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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平与正义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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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一样,最终会过渡到公民社会。过渡之路也许是漫长和曲折的,但大方向不会改变,因为只有公民社会才能满足现代人的需求。

社会有两大功能,第一是工具性的,即产生和维护秩序,以提高效率。在无政府的状态下,个人的防卫成本和经济活动的成本过高,如果组成社会,构建秩序,减少冲突,协调个人的活动,就可以实现分散的个人所无法达到的效率。社会的第二个功能是目的性的,也就是满足人对社会生活的需求。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社会生活是个人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社会的工具性功能,即建立秩序以提高效率。对比公民社会和传统社会,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不同的建立和维持秩序的方式,而建立秩序的方式与社会的终极目标又有着直接的联系。

公民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别

公民社会以个人为基础,传统社会则建立在权威之上。

传统社会中没有个人的地位,个人必须服从各式各样的权威。个人服从军事和暴力的权威,这就是奴隶社会;个人服从政治的权威,例如中国古代的皇权,这是集权专制社会;或者,个人服从精神的权威,例如黑暗的欧洲中世纪,即政教合一的专制社会。

在传统社会中,秩序本身变成了目的,而不是实现终极目标的手段,传统社会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维护权威。公民社会则不同,它的终极目标是为每个人创造自我发展的同等条件和同等机会,公民社会的制度设计完全服务于这个目标。

公民社会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从十五世纪的文艺复兴算起,经历了五百多年,西欧才进入了公民社会。文艺复兴并没有否定宗教的权威,但大大提高了人的地位。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摧毁了教皇的权威,十七世纪开始的启蒙运动最终将人从权威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公民社会不承认权威,在这个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是个人的权利。

有文字记载的中国历史是以权威为核心的传统社会,直到今天,也还不能说公民社会业已形成,我们仍处于从传统社会到公民社会的过渡中。

公民社会中的权威

在这里我们似乎碰到一个悖论:一方面,公民社会不承认权威;另一方面,社会又需要权威以建立秩序。怎样解决这一矛盾?如果秩序需要权威的话,权威只能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授予,只有这样的权威才不致违反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个人权利至上。公民社会中对权威的服从是事先约定的,因此是自愿的;而传统社会中的服从是没有选择的或者被迫的。

公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至上,讲的是具体的、活生生的和世俗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虚幻的和神圣的“人民”。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每个人的利益都和他人的不同,个人利益因此不可能集结成为整体的“人民”利益。个人之间当然也有共同利益,例如国防以及保护个人权利的法治,但这些共同利益也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世俗的而不是神圣的。

每个人的权利至上保证了公民社会中人与人的平等,没有任何人的地位和权利高于其他社会成员,没有任何人可以得到其他社会成员所不能得到的个人发展机会。这是现代人的公平观和正义观,这个观念的体现就是公民社会,也只有公民社会才能实现这个观念。

传统社会以人的不平等为前提,奴贱主贵,臣贱君贵,民贱官贵。即使不符合他们的意愿,卑贱者也必须接受和服从这些预先确定的权威。传统社会从其构建的出发点上即无公平可言,在这样的框架下寻求公平,无异于缘木求鱼,不公平的根源就是这个框架本身。

当然,在公民社会中,人也不可能生来平等。你没有姚明的身材和体格,怎么可能获得他那样的亿万收入?公民社会中的平等是权利和机会的平等,每个人拥有同样的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和机会。

在人人权利平等的公民社会中,权威只能产生于所有人的共同赋予。

那么权威体现在什么地方?体现在社会组成和运行的规则上,也就是俗话说的游戏规则。规则的正式表达就是法律,法律具有超乎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威,因为它来自于所有公民的同意,而不是神授、皇帝恩准或者暴力胁迫。请注意,规则必须得到“所有公民”的认可,而不是“多数公民”,更不是“少数公民”。具体公共事务的决策可以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当涉及规则时,必须经过全体同意,若少数服从多数,则意味着少数人的权利低于或从属于多数人的权利,这就违反了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公民社会中的政府是执法者,执法者的权威来自于法律,归根结底,也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授予。

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社会契约论

政府是把双刃剑,“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权威天然具有侵犯个人权利的倾向。为什么公民社会中的个人仍愿赋予政府这样的权威?因为无政府、无秩序对每个人利益的伤害大于政府侵权的伤害。“两害相权取其轻”,公民从工具主义的角度出发,同意建立政府,由政府维持秩序。

公民与政府的这种关系,学术界称为“社会契约论”。契约意味着缔约双方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先天的权威。根据这个契约,公民允许政府垄断暴力手段——警察、军队、法庭、监狱等等;政府则必须承诺:仅使用这些手段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利益,特别地,政府不得使用这些手段谋求自己的利益。

必须强调的是,公民社会中,政府不是唯一的秩序维护者,民间组织如协会也可以发挥同样的功能。公民社会中的经济秩序在市场上形成,市场秩序的维护依靠参与者的相互监督,政府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仅限于执行公民制定的法律与规范。

社会契约的执行机制

契约的签订并不意味着自动的实施,因为违约的收益经常大于违约的成本,社会必须设计和建立一套机制,保证契约按规定得到执行。

中国的早期儒家已有社会契约的概念,突出地体现在孟子的思想上。有人曾问孟子,你鼓吹忠孝,但怎么解释商汤灭桀,武王伐纣呢?汤是夏桀的臣子,周武是商纣的属下,他们不是犯上作乱吗?孟子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亦,未闻弑君也”。用现代的话讲就是“没听说犯上啊,杀了一个暴君而已”。君臣在孟子那里还是平等的,纣王不仁不义,违约了,臣民当然就有反对的权利。

中国早期儒家的问题是从未思考和设计契约执行机制,而仅停留在说教上,他们告诉君王,若不善待臣民,人家就有权反对你。然而说教代替不了有效的惩罚,仁政王道虽好,若无制度保证,违约成本太低,皇上无视儒家的教诲,行的都是霸道。不考虑契约执行机制,这是儒家政治思想和社会思想上的一大缺陷。

近代社会契约论源于十六世纪的英国,经过长期的渐进式演变,理性务实的英国人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机制。依靠这套机制,委托方(公民)可以有效监督代理方(政府),在必要时干预政府的行动,一旦发现违约倾向,立即更换政府,而不是等到“苛政猛于虎”,民怨沸腾之时,再来纠错。事后纠错就是反对,打碎旧体系,建立新秩序,例如陈胜、吴广起义和法国大革命。反对的成本太高,还是要设计一套机制,随时监督政府,约束政府行为,用更换政府的威胁阻止它的违约企图。

这套机制的第一条是依法行政,将政府的行动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一旦越界,公民的代表也就是议会立即进行干预。在这样的社会中,政府显然不能有立法权,否则“依法行政”就成了空话和笑话。

第二条是政府的选举制,选举换人是对违约者的有效惩罚,因此是对违约倾向的有效威慑。代理人若执行契约不力,委托人可以更换代理人。

第三条是对所有公民开放的媒体,以降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监督政府,判断政府是否在忠实地执行社会契约,公民需要信息。这就如同证券市场,股民需要信息,以监督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世界上的证券市场都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要求,道理就在这里。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公民的这一权利。

媒体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可以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世界上第一张报纸于1456年诞生在西欧,与文艺复兴也就是公民社会的滥觞大致同期,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巧合。

核心价值观、社会契约以及契约执行机制,这些都是公民社会不可缺少的要素。我们讲经济转型、社会转型,转到哪里去,希望今天的介绍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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