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强行植入记忆时,就是事有蹊跷时。山西大同订婚案,席某平出狱了,期间漫长的羁押里,扛着不认罪,出墙又直奔高院。
案子,早就没任何神秘可言。23年8月,媒体发布了关于案子的首篇报道:《回门宴婚房发生关系后女方控告被强奸,男方已被羁押105天》。随即,该案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不仅是订婚强奸案,还是处女的未婚妻,报警被未婚夫在婚房强奸。

热度高居不下,包括又不限央视新闻等央媒都全网转发报道两次。在这些时节,复杂的舆论光谱中,让双方的家庭经历一次次残酷审判。
其实案情并不复杂,却因双方的订婚关系、彩礼、性同意等议题,被迅速卷入舆论漩涡。一切始于相亲。谁都不想马虎过日子与委屈过日子,但在相亲市场,澄澈纯净的人性不存在,物化的衡量成为KPI。
男女好比货架上的商品,照各种分定互相归类。一个常态的男子遇到另外一个常态的女子,理想的莫过于双方货真价实。本案其实可以说是房产加名引发,但房主的确是席某平。

当第一次看到新闻,我是如闻叹息。当时猜测该女子,恐怕父亲早不在或单亲家庭,有概念没常识,有意识没事实——包括,她在订婚当天,那些离谱到家的自卫手段,燃烧窗帘等等,
其实,都是来源于小红书的“导师科普”——“发生争吵就跑到有监控的地方大吵大闹,他必然会来拉你,这就成了他强迫你的证据,回到屋就摔东西烧窗帘!别怕,有些事情我们说是那就是。”

人性,不是本恶还是本善,是可塑。相反拳师模式,会把人的戾气最大化。该层次的复制又叫火中取栗,走火入魔…要知,“告他强奸”,是严肃的法律程序,而性许可又是一种高度主观、宛如双刃剑一般,有着强烈杀伤的权利——
从自然人的角度来看,女方法定享有该类权利,但她是否清晰的清楚,使用或滥用这类权利的后果呢?上一分钟同意≠下一分钟同意,会让人飙泪笑。深圳某段女士,3年来不是在报强奸,就在被强奸的路上,次次以遭强奸为由敲诈,最后报警高达257次。22年南昌琦振东案,更离谱到只要是正常人都觉得离谱到家,最后扛不住试图割腕自杀。
很多事看多不是个事。
前天一边喝咖啡一边与朋友聊天。他说了一些让他感动的故事。其实照我思索,或当时我想说的,如想栽培女儿,除了学业,不如建议抽空看看《傲慢与偏见》,对自己祛魅。
有些人会很幸运,幸运在少女少男时期,就知想要什么又怎么得到。我们都在为着生活的目标而奋斗,要抵消自己的负分项,拥有独立人格,把自己变得更好才能遇见更好的另一半。

“从不改变主意的人要特别注意,一开始就要拿对主意。”——《傲慢与偏见》。本案这点就很明显,男主与女主最后的对话,男:我真的不做过。女:你的不作为,就是你做的。
很明显,男主只是家庭的提线布偶,“打从那以后,这孩子就蒸发了,一联系,他的手机就被他家人拿着……”。这是过度保护,大概率这些钱,都是男方父母辛苦积累,估计姐姐也还支援不少。作为真正的当事人,事后并未进行过深入的交流,所有拉锯都发生在长辈之间。
同样女方的经历来看,一直依附于家人决定,另一边,又对婚前性行为坚决拒绝。她没说,但抗拒很明显,意味这段感情也是犹疑选项。
都是妈宝,心理年龄又大差不差。然后,一个妈宝女遇到一个妈宝男,家长又在传统规则下,充满算计与博弈……但凡这俩中,有那么一个独立性强或有主见,也不至于当下情景。

