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强行植入记忆时,就是事有蹊跷时。山西大同订婚案,席某平出狱了,期间漫长的羁押里,扛着不认罪,出墙又直奔高院。
案子,早就没任何神秘可言。23年8月,媒体发布了关于案子的首篇报道:《回门宴婚房发生关系后女方控告被强奸,男方已被羁押105天》。随即,该案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不仅是订婚强奸案,还是处女的未婚妻,报警被未婚夫在婚房强奸。

热度高居不下,包括又不限央视新闻等央媒都全网转发报道两次。在这些时节,复杂的舆论光谱中,让双方的家庭经历一次次残酷审判。
其实案情并不复杂,却因双方的订婚关系、彩礼、性同意等议题,被迅速卷入舆论漩涡。一切始于相亲。谁都不想马虎过日子与委屈过日子,但在相亲市场,澄澈纯净的人性不存在,物化的衡量成为KPI。
男女好比货架上的商品,照各种分定互相归类。一个常态的男子遇到另外一个常态的女子,理想的莫过于双方货真价实。本案其实可以说是房产加名引发,但房主的确是席某平。

当第一次看到新闻,我是如闻叹息。当时猜测该女子,恐怕父亲早不在或单亲家庭,有概念没常识,有意识没事实——包括,她在订婚当天,那些离谱到家的自卫手段,燃烧窗帘等等,
其实,都是来源于小红书的“导师科普”——“发生争吵就跑到有监控的地方大吵大闹,他必然会来拉你,这就成了他强迫你的证据,回到屋就摔东西烧窗帘!别怕,有些事情我们说是那就是。”

人性,不是本恶还是本善,是可塑。相反拳师模式,会把人的戾气最大化。该层次的复制又叫火中取栗,走火入魔…要知,“告他强奸”,是严肃的法律程序,而性许可又是一种高度主观、宛如双刃剑一般,有着强烈杀伤的权利——
从自然人的角度来看,女方法定享有该类权利,但她是否清晰的清楚,使用或滥用这类权利的后果呢?上一分钟同意≠下一分钟同意,会让人飙泪笑。深圳某段女士,3年来不是在报强奸,就在被强奸的路上,次次以遭强奸为由敲诈,最后报警高达257次。22年南昌琦振东案,更离谱到只要是正常人都觉得离谱到家,最后扛不住试图割腕自杀。
很多事看多不是个事。
前天一边喝咖啡一边与朋友聊天。他说了一些让他感动的故事。其实照我思索,或当时我想说的,如想栽培女儿,除了学业,不如建议抽空看看《傲慢与偏见》,对自己祛魅。
有些人会很幸运,幸运在少女少男时期,就知想要什么又怎么得到。我们都在为着生活的目标而奋斗,要抵消自己的负分项,拥有独立人格,把自己变得更好才能遇见更好的另一半。

“从不改变主意的人要特别注意,一开始就要拿对主意。”——《傲慢与偏见》。本案这点就很明显,男主与女主最后的对话,男:我真的不做过。女:你的不作为,就是你做的。
很明显,男主只是家庭的提线布偶,“打从那以后,这孩子就蒸发了,一联系,他的手机就被他家人拿着……”。这是过度保护,大概率这些钱,都是男方父母辛苦积累,估计姐姐也还支援不少。作为真正的当事人,事后并未进行过深入的交流,所有拉锯都发生在长辈之间。
同样女方的经历来看,一直依附于家人决定,另一边,又对婚前性行为坚决拒绝。她没说,但抗拒很明显,意味这段感情也是犹疑选项。
都是妈宝,心理年龄又大差不差。然后,一个妈宝女遇到一个妈宝男,家长又在传统规则下,充满算计与博弈……但凡这俩中,有那么一个独立性强或有主见,也不至于当下情景。

一场上赶着的悲剧。媒体与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焦点,很大一部分集中在“性同意”上,又衍生出订婚≠性同意,却低估了“薛定谔的强奸”带来的“天崩”。
这是一个混打赛道,什么是性同意?压根没标准,不在法律里,存于司法解释中。性同意是彻头彻尾的一个空壳,相反现实有个名词,叫去责任化。男女的性,以及两个人关系的尺度,有时是一种社会式契约,甚至秩序。
别说男方与女方,是婚介所介绍,感情基础薄。关键在于是不是订婚?订婚就是结婚仪式的一种,本质是双方家庭很正式的声明与公开缔约,也是中国农村公序良俗之一,又在社会的运转上,潜移默化的达成统一,也是比恋爱关系更接近事实婚姻——虽然事实婚姻这词,现今在法律上已经见不到了。
婚姻特质,即性同意➕生育同意➕抚养承诺。具体到大同案,电梯一进一出,关系就发生了地裂式的改变,女方报警被未婚夫强奸。要知道,社会不完全照法律运行,更多依靠习俗潜移,以后,订婚与事实婚姻的关系怎么处理?
习俗与法律的边界在哪?如果类似“去责任化”成为主流,社会又将会如何?因爱而有所恃背后,是因爱而有所怯——当全部提倡权利,而去责任化,多米诺骨牌,很快在安徽出现了。

