凌承诺书上,有“若出现校园欺凌事件,坚决不拍照、不录视频”的内容。
广东梅州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所有学生签署承诺书,承诺出现自杀、自残行为均与学校无关,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主张赔偿。
“辽宁本溪一学校食堂被指疑似给学生吃垃圾桶剩菜”事件。
看见了吧,校园净土里,尽出这些幺蛾子肮脏事。
食堂的破事,就不说了,现在要学生签承诺书,“自杀与学校无关”;“出现校园欺凌事件,坚决不拍照不录像”;“学校是我家,谁敢说学校坏话,我们就要群起攻之”。
简单来说,这是个好地方,有的只是好人好事正能量,出了事,你闭嘴不要说,死了人,我们低调冷处理,“你死了事小,闹大了影响了学校声誉,事大”。
13岁的学生被杀了,17岁的学生跳楼了,23岁的研究生、26岁的博士生,被压榨被凌辱不堪忍受跳楼自杀了。
怎么办?
对相关责任人,训诫警告处分;对当事人及家属,深表歉意;对后世人现身说法,“开一堂心理课,让他们周六过来接受心理治疗”。
最后再发一个通告:深刻反思,举一反三,感谢群众监督。
我去年买了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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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固然不能受舆论裹挟,但法律毕竟搭建在民意之上,理应符合公众惩恶扬善的朴素愿望及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
我就闹不明白了,那些恶意讨薪的都有可能因为寻衅滋事进去蹲几天,这TMD都杀人抛尸了,收容教养也能完事?
我更不明白,卖芹菜获利14元的,都要罚款10万元,这把人家的一个孩子都给杀了,刑事责任“从轻发落”,民事赔偿一分钱没有?
一个炮弹,一个飞鸟撞击,飞机可能就会从天上掉下来,一两百个人,可能就会死掉。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一次严惩好人、宽宥暴徒的、与大众惩恶扬善朴素价值观相悖的公审裁决,其恶果、其深远影响,不亚于十次飞机失事。
法律的终极目标,其实应该只有一个:
让好人敢于做好事,让坏人不敢做坏事。
现在看来,似乎世道颠倒了。



说真的我看完这篇整个人都不太好 不是那种想哭的不太好 是那种牙根发痒想砸点什么的不太好 文章里那句「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进一寸有进一寸的艰难」被放在开头 我盯着看了好久 越看越觉得这话太轻巧了 轻巧得像是在给什么东西找台阶下 我不是说作者写得不对 我是说这句话放在邯郸这个案子上 怎么读怎么别扭 欢喜到底是谁的欢喜呢 是被害者家属的欢喜吗 是那个被埋在土里再也醒不过来的孩子的欢喜吗 显然不是吧 那欢喜可能是法律人的 是写文章的人的 是坐在屏幕前分析判决书的人的 唯独不是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的 先说说我第一次刷到这个新闻的时候在干嘛 我在地铁上 早高峰 人挤人 我一只手抓着吊环一只手划手机 刷到判决结果那一瞬间 我整个人就僵在那儿了 旁边一个大叔还蹭了我一下 我也没反应 脑子里就一个念头 「这就完了」 无期 十二年 还有一个不予刑事处罚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 我连刑法都没翻过几页 但我有一种特别朴素的直觉 三条命 不对 是一条命 一个孩子被活活打死然后埋了 三个凶手 一个无期 一个十二年 一个放回去上学 这个账怎么算都算不平吧 我知道我这种想法在法律人眼里估计特别幼稚 肯定有人要跳出来说你不懂法 法律不是用来泄愤的 法律是理性的 我承认法律是理性的 可问题是当一个判决结果出来之后 绝大多数普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太轻了」的时候 是不是也应该想想 这种普遍的直觉背后到底在表达什么 文章里有几个点我其实是认同的 比如说它提到2021年刑法修正案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了12岁 这个确实是个进步 这个我认 如果没有这个修正案 邯郸这三个小崽子可能连法庭都不用上 直接收容教养三年 然后换个地方换个名字继续生活 想一想就让人后背发凉 还有大连那个案子 13岁 奸杀10岁女童 最后三年收容教养 我当时看到那个新闻的时候真的气得手抖 一个10岁的小女孩 她做错了什么 她可能只是下楼买个东西 可能只是在家门口玩 然后就没了 而那个凶手 三年 三年之后他可能20岁不到 人生才刚刚开始 而那个小女孩的人生永远停在10岁 这公平吗 这合理吗 文章说邯郸案已经是巨大进步了 比起来大连案确实算是往前走了一步 但这一步迈得太小了 