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
  • 文章总数:2396 篇
  • 评论总数:2649 条
  • 分类总数:18 个
  • 最后更新:4小时前

产生党内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

本文阅读需要 47 分钟
首页 知识 正文
  • 中共上海市委写作组秦正先1976年《社会主义时期的党内资产阶级》第三讲 *

在上一讲,我们已经讲了随着社会主义时期阶级关系的变化,党内资产阶级已经成为整个资产阶级的核心力量,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主要对象这个问题。那末,党内资产阶级又是怎样形成的呢?今天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我讲的题目是:产生党内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

唯物史观认为,“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2页)恩格斯说:“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4页)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党内资产阶级,我们也必须按照恩格斯说的,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中,从社会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这些经济关系中,去寻找它产生的原因。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成为唯一的经济基础,那末,这种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怎样产生党内资产阶级的呢?下面我们就从三个方面来讲这个问题:

第一,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第二,商品制度滋生着新资产阶级;

第三,分配差别必然引起阶级差别。

现在先谈第一个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法权首先表现为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一无所有,只能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把劳动力卖给资本家,给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列宁说:“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列宁选集》第3卷第252页)列宁这里讲的是由全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情况,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显然还没有达到这一步。照列宁的说法,即使“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实现以后”,“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转到事实上的平等”。(《列宁选集》第三卷第256—257 页)何况我们现在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还存在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样两种形式,此外还有部分的私有制。这就是说,在所有制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还没有完全取消,所有制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所有制不是物,而是一种劳动的社会关系。判断一种所有制,要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采取怎样的方式结合起来进行生产活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不同的结合方式,决定和区分了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拿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分离的,这二者是以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和作为商品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入生产过程的,这是一个劳动者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过程。这样一种所有制关系,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

如果一个人占有一大批货币,但是他既不去购买劳动力,又不去购买生产资料,不把它们投入生产过程去创造出剩余价值,那他只是一个守财奴,还不是资本家。资本家是依靠资本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的一个阶级。正如恩格斯所说的:“资产阶级是指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并使用雇佣劳动的现代资本家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0页)那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又是采取怎样的方式结合起来进行生产运动的呢?这是我们研究党内资产阶级产生的一个关键问题。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宣告历史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时代开始过去了,开辟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新时代。千百万劳动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成了国家和生产资料的主人。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还和资产阶级法权关系联结着,而不同于共产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说:“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列宁选集》第3卷,第252页)这种资产阶级法权规范表现在:(一)劳动者要按照自己提供的劳动量,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以后,领取等量产品;(二)社会还要有一个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来组织社会劳动。正如列宁所说的:“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这种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就是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和在这个国家领导下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这样,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上表现出来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就具有两重性:既有共产主义因素,又有资产阶级法权。这种所有制关系,就不能不兼有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种所有制关系的特点或特征。

既然社会主义条件下还要有一个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来组织社会劳动,那就必然还要由国家或者劳动群众选派一部分代表来行使领导和管理社会生产的职能。这样,社会就会有一部分人主要从事脑力劳动,而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从事体力劳动。这种社会分工的存在,是社会不平等的最重要的根源之一,“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1页)在原始社会末期,原始公社为了维护一定的共同利益,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由个别成员来行使管理的职能,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这些个别成员就由原来的社会公仆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最终成为奴隶主阶级。思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分析过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下,担任领导和管理社会生产的代表,他们的权力是劳动人民给的。他们处在一个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中,在壮大所有制关系中的共产主义因素的总目标下,组织人们遵守法权规范为社会劳动。问题就发生在这里,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尽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可避免,但它在本质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国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职能。这种职能很容易导致“一长制”,实行“管、卡、压”,使担负领导和管理社会生产的代表从社会的公仆逐步地变为社会的主人,使劳动者同生产资料分离而逐步地成为雇佣劳动者。恩格斯指出:“个人管理工业的必然后果就是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7页)苏联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通过这种“一长制”的道路,逐步演变成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的。这种“一长制”,在苏联全面复辟资本主义制度以前已经逐步得到了发展,在苏联全面复辟资本主义制度以后则更进一步泛滥成灾,并且在法律上固定了下来。苏修的《国营生产企业条例》规定,企业实行“一长制”,厂长、经理掌握“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苏修农业部建筑托拉斯经理有一句自白,他说:“托拉斯是我的家,我就是主人,我要怎么干就怎么干。”广大工农劳动人民则已彻底地同生产资料相分离,重新沦为工资雇佣奴隶。据苏修报刊透露,在一九七〇年,仅工业部门就解雇了六百六十三万职工。一九七四年,苏联塔斯社供认,苏联有两千五百万人是“经济困难家庭”的成员,占苏联城市人口的五分之一、占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这些经济困难的家庭的劳动收入,不足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挣扎在饥饿线上。这就是苏联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复辟的严重后果。

