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暮桥
原载于1959年10月23日《人民日报》。
什么是按劳分配制度
“消费品的任何一种分配,始终只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后果”。(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在封建地主占有土地的条件下,农民的劳动成果的很大部分转化为封建地主的地租;在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工人的劳动成果的很大部分转化为资产阶级的利润。劳动人民(工人、农民)所获得的,至多只能维持他们自己和他们家属的最低限度生活。
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人民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个部分。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成为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者中间进行分配。劳动者的工资,虽然表面上也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分配;但是工人所得到的,实际上只占工人劳动成果中的一小部分。而且也决不会真正贯彻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成为资产阶级的利润,在资产阶级中间进行分配。资产阶级的利润,通过利润平均规律,大体上是按照资本的多少来进行分配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就完全归他们自己所有,用于他们个人的或者集体的、目前的或者长远的需要。这时劳动者的劳动也要分为两个部分,即为自己的劳动和为社会的劳动。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分配给劳动者个人,为社会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则归社会保管,用于劳动人民的集体福利事业,和用作扩大再生产的基金。在这里,劳动者为社会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并不会被地主资产阶级剥夺,仍然归劳动者集体所有,用来满足他们集体的和长远的需要。
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给劳动者个人,让他们自己去支配。按劳分配就是按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复杂劳动比较简单劳动多得一点报酬,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的不能参加分配。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以后,社会就按照他所提供的劳动(扣除为社会的劳动部分)给他一张“证券”,就是所谓工资。劳动者再用他们所得到的工资,去换取他们所需要的各种消费品。在这里,提供劳动要取得报酬,领取生活资料要支付代价。这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显然不同的。
社会主义社会废除了不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剥削,使劳动成果完全归劳动者自己所有,并在劳动者中间贯彻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它取消了资本主义的假平等,实现了社会主义的真平等;从这方面来讲,“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已经不存在了。但是,这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复杂劳动比较简单劳动多得报酬的制度,由于各人的劳动能力强弱不同,家庭人口多少不同,会使各个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保持相当大的差异,在平等的基础上还保留着一定程度的不平等。而且,由于实行按劳付酬,在劳动(扣除为社会劳动部分)和消费品之间,还要实行一种形态的劳动同另一种形态的劳动的等量交换。从这方面来讲,它还部分地保留着“资产阶级式的权利”的残余。
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还要按照劳动进行分配,而不能按照需要进行分配呢?这是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展。因此:第一,社会产品还没有丰富到能够充分满足全体人民一般的生活需要,还必须让人们根据自己的收入省吃俭用地来安排自己的生活。第二,在生产还没有完全机械化、自动化以前,劳动的时间还比较长,劳动的强度还比较高,劳动对人们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负担。第三,劳动人民还没有可能普遍享受高等教育,各人的劳动能力在事实上还存在着显著的差别。第四,在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头脑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资产阶级式的权利的狭隘观点”,还不能不需要任何“权利”而为社会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采取按劳分配的原则,才能最有效地鼓励劳动人民认真劳动、学习技术,为社会作出最大的贡献。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基本上采取按劳分配的原则;但这并不是说,在条件许可的时候,不应该孕育一些按需分配的萌芽。社会主义社会既然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必须承认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但是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国家要对全体人民负责,对于因缺乏劳动力而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国家也必须给以必要的照顾。为着保障人民的健康和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有许多文化卫生事业必须让全体人民共同享受。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消费基金,大部分给个人支配,小部分由国家掌握,后者用于人民的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这一部分集体消费基金,就不是按劳动分配,而主要是按需要分配的。在人民的生活水平还不高的时候,个人消费基金应当占较大的比重,集体消费基金所占比重不宜过大。但在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以后,就可以逐渐扩大集体消费基金的比重,以便创造条件,逐步地从按劳分配过渡到按需分配。