回到大同案,案发当天,大同最低气温6度,男方与女方都着长裤。九品芝麻官里的常威天生神力,面对无缚鸡之力的戚秦氏,都做不到无损无伤强奸,凭啥男主就比常威还厉害?

不是说主张订婚就该有性同意,也不是谁共情强奸犯,而是犯罪需要构件。
一审判决强奸既遂,引发社会更大面积关注。二审第一次延期(24.4.8-2024.6.8)、二审第二次延期(2024.6.8-2024.9.8)、二审第三次延期(2024.9.8-2024.12.8)、二审第四次延期(2025.3.18-2025.6.7)——但凡跟公检法打过交道,就知控方骑虎难下,真有一点切实证据,早就不拧巴了。
控方拿不出任何事中暴力压制的客观物证(DNA未检出核心分型、未查出任何衣物撕裂或私处抵抗伤)。只能切换时间轴,以实际连佐证,都算不上的间接证据,作为犯罪构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婚房内发生了一起,暴力压制或违背意志的犯罪。
这起“薛定谔的强奸”,让全体男性产生不安全感。试想订婚,哪个年轻人不兴奋?然后在婚房,被一个依然是处女的未婚妻告强奸入狱,谁不觉得荒唐?何况面对漫长的羁押,未婚夫始终没承认有强迫行为。由始到终——这事就没任何从法律方面去解释的可能。

我国把强奸罪等同于杀人放火,是重罪,但在司法实践里,由于几乎没有第三方在场,那么口供,就显得特殊与相当重要。
意味一般刑案的证据规则,是疑罪从无,类似强奸案的司法实践,由于体谅女性的取证困难,又往往是女方说法效力更高。被害人只要第一时间控告,只要有言辞证据,公安机关大概率会立案,只要立案,公安机关往往会更倾向于认为被害人的控告是对,否则立什么案?比如河北相亲被控强奸案。受害者要完整服刑三年后,到出墙三年才洗掉罪名。

意味在讯问嫌疑人的时候,往往就预设好逻辑,在笔录上,体现出来的是对当事嫌疑人非常不利。22年南昌琦振东案,是有完整的证明不是强奸,然而琦振东被羁押后,依然顶不住高压,最后只能认罪认罚,二审判三缓三。
回到大同案,案发后在床单上发现了混合斑,明确检测出的“男方的精液”和“女方的阴道分泌物”混在一起的湿痕,通俗地说,就是男女体液,在当天混合在一起,而其中的精液,又是男方当天射出。
一般的穿衣接触,是不可能形成这种“混合液体痕迹”。问题是,这是一起发生婚房里的强奸案,对象是未婚夫——只能证明,双方有过亲密接触,而不能证明,亲密接触是自愿还是强迫。
席某平不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是不承认强奸。电梯里的拖拽本身也不是强奸——为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实施的拖拽,才是强奸罪的暴力手段,事后六点多的视频,忒能证明两点多时,席某平在婚房强奸了未婚妻?
性行为分两种,核心性行为(指性交等)与边缘性行为(包括接吻,抚摸,拥抱等)。那什么是强迫,是使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无法抗拒。三个不里只要半个认定,就为强奸。

具体到本案,别说常规证据,哪怕小到在受害人身上发现有非正常性行为产生的伤害,就可坐实强奸。但找不到,就是找不到。医院病历解读:“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司法鉴定解读:“内裤、阴道擦拭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和STR分型”。
能够给出的各种证据,都属于事后证据,甚至,对事后争吵的内容,也模糊不清,包括受害者和常理的受侵害反应,同样格格不入。获取的间接证据,在证据链条之间,存在无法相互印证的问题,更和一般法律常识上的性侵证据,极大背离。
相反一对都是雏的未婚夫妻,由边缘性行为到核心性行为,我只碰碰不插入,到忽然插入又秒射——婚房内该定义为强暴还是忍不住?只有这个才能解释,为什么案发后,双方衣物都没任何破损、除女性的手臂手腕有淤青之外,双方身体也没任何损伤。