毛主席极其重视所有制关系的变革。为了限制所有制关系方面还没有完全取消的资产阶级法权,毛主席在一九六四年关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批示和在党的九届一中全会上关于领导权问题的讲话等一系列指示中,一再教导我们,“管理也是社教。”管理人员要到车间小组搞三同,拜老师学一门至几门手艺。否则,“就一辈子会同工人阶级处于尖锐的阶级斗争状态中,最后必然要被工人阶级把他们当作资产阶级打倒。”(转引自一九七六年七月一日《人民日报》)毛主席并且明确提出了工厂企业的领导权要掌握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工人群众手里的问题。毛主席这一系列指示,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在斗争中不断完善和巩固,防止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复辟,逐步铲除产生党内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指明了道路。同时,这也是对“一长制”的深刻批判。坚持还是反对这条道路,是在所有制关系方面无产阶级和党内资产阶级的严重斗争。几乎没有例外,党内资产阶级总是反对这条道路,拥护“一长制”的,XXX、XX如此,XXX也是如此。他们胡说什么工人阶级是“破椅子”、“不可靠”,什么“依靠工农兵是相对的”,说穿了,就是否定工人阶级、贫下中农是所有制关系的主人,就是要扩大所有制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XXX亲自授意炮制的《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问题》,就是鼓吹“一长制”的黑标本。“一长制”既反对党的一元化领导,又压制工人群众,把工人当作单纯的劳动力,完全按照资产阶级法权规范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这是一个加速培植党内资产阶级、培植资本主义复辟的社会基础的过程。无产阶级只有坚持走毛主席指明的道路,才能逐步解决所有制关系方面的问题,彻底战胜党内资产阶级。上面讲的是第一个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接下来讲第二个问题:商品制度滋生着新资产阶级。这个问题分两点来讲,第一点讲一下,党内资产阶级是从商品制度这块土壤中产生出来的;第二点讲一下,党内资产阶级从商品制度中产生出来,又利用商品制度培植新的资产阶级分子。先讲第一点:党内资产阶级是从商品制度这块土壤中产生出来的。

毛主席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指出:“在各经济部门中的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还在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逐步建立,逐步找寻比较适当的形式。”(《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单行本1957年版第11—12页)那末,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各经济部门中的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相互关系呢?它同产生新资产阶级、党内资产阶级又有什么联系呢?这正是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社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完全是由价值规律在那里调节的,是由剩余价值规律支配的,任何人都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社会主义开辟了人们掌握自己命运的新纪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开始发生调节作用。从此,人们可以努力做到按照整个社会的需要,制订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的计划了。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的还是商品制度。这就是说,在各经济部门中的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在计划规律的调节下,还同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的作用联结着。当然,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作用范围,已经和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同了,而且已有可能被人们逐步认识,自觉运用。但是,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劳动产品只要一旦当作商品来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就是不可避免的。各个商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总是各不相同的,它们的个别劳动时间的耗费也是不相同的。但是他们的产品要当作价值来实现的时候,就只能按照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这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这种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不同的商品生产单位,体现的就是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在实行商品制度的条件下,这种资产阶级法权,在各个经济部门中的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方面,严重地存在着。