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在开始试行工资制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以后,也已经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孕育着一些按需分配的萌芽。但目前我国农民的劳动生产率还很低,在这样的基础上,还必须基本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消费基金的分配中,工资部分应当占主要的地位,供给部分所占的比重还不宜过大。就连供给部分,也应当既按劳动,又按需要进行分配,实际上是一种适合于农村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到将来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以后,我们就可以逐步扩大供给的范围,提高供给的标准;再过一个时期,到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的时候,就可以从按劳分配逐步地向按需分配过渡。
在目前的情况下,按劳分配制度督促劳动人民省吃俭用地来安排自己的生活;与此同时,就使劳动人民必须时常顾虑自己家庭的生活。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建立劳动保险制度,使由于缺乏劳动力而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能够得到必要的补助,疾病能够得到医治,儿童能够得到教育。在社会产品丰富到能够适当满足全体人民一般的生活需要的时候,就应该逐步扩大集体消费基金,免费供应人民最必需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以减少劳动人民对自己家庭生活的顾虑,从而进一步提高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促使社会生产力更迅速地发展。
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企业(全民所有制经济)基本上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这种按劳分配制度的具体形式,就是工资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工资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工资制根本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只能维持工人及其家属的最低限度生活;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愈高,工资在工人所创造的全部价值中所占的比重就愈小。社会主义国家的工资,是随着工人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不断提高的。而且工人所提供的为社会的劳动的部分,也是为着劳动人民集体的和将来的利益。
为着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工资制度,需要遵守下面几个原则:
第一,必须规定统一的工资标准,在各部门、各地区贯彻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各国营工厂由于技术设备不同,自然条件不同,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是高低不同的。在机械化、自动化的工厂,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就很高,在半机械化和手工劳动的工厂,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就很低。资源条件好坏不同,矿区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也高低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究竟应该按照工人所提供的劳动的多少来支付劳动报酬,还是按照工人的劳动成果(产品或产值)的多少来支付劳动报酬呢?显然,应该根据前一种标准,而不根据后一种标准。因为,这些厂矿的生产资料(技术设备)和资源是属于全民所有的。由于条件好而多得的部分,不应当归功于该厂矿的职工;由于条件不好而少得的部分,也不应当归咎于该厂矿的职工。所以,不论条件好或条件差的厂矿,都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职工的劳动成果扣除了生产中的物质消耗和工资以后,盈利不论多少,都归国家所有。
第二,在存在着生产资料的两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国家在规定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时候,有必要考虑工人同农民的关系,适当调整工人和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农业还没有机械化、电气化以前,农民的劳动生产率远远低于工人,如果企图把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到同工人一样,这是不可能的。既然工业同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存在着这样大的距离,就只能承认工人同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一定程度的差别。不承认这种差别是不符合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
但是,我们也不应该因为工业和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而认为工人和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应该存在着同样巨大的差别。应该认识,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所以远远低于工人,除掉农业劳动的复杂程度稍低于工业以外,主要由于农业的技术装备远低于工业。目前我国国营工厂工人的劳动生产率若干倍于农民,主要原因是国家给工人以先进的技术装备;在我们还没有把重工业充分建立起来以前,国家还没有力量使农业迅速地机械化、电气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人由于使用了先进的技术装备而多生产的部分,就应该大部分交给国家,用来迅速发展重工业,用来加速农业的机械化、电气化;或者用来发展工人和农民都能享受的文化福利事业。因此,我国的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现在还只能采取低工资政策,以适当缩小职工和农民的生活水平上的距离;这对调整工人和农民的矛盾,无疑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措施。
