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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会真的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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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案由,同样的诉求,同样的证据,同样的被告,只是原告不同了,但是在这个法院的两次判决中居然出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事情看起来似乎是天方夜谭,但是这种事情却真实的发生了在我们的社会之中。我前天写了一篇关于人民网批评河南法院“灯下黑”问题的文章,在评论里出现了地域黑的倾向,这非常不好。可以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每个地方都有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和害群之马,我们不能单纯的把这种现象归属于地域问题。比如说,在一些帝国主义国家,也有很多有良知的普通人民,所以说,我们就事论事,我坚决反对地域黑言论,尽管本文提到的这个案件事发地也是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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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河南虽说是地处我国北方,但是这个夏天真的是太热了,于是是家住河南周口一个居民买了一台空调,想要安装使用给家庭带来更好的舒适感,但却让她想不到的是卡在了安装的环节。妇子家住在十楼,本想把空调外机装在自家窗户外边下面的空调台上,但遭到了九楼业主的反对,双方协商不成闹上了法院,九楼业主拿了物业出具的空调外机应当装在窗台上侧的安装流程作为证据,因此法院判十楼住户败诉。看到这里,我们也明白,物业的相关规定和安装流程符合相关证据。看到在窗户下面的空调台不能安装,于是女子就想把外机安装到窗户上方的空调台,但是十一楼业主不同意,协商无果之下,十楼女子便把十一楼业主起诉到同一法院。但奇怪的结果出现了,最终法院仍然判决判十楼女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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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通过法律途径无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之后,十楼女子便把此事向媒体反映,经媒体调查后,多方人员说辞也是含含糊糊,相互推脱责任。此事迅速发酵,上了热搜之后,本案审判员媒体多次联系,均显示关机,当地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也答应会认真研判此事。这就非常奇怪了,如果说第一次判决十楼败诉,那是正常的,但是第二次仍然败诉,就让人非常的不解了。我们说一个家庭安装一个空调,窗户外边的空调台下面属于九楼的,上面属于十一楼的,那十楼的呢?难道让人家挂在窗户上么?很显然这种判决结果是非常荒唐的。我不知道大家看过中国的四大名著没有,其中《红楼梦》中就有一个章节,叫做“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原著。那么从这件事情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三个问题,需要我们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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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院系统的相关问题。可以说,在这样的案件中,本不应该出现如此荒谬的判决。毕竟当事人已经不是一次出庭,而是第二次,审判员也应该知道不久前刚判完的案件结果,只是被告的角色转换了一下。我们想一想,九楼拿着物业出具的证据打败了十楼,十楼又拿着同样的证据,却输给了十一楼。我不知道这个审判员是怎么想的,难道十楼的住户就不需要安装空调么?还是另有隐情?如果简单的常识性问题,其中并不复杂,也牵涉不到什么专业性的问题。再者说,即便是有专业性的问题,但是相同的证据,相同的案由,相同的事实,相同的审判员,为什么两个案件的结果能够出现相反的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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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的名义》中法院副院长陈清泉不仅仅具备学外语的本事,他的一句话也引起了大家的反思:法律的解释权在我这里,这是多么直白的一个表述。但是陈清泉是腐败分子,我们自然不能与本案相提并论。当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个审判员绝不是有意而为之的。那么排除了这些原因,那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也可能这个审判员的工作特别的忙,以至于忘记了前不久刚刚判决过的案件,或者说他本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根本就不熟悉,随心而判的。那么这样一来问题就大了,水平如此低劣的人竟然能够进入员额法官的行列?这要对我国司法系统的公信力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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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其他机构的相关问题。可以说,近些年来,全国各地的物业矛盾非常普遍。虽然有一部分物业处理的较好,但也存在大量无良物业。这些所谓的物业公司说白了就是一些吸血公司,他们面对一些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们方法很多,但是一面临相关物业方面出现的相关矛盾问题时,就立即退避三舍,成为了一个局外人。就本案来看,此事与物业的关系非常密切,也是因物业的不合理管理而引发的。做为一个法律人,我们知道物业出于安全考虑,可以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但是对于业主自身权益归属问题,物业是一个服务者,应该尽到自己的职责。此事由空调位的分配引发的,正是在物业的服务范围之内,面对这种情况,物业是否应该有所作为?如果因为这么一个因物业出具的规定中出现的小小问题都解决不了,那么这个物业存在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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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物业之外,解决群众之间问题的还有一个社区居委会,在农村叫村委会。正常来说,大多数群众之间的纠纷都主要依靠这些机构来解决,而我国也在各级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减轻群众负担。可以说,近年来大量的矛盾纠纷都是在这一级就圆满解决了,小事依靠居委会,大事依靠社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他们的任务。但就本案来看,很显然相关机构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毕竟这类纠纷属于极小的纠纷,根本不用上升到走诉讼途径的高度。所以说,这两个机构的不作为,也是导致民间纠纷大量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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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带来的相关社会影响。我们很多人动辄说做为了个群众平时要懂法,遇事要找法,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要用法。而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例子,这种判决不仅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其实不仅是国家上层部门,就我们的身边也有领导不断说,当前社会很多群众“信访不信法”,那他们有没有考虑过为什么群众会变成这样呢?为什么会不相信法律呢?因为很多群众始终相信,在权力和利益面前,法律是无能为力的,甚至能够起到反而的作用,关键是看他的解释权掌握在谁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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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具有良知的记者们,不管他们是为了工作也罢,是为了流量也罢,至少像这样的案件最后在记者们的参与之下,能够得到一个好的结果。我也深切的希望当地法院今后的行动能够像他们所说的一样,认真反思,认真整改,坚决纠正错误,还广大老百姓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给群众和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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