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一方面是由人们有意识、有计划地控制的,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应该是一目了然的;然而另一方面,“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9页)商品世界神秘的纱布,就会遮住人们的视线,使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模糊起来了。这样,人和人的社会关系就还会转化为物和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还会转化为物的能力。因为,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人们大量看到的是价值的转化形态,例如:产值、利润、税金、成本、价值、工资、利息,等等。而且在社会主义社会,能够综合地体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综合地反映一个工厂或一个商店的生产经营发展情况的,也还是那些货币体现的价值,如产值、成本、利润,等等。这一系列广泛存在着的价值关系,归根到底都是资产阶级法权关系。在商品的交换价值面前,各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否定着每个企业生产各种商品的个别劳动量。同时,用货币表现出来的各种商品的价格,同商品的价值不可避免地要有背离,有些商品的价格高于它的价值,有些商品的价格低于它的价值。这样,在实现商品的价值时,以货币表现的各种商品的价格总额即总产值,就掩盖了各个企业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量的实际耗费情况。在生产商品时投入的个别劳动量多的,未必会实现较多的总产值。相反,在生产商品时投入的个别劳动量少的,也未必会实现较少的总产值。因此,在商品的总产值面前,如同在货币面前一样,是没有臭味的。在花费个别劳动量大体相同的状况下,生产那些价格高于价值的商品,完成的总产值指标,比生产那些价格低于价值的商品,要容易得多。这样,它就会驱使社会主义经济部门和企业的一部分领导人想方设法以较少的个别劳动耗费去获得较高的总产值,这就是产值挂帅、利润挂帅。”这时,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必将竭力摆脱计划规律的调节,而听任价值规律去调节了。这种领导人实际上已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这样一来,不但破坏着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而且实际上在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分割为部门的、集团的所有制。发展下去,还会变成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党内资产阶级就这样产生出来了。上面讲的是第一点:党内资产阶级是从商品制度这块土壤中产生出来的。下次再谈这个问题的第二点:党内资产阶级从商品制度中产生出来,又利用商品制度培植新的资产阶级分子,以及这一讲的第三个问题:分配差别必然引起阶级差别。

上一次我们讲了这一讲的第二个问题:商品制度滋生着新资产阶级。这一问题分两点,已经讲了其中的第一点,就是党内资产阶级是从商品制度这块土壤中产生出来的。今天接着讲第二点:党内资产阶级从商品制度中产生出来,又利用商品制度培植新的资产阶级分子。

党内资产阶级作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处在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一些部门、一些企业这样的经济地位。他们把生产经营活动引上了由价值规律调节的道路,造成的社会后果是严重的。由价值规律调节生产,就必然会出现一部分商品严重短缺、一部分商品大量积压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供求规律也就必然发生作用。积压的商品,往往不得不削价处理,不能实现其原来的价值;短缺的商品则难免价格上涨,给投机倒把分子以可乘之机。在实行计划价格的条件下,短缺商品的上涨,虽然一般不立即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上,但它必然地会表现在自由市场上。人们要得到那些短缺商品,就不得不按照高于计划价格的价格才能买到。这样,高于计划价格的那一部分货币,就落进了私人的腰包。社会上新的资产阶级分子就是经过这样的途径,由党内资产阶级培植出来的。

商品制度滋生党内资产阶级,党内资产阶级又利用商品制度培植社会上新的资产阶级分子,这个全过程在今天的苏联已可以看得十分清楚了。

在商品制度下,苏联早就出现了党内资产阶级。在斯大林逝世以后,这个阶级在苏联已经取得了统治地位,它就是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现在苏修叛徒集团公然宣布:“价值规律是公有生产的主要的和绝对的调节者”,还说:“价值范畴是管理国民经济的唯一经济杠杆”,什么“利润是评价企业的唯一标准”等等。苏联的企业为了追逐利润,捞取奖金,就只愿意生产利润高的产品,不愿意生产利润低的产品,严重破坏了各经济部门之间的客观的比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泛滥成灾,是必然的。通过开后门等种种手法将稀有商品弄到手,然后以两倍或三倍、四倍的高价卖出去,这在苏修那里已经成了极其普遍的现象。结果是,官方市场货架空空,黑市上应有尽有。广大劳动人民在生产过程中被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敲骨吸髓,拿到微薄的工资以后还要被社会上的资产阶级分子抽筋剥皮。今日的苏联,已全面复辟了资本主义的商品制度。在这种商品制度下,一方面,既大量产生出党内资产阶级,又通过党内资产阶级大量培植出社会上的资产阶级;另一方面,则使广大劳动人民越来越受到沉重的剥削和压迫,陷入了苦难的深渊。苏联各经济部门的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一切以卢布为轴心。“卢布就是火车头”,已成了苏修的座右铭。在这种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的背后,是人和人的相互关系。既然一切以卢布为轴心。人和人的关系也就必然淹没在利己主义的冰水之中,变成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哪里还有一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影子呢?以苏修叛徒集团为代表的苏联资产阶级,完全是残酷剥削劳动人民的吸血鬼,是苏联广大劳动人民的死敌。

