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庄志明律师
哈,全程不提名字了。还是要强调下,我和我的五服之内、亲朋,没有吸毒的,更没有贩毒的。
事情是这样的。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就这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让一些人破防了,个别媒体以“吸毒记录封存”为噱头点燃了挑战国家权威的导火索,更有媒体以“少爷说”带节奏恨国,直接将该话题导火索泼上汽油。然后N个媒体齐刷刷一拥而上集体砸场子。
吸毒记录封存舆情之火熊熊燃烧。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法是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的,这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基本法律。一帮媒体居然暗搓搓对国家的立法机关阴阳怪气、唧唧歪歪了。党媒姓党,早就被这帮坏种抛到九霄云外了。
这些家伙不仅是坏,还蠢,坏到丧尽天良,蠢到恬不知耻。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意味着所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都封存,不存在单单是吸毒记录封存。黄赌毒的违法记录都予以封存。猥亵、盗窃、诈骗、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统统予以封存。这么多的违法行为,单挑一个吸毒,本身就说明了别有用心、居心叵测。深谙网络流量之道啊。
封存违法记录从现象上说是对违法行为人放过一马,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并不是这么简单的事。
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其核心意义在于平衡法律惩戒与社会修复的关系,通过限制违法记录的公开与使用,为特定群体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违法记录若不封存,而是公开,可能成为个人社会评价的“永久标签”,限制其就业、教育、社交等机会,形成“违法-社会排斥-再违法”的恶性循环。封存制度通过限制记录的传播,为违法者提供从头开始的机会,降低其因社会压力而再次违法的风险。
还有破罐子破摔的逻辑,违法者在社会上处处受挫,与社会的对立情绪加剧,很容易引发报复性犯罪。特别是违法记录公开,工作无望时,很可能直接引发抢劫、杀人、盗窃等恶性犯罪。封存制度通过缓解这种对立,促进社会成员间的包容与和解,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除了对违法记录封存,还有对犯罪记录封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心理和人格尚未成熟,违法记录若长期公开,可能导致其被社会标签化,引发歧视、排斥,甚至自暴自弃。封存制度通过消除“前科阴影”,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就业,降低再犯风险,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也好,对违法记录封存也好,归根到底还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运作,避免社会陷入混乱,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在大批违法犯罪人因工作无着落的情况下,人们是没办法有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的。——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
媒体不谈黄,不谈赌,单挑一个毒,用心是非常险恶的。因为毒最容易挑动情绪。相反,涉及黄的舆情事件,媒体还为他们洗地呢,比如某硕士嫖……这么多违法行为,比如,猥亵的危害性难道低了?咋不挑啊,专挑吸毒还是大有学问的。
实际上,我国的《戒毒法》对吸毒人员才真的呵护呢,《戒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戒毒法》第七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歧视戒毒人员都要赔偿的。
很多网民提及缉毒人员,说到此我不得不提缴枪不杀,我党军队对俘虏坚持缴枪不杀,优待俘虏,本质上是为了削弱对方抵抗,减少我方牺牲。虽说我们不能优待毒贩,但通过封存吸毒记录,会从整体上降低毒势力和缉毒人员的对抗,此对降低缉毒人员的牺牲,是大有好处的。真正对缉毒人员关心,应该考虑降低毒势力的负隅顽抗。
必须说明,违法记录封存并非一刀切,一刀切的封存那也是不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说明了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是可以查询违法犯罪记录的。
比如关于考公务员。有违法记录不一定完全禁止报考公务员,具体能否报考主要取决于违法记录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岗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下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可见,法律并未禁止治安违法的人考公务员,但违法人员可能对政审产生不利影响,在优胜劣汰中可能被淘汰。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五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以上规定可见,违法记录不是公务员考察的必备条件。此处说明,如今没有“政审”之说了,而是叫“考察”。
具体实操是,公务员组织部门在考察过程中根据岗位要求查询考生的违法记录,这是公务员录用和调任的常规审查程序。组织部门在考察过程中查询考生的社会信用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以确保录用人员符合政治标准和道德要求 。从这个角度说,公务员管理的组织部门可依法查询违法记录。警、国安、法、检等部门通常要查违法记录的。
另外,2020年9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今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都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因此,教育局、有关学校也可依法查询拟录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所以说,学校等有关单位也是可以查询违法记录的,不唯独行政机关。
究竟哪些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查询违法记录呢?这个不好说,简单说,有法律依据查询的就可以查询,没有法律依据的就不可查询。
最后还要说,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也就是说,违法记录只能查询人自己掌握,不能透露给其他人(包括媒体)。
至于明星之类,他们作为公众人物,吸毒情况本身和普通人不同,他们是需要让渡隐私空间的,吸毒情况揭露也就揭露了,很正常。退出后,他们也应该享受常人该有的隐私待遇。
总之,毒不能沾,但沾了毒也得给他们一条活路。有活路对吸毒史的人是好,对我们也是好。
最后呼吁,对不讲规矩,不讲政治,信口开河,损害法律权威的媒体们,也该修理修理了。否则,他们就上房揭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