至于这个未婚夫妻之间的边缘性行为,造成的突破,到底是有意还是故意,又或者欺骗,另当别论。定婚后,双方是存在模糊的权利义务空间——最少,不属于司法解释里的强奸吧——
传统的规则范畴,如说结婚证,是法律意义上,形成的配偶权(性同意)契约,那么订婚给彩礼,就是在民俗意义上,形成的配偶权(性同意)契约。
简单的说,可以结束契约,但不能在契约内,一边享受权利,一边不承担义务。另外一边不得不说,未婚夫刑事一审都判了,女方也愣是没还彩礼,要一直到男方打民事诉讼才还——其实强奸案一审宣判都过了一个多月。一切到此,已经无法挽回。
更可怕的是,在中国,诸多事一旦灵活,就会很快泛化。按照大同案的犯罪构件,任何同居,可以随时告强奸,前一秒亲密,后一秒就可以告强奸,又瞬间成为刑案。
如果说南京彭宇案,让国人的到道德水平倒退五十年。那么,大同订婚强奸案,就是天崩的开始。一起被全民关注的案件,诸多问题,能被强行判决。背景,是“被虚化的刑事庭审”——法庭审判,本该是把守公正的最后关口,实际被虚化到可有可无。
在现行的审判机制下,一旦被检院批捕,几不可能无罪,律师其实更多只是充当一个仪式角色,辩护什么并不重要,“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简而言之刑事庭审“被虚化”。尤其两性官司,一直是需要男人自证清白,而且往往且是在被羁押的情况下,自证清白,太难了。
席某平出墙直奔高院,但高院不会推翻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是高院主动上报,而造成这一奇怪现象的原因之一,即审委会越俎代庖。

司法实践中,合议庭往往会把有影响里的案件,报审委会讨论,不仅审委会作出的决定更有权威性,且日后一旦出现错判,也该由审委会承担责任。大同案不例外,会一路报到高院以免担,然后,一锤定音。
但法律的本质是什么?维护公序良俗。
彭宇案法官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之所以经典,因践踏了公序良俗。订婚在良俗来说,接近于结婚,法律践踏,后果会不堪设想。毕竟公众,已经把日常的感知情绪,代入到本案之中,意味这案子,其实已经不是这案子本身了。

没有一场悲剧是偶然的。
大同案能群情激奋,某点涉及男女关系在新旧规则下的既要又要。两人作为自然人,当初要是从始至终选择新规则——不合则散,各自安好,期间若是男方违背对方意愿,强行有非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治。同样反过来,女方家属也不得借婚姻索取巨额财物,这样就都在新规则处置的范畴。
不能一边指责落后的观念,要有力冲击传统陋习,打破封建观念的束缚,另外一边,却沿用陈旧规则,让男方承担传统的民俗义务(彩礼等)。那女方呢,又是否该尊重民俗下的相关权益?毕竟照民俗而言,已经订婚
有些事,一旦发生就无法弥合。
大同案,最后双方,又忒一个“疼”字了得。是走上了,没任何一方愿意看到的悲剧,又戳破了多少青年男女,对"幸福婚姻"的粉红泡泡。双输不可怕,怕的是天崩,越到后面,越是倒不了车。如今,全国的强奸案,已经到了历史最高位,同年一季度全国结婚登记169.7万,更创下近十年同期新低。

沈从文说,凡事都有偶然的凑巧,结果却又如宿命的必然。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需要更高的上限与风向标,不然就会坍塌到,底线也守不住。
大同订婚强奸案,犹如一把自戕不息的利刃,划开深渊一般的裂口,只会全员受伤,最后,只能由全社会买单,又只会留下社达主义。
这是一个悲剧,同时也是一个悲哀。就不知多年以后,他与她又是否会想起,在刚进电梯那一刻,曾经貌似也快乐过。拍胸的手,多像春天里的小鹿,撞得人心慌意乱,低而分明。