一场上赶着的悲剧。媒体与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焦点,很大一部分集中在“性同意”上,又衍生出订婚≠性同意,却低估了“薛定谔的强奸”带来的“天崩”。
这是一个混打赛道,什么是性同意?压根没标准,不在法律里,存于司法解释中。性同意是彻头彻尾的一个空壳,相反现实有个名词,叫去责任化。男女的性,以及两个人关系的尺度,有时是一种社会式契约,甚至秩序。
别说男方与女方,是婚介所介绍,感情基础薄。关键在于是不是订婚?订婚就是结婚仪式的一种,本质是双方家庭很正式的声明与公开缔约,也是中国农村公序良俗之一,又在社会的运转上,潜移默化的达成统一,也是比恋爱关系更接近事实婚姻——虽然事实婚姻这词,现今在法律上已经见不到了。
婚姻特质,即性同意➕生育同意➕抚养承诺。具体到大同案,电梯一进一出,关系就发生了地裂式的改变,女方报警被未婚夫强奸。要知道,社会不完全照法律运行,更多依靠习俗潜移,以后,订婚与事实婚姻的关系怎么处理?
习俗与法律的边界在哪?如果类似“去责任化”成为主流,社会又将会如何?因爱而有所恃背后,是因爱而有所怯——当全部提倡权利,而去责任化,多米诺骨牌,很快在安徽出现了。

回到大同案,案发当天,大同最低气温6度,男方与女方都着长裤。九品芝麻官里的常威天生神力,面对无缚鸡之力的戚秦氏,都做不到无损无伤强奸,凭啥男主就比常威还厉害?

不是说主张订婚就该有性同意,也不是谁共情强奸犯,而是犯罪需要构件。
一审判决强奸既遂,引发社会更大面积关注。二审第一次延期(24.4.8-2024.6.8)、二审第二次延期(2024.6.8-2024.9.8)、二审第三次延期(2024.9.8-2024.12.8)、二审第四次延期(2025.3.18-2025.6.7)——但凡跟公检法打过交道,就知控方骑虎难下,真有一点切实证据,早就不拧巴了。
控方拿不出任何事中暴力压制的客观物证(DNA未检出核心分型、未查出任何衣物撕裂或私处抵抗伤)。只能切换时间轴,以实际连佐证,都算不上的间接证据,作为犯罪构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婚房内发生了一起,暴力压制或违背意志的犯罪。
这起“薛定谔的强奸”,让全体男性产生不安全感。试想订婚,哪个年轻人不兴奋?然后在婚房,被一个依然是处女的未婚妻告强奸入狱,谁不觉得荒唐?何况面对漫长的羁押,未婚夫始终没承认有强迫行为。由始到终——这事就没任何从法律方面去解释的可能。

我国把强奸罪等同于杀人放火,是重罪,但在司法实践里,由于几乎没有第三方在场,那么口供,就显得特殊与相当重要。
意味一般刑案的证据规则,是疑罪从无,类似强奸案的司法实践,由于体谅女性的取证困难,又往往是女方说法效力更高。被害人只要第一时间控告,只要有言辞证据,公安机关大概率会立案,只要立案,公安机关往往会更倾向于认为被害人的控告是对,否则立什么案?比如河北相亲被控强奸案。受害者要完整服刑三年后,到出墙三年才洗掉罪名。

意味在讯问嫌疑人的时候,往往就预设好逻辑,在笔录上,体现出来的是对当事嫌疑人非常不利。22年南昌琦振东案,是有完整的证明不是强奸,然而琦振东被羁押后,依然顶不住高压,最后只能认罪认罚,二审判三缓三。
回到大同案,案发后在床单上发现了混合斑,明确检测出的“男方的精液”和“女方的阴道分泌物”混在一起的湿痕,通俗地说,就是男女体液,在当天混合在一起,而其中的精液,又是男方当天射出。
一般的穿衣接触,是不可能形成这种“混合液体痕迹”。问题是,这是一起发生婚房里的强奸案,对象是未婚夫——只能证明,双方有过亲密接触,而不能证明,亲密接触是自愿还是强迫。
席某平不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是不承认强奸。电梯里的拖拽本身也不是强奸——为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实施的拖拽,才是强奸罪的暴力手段,事后六点多的视频,忒能证明两点多时,席某平在婚房强奸了未婚妻?
性行为分两种,核心性行为(指性交等)与边缘性行为(包括接吻,抚摸,拥抱等)。那什么是强迫,是使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无法抗拒。三个不里只要半个认定,就为强奸。