第三,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下,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复杂劳动同简单劳动的报酬,也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熟练工人的工资就高于不熟练工人,脑力劳动者的工资就高于体力劳动者。在各个劳动者的文化技术水平客观上还存在着巨大差别的时候,过分缩小高工资和低工资的差距,这是平均主义思想,不能鼓励高级知识分子和高级技术人员认真贡献自己的才能,不能鼓励劳动人民努力学习文化、学习技术,迅速提高自己的文化技术水平。但是,如果把高工资和低工资的差距过分扩大,也不利于职工内部的团结,并有可能扩大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因而对社会主义建设不利。
在社会主义社会,为着帮助工农劳动人民享受高等教育,国家一般都实行免费教育的政策。这样培养出来的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他们既然是劳动人民用自己的劳动成果培养出来的,他们就没有权利要求享受高于一般劳动人民的特殊的劳动报酬。因此,跟着一般劳动人民文化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应该使普通工人的工资提高得比较快一点,高级知识分子和高级技术人员的工资提高得比较慢一点,使复杂劳动同简单劳动、脑力劳动同体力劳动的报酬的差距逐渐缩小。从而创造条件,使我们将来有可能逐步地从按劳分配过渡到按需分配。
第四,社会主义国家在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增长中,有必要逐步地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并增加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以更好地满足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但是,社会主义国家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必须同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随着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有计划地、逐步地缩小工人同农民的生活水平的差别。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应当同消费品生产的增长相适应。如果人民的购买力的提高,超过了消费品供应的可能,就会造成市场供应的紧张局面,这对劳动人民来说也是利少害多。
在我们研究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制度——工资制的时候,还有必要讲一讲计时工资制同计件工资制的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计件工资比较计时工资更能够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因为计时工资主要只计算了劳动的时间,而计件工资则同时还计算了劳动的强度。但在机器生产的情况下,各个劳动者的劳动往往互相结合,很难分别计算;特别是在生产自动化的情况下,个人的劳动更难正确体现出来。因此,有很多工作是不适宜于采用计件工资制的;不分条件盲目提倡计件工资制是不适当的。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时候,必须正确规定劳动的定额,使计件工资同计时工资的职工所得到的劳动报酬大体相等;同时还必须防止为增加产量而降低产品质量和浪费原料、损坏工具等错误倾向。对质量要求特别高的产品,也不适宜于滥用计件工资制度。
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制度
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同样也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每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现阶段的人民公社——下同)的全部收入,扣除生产开支,缴纳国家的农业税,和提出一定数额的公积金、公益金后,就按每一个社员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分配。但是,由于每一个合作社的产品都归该社自己所有,各自进行分配,在各个合作社之间并没有统一的分配标准,因此各合作社的劳动报酬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一个合作社内部的各个生产队,由于实行包产和超额奖励的制度,劳动报酬也可能有若干差别。因此,在各合作社和生产队内部,基本上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但在各合作社之间,甚至在一个合作社的各生产队之间,收入特别多的合作社或生产队的劳动报酬就比较高,收入特别少的合作社或生产队的劳动报酬就比较低。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分配制度方面显然不同的地方。
各合作社每一个劳动日的报酬的高低,基本上决定于该合作社的收入的多少。各合作社的收入的多少,除主观努力的不同外,还决定于客观条件的不同。如有些合作社的土地肥沃,有些合作社的土地贫瘠;有些合作社靠近城市,有些合作社地位偏僻。因此提供了同样多的劳动,所得到的产品就多少不同;就是同样多的产品,由于存在着地区差价,出售时候也可能得到多少不同的实际收入。这就是说,在各合作社的全部收入中,还包括着多少不同的差额地租;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差额地租也主要归各合作社自己所有。此外,各合作社的技术条件也可能有差别,有些合作社有较多较好的耕畜农具,甚至还有机器设备,它们的实际收入自然就比其它的合作社更多一点。既然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和生产工具)是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合作社的产品也就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应该由合作社自己来分配。因此,各合作社的劳动报酬多少不同,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必然的结果。