烧窗帘那段给我看笑了,小红书“导师”真是害人不浅。但整篇文章把女方当成纯纯算计犯,这也太偏了吧?男方他妈宝就干净了?强奸认定不靠证据靠罗生门?家里人全都一个德行,男的躲起来女的没主见,烂事凑一堆。绝了,一场戏全在演。
这写的啥啊,我先缓缓。我不是替男方洗,也不是站女方,我就是觉得这文章通篇透着一股子“我早就看穿了一切”的味儿,看得人脑袋瓜子嗡嗡的。 你说这案子,最邪门的不是俩人订婚了、发生关系了、女方反悔了、报警了——这些词儿单拿出来哪个都不新鲜,新鲜的是作者您这逻辑,真给我整乐了。合着您写这么大一篇,中心思想就一句:这女的不干净,被小红书洗脑了,男的也是个妈宝废物,俩半斤八两,全是悲剧。那您这跟那些“女孩子要保护自己”的爹味说教有啥区别?换了个立场,还是站在高处往下看。 我先说我身边一个事儿。我有个表妹,前年相亲认识个男的,处了仨月,两家催着订婚。男方家条件好点,在县城有套房,全款。订婚那天我也去了,酒桌上男方父母话里话外就是“我们家XX老实,不会说话,以后你多担待”。那男的就坐我旁边,吃饭全程没跟我表妹说三句话,就知道给人倒茶,你问什么他答什么,跟审讯似的。我表妹后来跟我说,她当时心里就堵得慌,但她妈跟她说“过日子嘛,跟谁过不是过,这小子看着本分,不抽烟不喝酒,能挣钱,比啥都强”。 后来呢?俩人因为彩礼和房子加名的事儿吵翻了。我那表妹,说实话也不是什么省油的灯,她妈教她“男人不能惯着,房子必须加你名,不然以后他家里人欺负你你都没底气”。那男的家里也不松口,说“首付全是我们家出的,你一分钱没掏,凭啥加你名”。就这么耗了俩月,婚事黄了。这俩人对吗?都不对。但你要说这事儿全赖我表妹被网上那些“独立女性必须作”的言论毒害了,我也不认。 回到这案子上。文章里说,女方那些“燃烧窗帘”“往监控底下跑”的操作,都是小红书“导师科普”教的。好家伙,您这记者的脑洞比小说还大。先不说这是不是真的,就算真是从一个什么破帖子上学来的,那然后呢?是不是就能证明“她是故意的”了?我给您举一个更离谱的例子,前阵子不是还有“教你在男朋友手机里装定位”的帖子吗?那我是不是就能说每个查男朋友手机的女人都是被大数据PUA了? 这案子里最让我膈应的,就是作者反复强调“处女”“未婚妻”这些标签。您想说啥?说一个处女未婚妻,在婚房里,被未婚夫怎么着了,然后反咬一口?这不就是典型的“受害者身份没洗干净”的叙事吗?合着您觉得,女方不是小姐,是她自己订婚了,还保持婚前性行为,那她告强奸就是为了讹钱?真服了。您这是查案呢,还是写爽文呢?您能比法院还高明? 还有您那语气,什么“薛定谔的强奸”“去责任化”,听着挺高级,其实就是和稀泥。啥叫“薛定谔的强奸”?您是不是觉得,这事就是个糊涂案,男方说没强,女方说有,谁也说不清,所以大家都别骂男方,也别骂女方,骂这世道就完了?您这太极打得真好。我问您一个最简单的,如果一个男的跟一个女的在一个屋里,女的非要说是强奸,男的说她没有,那您觉得按您的意思,是不是只能怪女的自己当时没说“我不同意”这四个字?那要连话都不让说呢?嘴被堵住了呢?您又该说“那你为什么没挣扎了”吧? 我这话可能说得不好听,但我真觉得,作者您对“性同意”这套东西的理解,还停留在“只要没动手打人、没拿刀威胁,就不算强迫”的原始阶段。您说“性同意压根没标准,不在法律里,存于司法解释中”——这句话是真的,但您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法律没法写死,写死了就有漏洞。人家法律还要讲个“具体情境”,到了您这儿,就成了一句“薛定谔的强奸”,显得您特有见地?其实啥也没说。 文章里还提到什么“男主只是家庭的提线布偶”“女方也是妈宝女”,俩没主见的人,家长硬推着走,最后推成一场闹剧。这话说得其实有几分道理,但也就是几分。你光说他俩是提线木偶,可你要是站在那男的的角度想一想呢?他是被父母从小管到大,他可能真的觉得,订婚了就是自己人了,结婚就是个流程,早点睡在一起也没啥。这种想法是不是很蠢?蠢极了。但“蠢”和“犯罪”之间,还隔着一道“法律”的墙呢。您不能因为中间隔着墙,就干脆说这墙不存在,直接把俩人并列成“都是悲剧”了。 