具体到本案,别说常规证据,哪怕小到在受害人身上发现有非正常性行为产生的伤害,就可坐实强奸。但找不到,就是找不到。医院病历解读:“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司法鉴定解读:“内裤、阴道擦拭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和STR分型”。
能够给出的各种证据,都属于事后证据,甚至,对事后争吵的内容,也模糊不清,包括受害者和常理的受侵害反应,同样格格不入。获取的间接证据,在证据链条之间,存在无法相互印证的问题,更和一般法律常识上的性侵证据,极大背离。
相反一对都是雏的未婚夫妻,由边缘性行为到核心性行为,我只碰碰不插入,到忽然插入又秒射——婚房内该定义为强暴还是忍不住?只有这个才能解释,为什么案发后,双方衣物都没任何破损、除女性的手臂手腕有淤青之外,双方身体也没任何损伤。

至于这个未婚夫妻之间的边缘性行为,造成的突破,到底是有意还是故意,又或者欺骗,另当别论。定婚后,双方是存在模糊的权利义务空间——最少,不属于司法解释里的强奸吧——
传统的规则范畴,如说结婚证,是法律意义上,形成的配偶权(性同意)契约,那么订婚给彩礼,就是在民俗意义上,形成的配偶权(性同意)契约。
简单的说,可以结束契约,但不能在契约内,一边享受权利,一边不承担义务。另外一边不得不说,未婚夫刑事一审都判了,女方也愣是没还彩礼,要一直到男方打民事诉讼才还——其实强奸案一审宣判都过了一个多月。一切到此,已经无法挽回。
更可怕的是,在中国,诸多事一旦灵活,就会很快泛化。按照大同案的犯罪构件,任何同居,可以随时告强奸,前一秒亲密,后一秒就可以告强奸,又瞬间成为刑案。
如果说南京彭宇案,让国人的到道德水平倒退五十年。那么,大同订婚强奸案,就是天崩的开始。一起被全民关注的案件,诸多问题,能被强行判决。背景,是“被虚化的刑事庭审”——法庭审判,本该是把守公正的最后关口,实际被虚化到可有可无。
在现行的审判机制下,一旦被检院批捕,几不可能无罪,律师其实更多只是充当一个仪式角色,辩护什么并不重要,“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简而言之刑事庭审“被虚化”。尤其两性官司,一直是需要男人自证清白,而且往往且是在被羁押的情况下,自证清白,太难了。
席某平出墙直奔高院,但高院不会推翻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是高院主动上报,而造成这一奇怪现象的原因之一,即审委会越俎代庖。

司法实践中,合议庭往往会把有影响里的案件,报审委会讨论,不仅审委会作出的决定更有权威性,且日后一旦出现错判,也该由审委会承担责任。大同案不例外,会一路报到高院以免担,然后,一锤定音。
但法律的本质是什么?维护公序良俗。
彭宇案法官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之所以经典,因践踏了公序良俗。订婚在良俗来说,接近于结婚,法律践踏,后果会不堪设想。毕竟公众,已经把日常的感知情绪,代入到本案之中,意味这案子,其实已经不是这案子本身了。

没有一场悲剧是偶然的。
大同案能群情激奋,某点涉及男女关系在新旧规则下的既要又要。两人作为自然人,当初要是从始至终选择新规则——不合则散,各自安好,期间若是男方违背对方意愿,强行有非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治。同样反过来,女方家属也不得借婚姻索取巨额财物,这样就都在新规则处置的范畴。
不能一边指责落后的观念,要有力冲击传统陋习,打破封建观念的束缚,另外一边,却沿用陈旧规则,让男方承担传统的民俗义务(彩礼等)。那女方呢,又是否该尊重民俗下的相关权益?毕竟照民俗而言,已经订婚
有些事,一旦发生就无法弥合。
大同案,最后双方,又忒一个“疼”字了得。是走上了,没任何一方愿意看到的悲剧,又戳破了多少青年男女,对"幸福婚姻"的粉红泡泡。双输不可怕,怕的是天崩,越到后面,越是倒不了车。如今,全国的强奸案,已经到了历史最高位,同年一季度全国结婚登记169.7万,更创下近十年同期新低。

沈从文说,凡事都有偶然的凑巧,结果却又如宿命的必然。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需要更高的上限与风向标,不然就会坍塌到,底线也守不住。
大同订婚强奸案,犹如一把自戕不息的利刃,划开深渊一般的裂口,只会全员受伤,最后,只能由全社会买单,又只会留下社达主义。
这是一个悲剧,同时也是一个悲哀。就不知多年以后,他与她又是否会想起,在刚进电梯那一刻,曾经貌似也快乐过。拍胸的手,多像春天里的小鹿,撞得人心慌意乱,低而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