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承认劳动报酬的一定程度的差别是完全必要的。如果采取平均主义的原则,把各合作社的劳动报酬拉平,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生产资料和产品的集体所有制。这样就有可能使条件比较好的合作社不愿意利用自己的优越条件来努力增加生产,条件比较差的合作社也不需要努力向前追赶,因而有可能使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普遍降低。所以在农业还没有机械化、电气化以前,我们既然还必须承认生产资料和产品的集体所有制,那就必须承认各合作社之间劳动报酬的一定程度的差别。在各合作社内部,可以基本上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分配,但在各合作社之间,则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同时要受生产条件(包括土地和生产工具等)好坏不同的影响。从这方面来讲,它比全民所有制的按劳分配,保留着更加多一点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的残余。
现在我们的农村人民公社不但必须承认公社同公社之间,劳动报酬有一定的差别,而且必须承认在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甚至生产小队(原来的生产队)同生产小队之间,劳动报酬也有差别,多产多得,少产少得,这对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另一方面,这对农业生产的全面安排,人力、物力、财力的统一调配也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必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来弥补这方面的缺点。同时,社同社、队同队之间劳动报酬的差别如果过分扩大,也不利于农民内部的团结。这种富社同穷社、富队同穷队的差别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还有可能继续扩大。因此,国家必须对穷社、穷队给以必要的帮助。一切自然条件比较好的公社和生产队所得到的差额地租,原则上都应当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公共积累,用来帮助穷社、穷队。国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逐步缩小社与社、队与队之间的劳动报酬的差别。
由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配制度存在着上面所说的特点,所以它们分配劳动报酬的形式,也与国营企业多少不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劳动报酬的分配一般是采取按劳动日或工分分红的制度,即“记工评分,按产定酬”。农民在参加劳动以后,按他们所提供的劳动日的多少、劳动强度、技术高低评定工分,作为各人参加分配的标准。至于每一工分究竟能够分到多少,则由该合作社从生产中所得到的收益的多少来决定。产量多的分得多,产量少的分得少,产量多时分得多,产量少时分得少。现在我们的农村人民公社正在从工分制逐步地向工资制过渡。从过去的经验来看,这样的过渡也只能够逐步进行。因为这种工分制不但体现了社会主义多劳多得的原则,而且体现了集体所有制的多产多得的原则;在目前的情况下,它最能够鼓励劳动者增产的积极性。同时,在人民公社还缺乏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时候,它们还没有足够的力量按时发给工资,特别遇到歉收时候更是如此。到将来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农民的劳动报酬逐步地从工分制转变到工资制以后,我们就有可能在条件许可的时候,逐步地统一各生产队以至公社的工资标准,从而创造条件,使农村人民公社逐步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
集体所有制农业的劳动报酬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大部分采取实物的形式,小部分采取货币的形式。这是由于我们的农业生产,现在还大部分是自给性生产,小部分是商品性生产。在农业的劳动生产力大大提高以后,农业生产的商品性部分就会逐渐扩大。同时,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需要也会逐渐复杂起来;这时候就必须通过商品货币的形式,才能够满足农民多种多样的生活需要。这样就有必要逐步地从实物形式的报酬转变为货币形式的报酬。目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正在逐步推行货币工资制度,我们已经可以开始看到这一新的发展趋势。可以预料,劳动报酬从工分制转变到工资制,随之俱来的可能就是从实物形式到货币形式的转变。
产品的分配制度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度决定的。不是劳动报酬的差别产生了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而是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产生了公社同公社、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的劳动报酬的差别。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变,又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如果农业生产不逐步地机械化、电气化,我们就不可能使农村人民公社逐步地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在农业机械化、电气化过程中,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将使我们不仅有可能逐步缩小公社同公社之间的劳动报酬的差别,而且有可能逐步缩小农民同工人之间的劳动报酬的差别,从而为完成生产资料从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创造必要的经济前提。
物质鼓励和政治思想教育