这文章里还有一段,写深圳某段女士,3年间报警257次,都是说被强奸,然后敲诈勒索,最后被抓了。我不否认世界上有这种人,真的,哪行哪业都有混蛋。但您拿这个例子出来,是想说明啥?说明女方脑子有毛病?还是说明“报警强奸”这四个字在您看来已经被玷污了?那我还看过新闻,有男的杀了他老婆然后伪装成自杀的呢,按您这逻辑,我是不是可以说“所有丈夫都可能杀妻”? 我觉得这事儿吧,说到底,《傲慢与偏见》那段话,放在这儿,反而显得您特别傲慢。您用一本书去解构一场强奸指控,就像用一把螺丝刀去修坦克。您说“有些人很幸运,在少女少男时期就知道想要什么”——那您想过没有,那个女主,要是真像您说的那么目的明确、那么心机深重,她干吗非在回门宴那天烧窗帘?她干吗非挑这个日子?她应该学您崇拜的段女士那样,找个色眯眯的老头,钓个鱼,讹个大的啊。她跑到婚房里烧窗帘,把监控搞来,搞出这么大动静,就是为了让自己变得“不完美”?这逻辑通吗? 我前阵子跟一个做律师的发小吃饭,他说这种案子,最难判的压根不是“发生了没有”,而是“她当时心里怎么想的”。法律管不了人心,尤其是反悔的人心。他说,男人最容易犯的错就是“觉得她默认了”。她跟你进了屋,她答应跟你处对象,她让你抱了一下,这些都构不成“同意”。你要是为这个买单,那你只能怪自己脑子不清醒。 现在网上那些男的,一提起这个案子就跟疯了一样,说“中国男人以后不敢结婚了”“谁还敢给彩礼啊”。我看着真觉得好笑。你害怕,你怕啥?怕女的反悔?那你以后想清楚了再上床,别喝了点儿酒就啥都不认。怕给了彩礼打水漂?那你可以不结婚啊。又想要老婆,又不想承担任何风险,天下哪有这么好的事儿?菜市场买菜还得挑三拣四呢,你娶个人比买菜省心多了? 说到底,我就是觉得,这文章作者,披了个“理性客观”的皮,内里还是那套老掉牙的“红颜祸水”论。您要是真想写点有分量的东西,您就该去采访采访那俩家庭,问问他们到底是谁拍的板,谁在背后算计,谁在拿孩子当筹码。而不是坐在这儿,喝着咖啡,抽着烟,四十五度角仰望天花板,来一句“都是妈宝”。您这没解决任何问题,您只是把两个家庭的血淋淋撕开,又给读者喂了一口大瓜,然后说:“看吧,人性就是这破玩意儿。” 那您跟那些您看不起的“拳师”有啥区别?人家好歹还骂个痛快,您这阴阳怪气的,更显得没劲。 我也没啥高见,我就是个普通老百姓。我觉得吧,一个案子,只要不是疑罪从无给判了无罪,那就说明在法院那儿是站得住脚的。人家高院也不是傻子,二审、申诉,那不是过家家。您要真觉得这案子冤枉,您去拿证据说话,找律师去,别在文章里写“憋着尿等真相”啥的,憋着尿不解决问题。您这洋洋洒洒写一大篇,还不如直接给大同中院写封信,问问他们为什么不采纳男方的辩护意见。您在这儿煽情,一会儿叹息、一会儿咖啡的,您把女方的痛苦放哪儿了?您把她父母那几张老脸往哪儿搁? 我又看了几遍,文章里说“女性的时候,又对婚前性行为坚决拒绝”——这话我懂,很多人觉得,订婚了就是半个丈夫,做了也就做了,完事儿扯个证就完结了。这种思想才是最要命的。你连最基本的女性身体自主权都不承认,那你还谈什么婚姻平等?那些说“你都是人家的人了”的,跟几十年前的“破鞋”论有啥区别?时代在跑,您还在原地踏步。 最后,我想起一句话,忘了在哪儿看的了,说“很多悲剧,不是坏人作恶,而是好人不作为”。这案子里的双方家庭,您说他们是“妈宝”也好,“算计”也好,说到底,都是觉得“孩子的事,大人能做主”。结果呢?把人做进监狱了,把一个家毁了,把另一个家也毁了。您现在在这儿写“社会全员受伤”,我看不是社会受伤,是某些人的脑子受伤了。 行,我说完了,估计又有一堆人要骂我,无所谓。我就是觉得,这案子里,那个女的一辈子估计都会被人戳脊梁骨,那个男的就算最后真能翻案,他也废了。咱这些看客,看完热闹,该干嘛干嘛。但作者您这文章,说白了过来,就是把一个玄案,讲成了一个更加玄的空谈。真没啥意思。还有,别动不动就搬《傲慢与偏见》了,那书里面的伊丽莎白,可是敢在达西先生面前直接说“我对你毫无好感”的主儿,您这女主,要真有那本事,也不至于走到今天这步。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