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下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维持原判这个结果。其实大多数人都能预料到,毕竟基本盘就是这样。
但这个判决的结果本身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判决当中的说理部分,以及它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我们都能看出这个判决当中,依然把违背妇女意志的标准,解释为女性的纯主观自由。说白了就是她只要说违背她意志了,那法律就认为违背了她的意志;只要是违背了她的意志,那基本就是强了。而对于两个人的关系、两个人所处的环境、当事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反抗能力、反抗程度 反抗过程中身体受伤害的程度,考量是比较少的。
比如这个案件当中,两个已经订婚的人一起进入相对私密的空间,是否作为考量犯罪过程中女性的反抗?是不是就是手臂的那一点淤青?对于如此侵犯人权的犯罪,是不是应该更激烈的反抗,以避免犯罪分子得逞呢?或者我们反过来思考一下,按照这种思路的话,那很多男性进入中年之后力不从心,婚后女性意愿又非常强烈,非要关灯来一下。不来一下,她可能连花钱都不给你,那这算不算强制性猥亵呢?
所以就这种判决,就意味着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强奸这种控告,依然是男女双方发生关系之后,女性的某一种特权。说白了就是男性在性关系当中是彻头彻尾的弱者。只要你不服,随时可以用这个大招来干你。至于这其中的逻辑,我在二审延期的时候就已经说过了。因为性同意这个概念本身就非常违心主义,这种东西几乎是无法被观测、无法被定义、无法被评价的。就用一个悬而又悬的东西去作为犯罪的判罚依据,本身就是很难评的。
所以当我们在讨论大同订婚强奸案的案情时,我们并不是在讨论这个男性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而是想讨论一下这个法条它是不是科学的、是不是合理的。我之前说过:主动上门不能代表同意、穿蕾丝内衣不能代表同意、大半夜砸你家门、钻你被窝不代表同意、主动脱衣服也不代表同意、上位都不代表同意;刚才同意不代表现在同意、事前同意不代表事中同意、同意还可以撤销。only yes means yes,一旦有微微的声音发出,不然你就必须下床立正,不然就可以告你强奸。关键就是意志这个东西,它是不可被观测的。
那为了进一步说明这种量子纠缠一样的意志问题,我们不妨举一个贴合这种案情的例子:假设这个男方事前就答应给女方38万彩礼外加一套房子,于是女方欣然同意与他发生关系,整个过程中纵享丝滑。那么请问他此时此刻的性同意,是不是性同意呢?但是在两个人一番云雨之后,两个人又在房间里面大吵了一架,男方翻脸说38万彩礼和房子都不给你了,女性愤而起诉,他刚才是强奸自己,那么请问这种情形之下,她刚才的性同意还算不算同意呢?她此时此刻的不同意,能否量子纠缠她刚才的同意呢?而后来她在去起诉的路上,接到了男方打来的电话,男方彻底怂了,直接跪地求饶献上88万彩礼,外加一套200平的市区大平层。女方喜极而泣,不仅原谅了他,还再次跟他发生关系。请问她现在的性同意,又能否量子纠缠她刚才的不同意呢?
所以你看她始终都可以处于同意与不同意的叠加状态。她的主观意志不可被观测、不可被定义、不可被描述、不可被评价。她现在的意志随时可以推翻过往的意志,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这他妈不是开挂吗?同时就这样一个判决,无疑是给当下十分紧张的男女关系再来一刀,给一年比一年低的离婚率再来一棒。我相信大多数未婚男同胞都会开始思考:婚姻到底可以给男人带来什么?因为结婚不能保证她为你生娃、不能保证他有生娃的能力、不能保证他不给别人生娃、不能保证你可以跟他发生关系、不能代表他不会跟别人发生关系、甚至不能保证他不告你强奸。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就已经表明了,订婚或者结婚这些关系,它并不影响性同意和性不同意。
所以现在那张结婚证对男人到底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你只是在结婚之前要把财力如数奉上,离婚时财产要分她一半。所以在这样一个传宗接代的观念日渐消散的年代里,养育下一代似乎只会让自己充满压力的生活雪上加霜。男性不管是在恋爱结婚,还是在两性关系当中,始终处于极端的弱者地位。这就不得不让人想起了当年贴吧里那句充满哲理的四字真言:租鸡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