小到我怀疑它到底算不算一步 我想说的是什么呢 我想说的是「进步」这个词本身是需要警惕的 当你说「这已经是巨大进步了」的时候 你其实是在用一个比较级来安慰自己 跟过去比确实好了 跟更坏的比确实好了 可问题是如果永远都跟过去比 跟更坏的比 那这个社会就永远处在一种「比烂」的状态里 今天比昨天好一点 明天比今天好一点 听起来很积极向上 但对那些正在遭受伤害的人来说 他们面对的是当下的具体的不可逆转的痛苦 你跟他们说「你要看到进步啊」 他们只会觉得你在讲风凉话 我知道作者可能没有这个意思 我知道文章整体是想说中国法治在往前走 这个判断我不反对 但我就是受不了那种「你们要看开一点」的调调 再说说「未成年」这三个字 文章里说「未成年」是护身符 这个比喻我觉得挺到位的 甚至有点太温和了 什么护身符啊 这分明就是免死金牌 还是那种镶了钻的免死金牌 我不是说所有未成年犯都该往死里判 那肯定不对 有些小孩确实是一时冲动 确实是可以改造的 我也相信教育和矫治的意义 但问题是我们要区分啊 有些案子是过失 是冲动 是心智真的不成熟 可有些案子是什么 是预谋 是埋尸 是串供 是事后冷静地处理现场 这像是一个心智不成熟的人能干出来的事吗 邯郸这个案子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他们是提前挖了坑的 也就是说在动手之前就已经想好了要埋人 这不是冲动 这是计划 这是执行 这是善后 一套流程走下来 比我上班做项目还条理清晰 这种人你跟我说「未成年」 你跟我说「可改造」 你跟我说「要给他机会」 那我倒想问问 谁给那个死去的孩子一个机会 我看到评论区有人说「法律是理性的 不能被民意裹挟」 这句话本身没错 我同意 如果法律完全跟着网络情绪走 那确实挺可怕的 今天网友说判死刑明天网友说判凌迟 那法律就成了一场投票游戏 可问题是理性和民意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法律当然需要理性 但法律的理性应该建立在对社会最基本正义感的回应上 而不是完全悬浮在半空中自己玩自己的 当一个判决出来之后 几乎所有人都觉得不对劲 你不能简单地说「你们不懂法」就完事了 你得想想 是不是法律本身在某些地方出了问题 是不是有些条文已经跟不上现实了 我讲个自己的事吧 我有个表弟 今年上初二 十四岁 平时挺乖的一个孩子 有一回被学校里几个混混堵在厕所里要钱 不给就打 他回来也不敢说 后来是我舅妈发现他书包上有血才知道的 去学校找 学校怎么处理的呢 叫那几个混混的家长来 然后「批评教育」 然后「写检讨」 然后「保证不再犯」 然后呢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那几个混混该上学上学 该打球打球 我表弟呢 他到现在都不敢一个人上厕所 你跟我说这种处理方式合理吗 你跟我说「孩子还小 给他们改过的机会」 那谁来给我表弟一个「不被围堵的权利」 我不是说要把那几个混混抓起来判刑 那也不至于 但至少学校得有真正的惩戒措施吧 至少得让那些孩子知道「你做错事了 你要付出代价」吧 光写个检讨算怎么回事 跟罚酒三杯有什么区别 回到邯郸这个案子 法院的判决书我看了 说实话写得挺严谨的 该引用的法条都引用了 该说明的理由都说明了 程序上你挑不出毛病 但问题恰恰就在这里 程序上越是完美 结果上越是让人难以接受 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问题可能不在具体的判决 而在法律本身 在那些条文 在那些「慎杀」「宽严相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我知道这些原则都有它的人道主义考量 我知道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 我知道要保护未成年人 这些道理我都懂 但当一个十三岁的孩子能冷静地杀害同学然后埋尸 我觉得法律可能需要重新想一想「未成年」这三个字到底意味着什么 它到底是在保护谁 是在保护那些心智真的不成熟的孩子 还是在保护那些心智早熟到足以杀人的小恶魔 文章里有一段话我印象很深 说「无期徒刑最后都会变成有期徒刑二十年」 这句话太扎心了 无期徒刑 听起来很重 但实际上呢 二十年 表现好还能减刑 可能十几年就出来了 出来的时候多少岁 三十多岁 一个人最好的年华 出来之后换个名字 找个没人认识的地方 娶妻生子 开个小店 安安稳稳过日子 而那个被埋在土里的孩子 他永远十三岁 他永远没办法长大 他永远没办法去经历那些他本该经历的事情 这不公平 太不公平了 我知道「公平」这个词在法学意义上可能不太精确 我知道法律追求的是「正义」不是「公平」 但作为一个普通人 我就是觉得不公平 还有一个点我一直想说 就是那个被不予刑事处罚的马某某 文章说是「专门矫治教育」 我查了一下 专门矫治教育大概就是送到专门学校去 然后待一段时间 然后呢 然后可能就回来了 可能就正常升学了 可能就正常生活了 你说他冤吗 可能确实不像另外两个那么主动 可能确实是从犯 但他在场啊 他看到了全过程啊 他没有阻止啊 他事后也没有报警啊 他回来之后还若无其事地上学啊 