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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学与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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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需要陪审团制度吗?      

陪审团制度源于古代英国,即盎格鲁-撒克逊人继承的日耳曼法律体系,是英国普通法体系的标志。而现代陪审团制度则源于十二世纪中叶的英国国王亨利二世[1]。是世界上第一批将陪审团制度通过法律的方式作为审判制度的一环的国家,对于陪审团制度,各个国家的态度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对陪审团制度表现出极为严谨的态度,认为审判当中若失去陪审团制度,则法律将成为独裁的统治工具。而在德国,陪审团制度的出现使得德国法学界对其不断的产生各样争论,在经历了1848民族之春革命后,德国一度沿用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直到20世纪初,德国的民法界学者再一次提议将陪审团制度废除[2],该理论一直持续到1924年魏玛共和国时期,通过第48条紧急法令和埃明格改革[3][4][5]德国的法律体系中的英国陪审团制度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原有法官与非专业法官的混合法庭。而关于陪审团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本文不再过多追溯,具体可以参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 姜小川 陈永生所著《国外陪审制的起源与变革》[6]   

故而人们对于陪审团制度的初步概念便是建立在海洋法系中存在,大陆法系中不存在的第一印象。但对于陪审团制度而言,德国的社会民主党在1925年曾几度呼吁恢复,也同样可以看出,在彼时左翼政治团体中,认为陪审团制度更加符合民主法律的认识,而那时的左翼团体并没有对陪审团制度与资产阶级法律之间有一个非常明确且清晰的认识,即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并不能证明民主法律的存在,民主法律的存在证明是根据法律掌握在谁人之手中而得以证明。

而社会民主党与工党彼时的法律思想来看,社会民主人士从未意识到想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独裁法律专制仅仅靠推一个审判团制度是完全不够的,民主法律的根源是在于经济,而非政治。如希腊的民主政治体系,对于希腊人来说,希腊的政治是绝对民主的,因为每一个希腊人都可以完全的参与其中并表示自己的政治观点,但对于希腊的女人与奴隶来说,希腊的民主政治可以是完全不存在的,因为她们既不被允许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更不允许反对其他希腊人的政治观点,这样的整套政治系统不仅不能证明希腊的政治是民主的表现,更不能证明希腊的文明是民主的文明。故而在19世纪的左翼政治团体中的精神而言,这种希腊式的民主深深的感染了他们,社会民主党们不仅一次又一次的意图从政治方面出发试图挽救已经病入膏肓的帝国专政,更期待着选票的胜利和资产阶级在司法改革中有妥协的可能。

但社会民主党的幻想越多,现实给他们造成的创伤就越深,魏玛共和国曾许诺过的一切民主都被纳粹党所毁灭,虽然魏玛共和国本身也没想过要真正创造一个民主的共和体制国家(因为他们本身是建立在旧容克阶级的尸首上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左翼团体的政治运动对于当时的德国法律改革确实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核心的批判观点并没有被掌握,关于法律批判的学说直到20世纪上半叶才由列宁所领导的第三国际真正意义上的完成了改造。   

所以社会主义需要陪审团制度吗?又或者说陪审团制度是社会主义的表现吗?

从现代社会主义国家出发,以继承苏联法的中国、朝鲜、古巴等仍存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中并没有出现过任何关于陪审团成员的成文法律与诉讼规定,但在中国早期“土改运动”中,审判地主的程序里常常有人民陪审团的存在,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对于陪审团制度有着不同的视角:

1.陪审团制度并不能真正地改变司法中的国家与公民的不平等性。

2.陪审团制度不是司法公正的唯一衡量标准。

缺少陪审团制度又会极大的加重国家在司法裁判中的力量,使群众在司法活动对抗国家的可能性变得微乎其微,可以说,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表现[7],但不是司法公正的象征。于是结合新中国早期国情:如识字率低下、司法意识淡薄、地方政府没有基本人权与法治概念的情况下,照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显然无法落实。但作为以无产阶级为主要的民主专政国家,若缺少陪审则会使司法无法从旧中国的封建法庭中脱胎换骨,于是便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可以是从各行各业中选出,由具有一定学识和法律意识的群众担任并参与审判活动。这项举措对于当时中国之情形是巨大的进步,既兼顾司法民主之原则又保证国家力量有所约束。