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很高的程度,还必须坚持物质鼓励的原则和按劳分配制度。但是,物质鼓励必须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如果单纯进行物质鼓励,“干多少活,给多少钱”,而不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就有可能使劳动人民斤斤计较个人利益,从而使共产主义的正气下降,资本主义的歪风上升,这显然是十分错误的。这种错误思想的滋长,还有可能扩大国家、合作社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同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劳动人民内部的团结。应当实行政治挂帅,教育人民认识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重要性,把自己的智慧和力量,贡献给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事业,把忘我劳动,不计报酬当作劳动人民的最高贵的品质,应当把“按劳付酬”的分配制度同忘我劳动、不计报酬的共产主义精神结合起来,既反对分配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又反对斤斤计较个人利益的经济主义思想。这样才能通过“按劳付酬”来调整劳动人民内部的矛盾,而不至于扩大人民内部的矛盾。
同时应当指出,那种认为只要“政治挂帅”,即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就可以不要物质鼓励,可以立即取消按劳分配制度,这样的思想是错误的。在生产力发展的现阶段,采取物质鼓励的原则,对提高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加速生产力的发展,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物质条件还不成熟的时候,假使我们过早地取消等价交换和物质鼓励的原则,以致降低了劳动人民生产的积极性,这对社会主义建设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物质鼓励和政治思想教育(政治挂帅)必须同时进行,抛弃物质鼓励的原则或者忽视政治思想教育,都将不利于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存在着物质鼓励和政治思想教育同时进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呢?这是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合作社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如果国家、合作社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不是基本一致,而是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互相对立,就根本不可能通过政治思想教育,来使劳动人民认识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如果这样做,那是欺骗劳动人民)。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合作社同劳动者个人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对全体人民的生活负责,但在生产力发展的现阶段,国家还不可能把一切都包下来,还必须采取层层负责,人人负责的办法。国家要对全体人民负责;合作社要对自己的社员负责;劳动者个人对自己的家庭生活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合作社还有必要考虑合作社自己的利益,劳动人民还有必要考虑自己个人的、家庭的利益;国家对合作社、国家和合作社对劳动人民,还有必要采取物质鼓励的原则。
我们的政治思想教育,是在承认合作社和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基础上,教育劳动人民认识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必须服从全体利益;认识只有社会主义国家的繁荣,才能保证合作社的繁荣,保证劳动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人民是会认识这一个客观真理的。这就使我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对提高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从而加速生产力的发展,有可能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承认物质鼓励的作用,而不承认政治思想教育的作用,这样的认识显然是错误的。但是,我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并不反对合作社考虑合作社自己的利益,劳动人民考虑自己个人的、家庭的利益;相反的,认为合作社努力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劳动者勤劳节约,会过日子,对国家来讲也是有利益的。我们反对的是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的个人主义思想,和只顾局部利益,不顾整体利益的本位主义思想,而不是根本反对考虑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因此,政治思想教育同物质鼓励不但可以相辅而行,而且必须相辅而行。
承认物质鼓励的原则,就必须承认工人同农民的差别,这一个合作社同那一个合作社的差别,承认复杂劳动同简单劳动、脑力劳动同体力劳动的差别;当然,这同人人平等的共产主义思想是有矛盾的。共产主义者是要消灭这些差别的;但消灭这些差别的根本办法,是消灭产生这些差别的经济前提:这就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客观上还远远低于工人,劳动人民的文化技术水平客观上还高低不同等等。只有消灭了这些客观存在着的差别,才有可能真正消灭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差别。消灭这些客观存在着的差别的根本办法,就是迅速提高社会生产力,而物质鼓励在目前的条件下,还是加速发展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措施。不采取根本的措施来消灭客观存在着的差别,而主观地采取拉平的办法,这是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思想,而决不是科学的共产主义思想。
共产主义者必须有远大的理想,不满足于目前的社会主义经济生活,努力创造经济前提,来迎接更美好的共产主义时代。应当时常用共产主义思想来教育劳动人民,培养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事业忘我劳动、不计报酬的共产主义风格。但是我们的一切政策,还必须从现实情况出发,认识目前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高,认识我们现在不但没有完成共产主义建设,而且还没有完成社会主义建设。不要把理想和政策混淆起来。我们的目的是要消灭上述各种差别,但为着消灭差别,就必须承认差别。只有既政治挂帅,又承认物质利益和按劳分配的原则,才能够为消灭这些差别创造经济前提,使我们能够更快地建成社会主义并顺利地进入共产主义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