你说这种人 你给他矫治教育 然后呢 然后他就变成一个好人了 我不信 我真的不信 一个人能在那种场面下保持沉默 他的心理素质已经超过了绝大多数成年人 这种人你跟我说「教育一下就好了」 我实在没办法相信 我其实不是那种特别极端的人 我平时看新闻也不怎么在评论区发言 顶多点个赞就划走了 但邯郸这个案子我实在是忍不住了 因为什么 因为我也是从小地方出来的 我知道那种校园霸凌有多普遍 我知道那些「小霸王」有多嚣张 我知道老师有多无可奈何 我知道家长有多无力 我小时候也被欺负过 被高年级的抢过钱 被人堵在巷子里打过 那时候我就想 等我长大了 一定要把这些坏人抓起来 结果现在我长大了 我看到的新闻是什么呢 是坏人不仅没被抓起来 还因为未成年被保护得好好的 而那些被欺负的人 死了就死了 伤了就伤了 没人管你 这种感觉特别绝望 特别冷 文章里引用了「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这句话可能是胡适说的吧 我不确定 但我想说 对于某些人来说 进一寸是欢喜 对于另一些人来说 进一寸可能是「你为什么只进一寸」的质问 我不是说进步不值得肯定 我不是说我们要全盘否定 我是说当我们在谈论「进步」的时候 我们得清楚 这个进步是谁推动的 这个进步的代价是谁付的 这个进步的受益者是谁 如果推动进步的是那些小恶魔犯下的令人发指的罪行 如果代价是那些无辜孩子的生命 如果受益者是那些本来就不该被过度保护的人 那这个「进步」的成色到底有多少 值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我又想起大连那个案子了 还有陕西勉县那个 湖北荆州那个 你翻一翻这些案子的时间线 你会发现一个特别讽刺的规律 每一次都是有人死了 每一次都是舆论哗然 每一次都是「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每一次都是「法律在进步」 但问题是什么 问题是每一次都要等到有人死了才能推动那么一丁点进步 而这一丁点进步往往下一回根本用不上 或者说用上了也判不了多重 你说这叫什么事 我最后想说说「民意」这个问题 很多法律人特别反感民意 觉得民意就是民粹 就是情绪化 就是不懂法 我能理解这种反感 因为确实有些网络言论特别极端 特别可怕 张口就是死刑闭口就是满门抄斩 这种情绪我能理解但我不同意 可问题是 你不能因为民意中有极端的部分就完全否定民意的价值 民意的核心是什么 是普通人对正义最朴素的感知 你说它不精确 你说它不懂法 可以 但你说它完全没有意义 那我不同意 法律如果完全脱离民意 那它就变成了少数人的游戏 变成了法学家在象牙塔里推演出来的公式 这样的法律 说实话 我不相信它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邯郸这个案子 三个凶手 一个无期 一个十二年 一个不予处罚 这个结果我接受不了 但我也知道 我不接受我也改变不了 案子已经判了 上诉可能还有 但大方向不会变了 我能做的可能就是在这里打打字 发发牢骚 然后继续过我的日子 继续挤地铁 继续上班 继续在这操蛋的生活里挣扎 但有些事我不想忘记 我不想让那个孩子的死变成一个「法治进步的案例」 他不是一个案例 他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他本来可以继续活着 继续上学 继续打游戏 继续跟他爸妈顶嘴 继续长大 继续恋爱 继续体验这个世界所有的好和不好 现在什么都没了 哦对了 文章最后说「高层的人 不得不考虑社会影响和大众情绪了」 这个说法我有点想法 它暗示了一种逻辑 就是大众情绪倒逼了司法进步 听起来好像是好事 大众关注了 司法就往前走了 但我想问 如果大众不关注呢 如果这个案子没有上热搜呢 如果媒体没有报道呢 那是不是还按照老路子来 如果司法进步要靠舆论倒逼 那这种进步就太不稳定了 太偶然了 今天这个案子舆论大 判重一点 明天那个案子没人关注 判轻一点 这不成了看人下菜碟吗 真正的进步应该是制度性的 是写在法律里的 是不管有没有人关注都一样的 而我们现在离这一步 还远得很 写了这么多 好像也没什么逻辑 就是想到哪写到哪 我就是憋得慌 在这个话题上我没办法保持冷静 我没办法理性客观中立 我就是觉得判得太轻了 我就是觉得法律在某些地方出了问题 我就是觉得那些小恶魔不该被保护得这么好 我知道我这些话可能被法律人嘲笑 可能被理中客反驳 可能被删 可能被举报 但我还是要说 因为如果连说都不让说 那就真的什么希望都没有了 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我只希望这一寸不是用孩子的命换来的 我只希望未来的进步 不需要再有人死
判无期那小子过个十几年又能出来了,十二年的那位更别说。文章拿大连案比说这是进步,真服了。进步是有了,可被害那孩子跟他爹妈呢?一辈子就交代在这了。
大连那小崽子才三年收容教养,现在装什么进步?操蛋。
@小满906
就这?收容教养是教育不是判刑,你拿这个比刑期,真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