这样的前提是国家必须处于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情况下才能有效运行。若在市场经济中,因人民陪审员是一般群众,身兼审判工作,市场经济中审判人员常常面临官僚权力诱惑、商人金钱诱惑等贿赂行为,人民陪审员因失去工人阶级所作背书,往往面对在社会地位较高的被审判者面前会动摇初心。甚至司法人员在面对市场经济的诱惑时也会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如在苏联时期,陪审制度几乎不存在于苏联的司法活动之中,也正是因为如此,苏联在赫鲁晓夫后的修正主义集团统治下出现了一大批精英官僚阶级,他们奉行国家权利之上的伪无产阶级司法民族思想,将国家力量毫无保留的强加于苏联司法机关,使得在审判过程中有许多冤假错案,使苏联的无产阶级法律建设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但在苏联解体后,苏联法学所遗留下来的精神也随之土崩瓦解,俄罗斯为了向美西方国家承认自己已然同苏联分割,便引入了陪审团制度,但收效甚微,在面对苏联解体时产生的大量企业寡头,俄联邦仍然出现大量的腐败与司法不公案件[8]、而陪审团制度也并未对国家力量起到制约作用,相反俄罗斯的陪审团制度逐渐成为俄联邦以民主之名行独裁之事的面纱。   

对于社会主义中的司法活动所产生的弊病往往不是一条法律和一个政策能够解决。而是要靠司法的管辖对象与创造司法的人民群众,以及从下而上的实际革命才能改造“阶级统治的工具”。正如法本身不存在良善与正义,是法的掌握者决定了法在社会的用途是以公平正义为目的还是压迫维稳为目的。而法的掌握者又是千变万化的,如宪法所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而人大代表的工农占比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是16.69%[9]。在第四届和第五届人大会议中的占比则分别为51%和47%。而恰好,这段历史是资产阶级历史学家们所认为的法律真空时期,但正是这个法律真空时期却从未有过像如今一般的工人权益受损、农民工拖欠薪水等恶性社会事件。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态度也是以主人公的姿态进行,从未有如今这样怕法、畏法(实际上是畏惧法律背后的权力使用者)等错误观念。

由于此,社会主义法学在面临改革开放后的新思想进入以及苏联法学的破产,导致了群众对于法律审判工作中的陪审团制度有了许多不切实际的看法,   

故而社会主义法学的首要目的是如何自我革命,将古老中国民族所遗留下来的毒素排出干净,将西方的一些资产阶级理论从脑中清楚,以全新的无产阶级视角审视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和无产阶级哲学角度出发,将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治·法制”学说彻底批判。从革命中来、再从革命中去。   


  


[1] W. L. Warren, Henry II,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3

[2] Casper, Gerhard; Zeisel, Hans (January 1972). "Lay Judges in the German Criminal Courts".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 (1): 135–191 [139]. doi:10.1086/467481. JSTOR 724014. S2CID 144941508.

[3] Kahn-Freund 1974, footnote 73, p. 18.

[4] Wolff 1944, footnote 7, pp. 1069-1070.

[5] Casper & Zeisel 1972, p. 135.

[6] http://www.procedurallaw.cn/info/1013/6160.htm

[7] “陪审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司法民主可以说是陪审制度的生命线,由于其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大大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扩大了司法决策的根基。“《浅析我国的陪审制度》中国法院网作者 侯玲

[8] - 腐败排名 - 欧洲 - 数据 - 经济指标 (tradingeconomics.com)

[9] 两会聚焦丨497名一线工人和农民当选全国人大代表_腾讯新闻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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