毛主席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经验和苏联复辟的历史教训,指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所以,XX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转引自1975年第三期《红旗》杂志)商品制度是一种包括商品生产、货币交换在内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历史上,老的资产阶级就是从商品制度产生出来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制度还会滋生出党内资产阶级”。商品制度体现的是资产阶级法权。这是老资产阶级得以继续存在,新资产阶级特别是党内资产阶级得以不断产生的最重要的土壤。在无产阶级专政下限制商品制度,就是限制商品制度体现的资产阶级法权。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充满着矛盾和斗争。XXX搞利润挂帅、物质刺激,XXX鼓吹在利润上“挂点帅没关系”,目的都是妄图扩大商品制度体现的资产阶级法权,也就是妄图扩大人们相互关系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瓦解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过无产阶级XXXXX、批林批孔运动和批判XXX、反击右倾翻案风的斗争,我国广大群众和干部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制度问题的认识不断加深,对限制商品制度体现的资产阶级法权的自觉性日益提高。前一时期,在《学习与批判》杂志上,刊登了上海工业玻璃五厂的先进事迹,他们为了满足市场、满足广大工农兵顾客的需要,在每班劳动力要增加五倍、产值要减少近二千元的情况下,主动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茶盘的生产任务,而且通过发动群众,深挖潜力,大搞工艺革新,产值计划也完成了。既满足了社会需要,又完成了产值计划,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很好地解决了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这件事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尽管商品生产是价值的生产,人们在交换价值面前往往要被物所支配,要被价值形式所支配。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建立了人支配物的前提,人们在交换价值面前,不再象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完全无能为力了,而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是可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去限制商品制度所带来的危害的。这种自觉限制商品制度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权的过程,将是不断缩小以至逐步铲除产生党内资产阶级、新资产阶级分子土壤的过程,同时也是共产主义因素不断成长、无产阶级力量不断壮大的过程。

上面讲的是第二个问题:商品制度滋生着新资产阶级。下面讲第三个问题:分配差别必然引起阶级差别。

分配上的差别是阶级差别的重要标志。原始公社就是随着分配上出现差别而解体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曾经分析过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他说:“如果成员之间在分配方面发生了比较大的不平等,那末,这就已经是公社开始解体的标志了。”“随着分配上的差别的出现,也出现了阶级差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87页)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但是分配关系又反作用于所有制,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党内资产阶级的产生,同分配关系中的资产阶级法权是密切关联的。

社会主义的分配关系,同其他社会一样,决定于所有制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遵循的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是一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它的前提是承认劳动者的劳动,是自己的劳动。“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1页)这就是“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2页)劳动者按照自己提供的劳动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以后,领回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但是,各个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有的劳动者能力强些,有的劳动者能力弱些;有的赡养人口多些,有的赡养人口少些。八级工资,不管你人少人多,都是按同等劳动领回相同的工资。这样,社会就会出现富裕程度不同的差别,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方面就还占着统治地位。特别是,按劳分配原则在它的实践中,又进一步承认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这样,分配上的差别又得到了扩大。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党员不想前进了,有些人后退了,反对革命了。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作了大官,要保护大官们的利益。他们有了好房子,有汽车,薪水高,还有服务员。大官们有了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且要加以保护。这就说明,这些大官们,已经成了修正主义的大官,成了党内资产阶级。党内资产阶级要保护大官们的利益,必然要反对批判和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扩大分配上的差别,维护自己的特权。这种人们在分配上的差别,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在经济地位上的差别。党内资产阶级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从处在大官们的利益这种经济地位上转化过来的。正如毛主席指出的那样,党员的一部分,有的已经变了,有的正在变,有的如果不警惕,也会变。党员的一部分之所以会变,固然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但同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的引诱是分不开的。

党内资产阶级即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都是不参加生产劳动的。他们的工资收入,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工人农民为社会提供的积累中获得的。他们都是工人农民养活的,但却不为工人农民谋利益。他们占有这一部分工人农民创造的社会财富,实际上就是对工人农民的剥削。只不过,他们通过按劳分配,取得工资形式的合法收入,形成修正主义的大官们的利益,形成党内资产阶级的利益,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党内资产阶级的剥削活动,决不会到此为止。党内资产阶级,在他们当权的条件下,都在各种不同的程度上,参与决定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通过这种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他们不但利用特权,采取“合法”和种种非法的手段,掠夺工人农民为社会劳动而创造的收入,而且掠夺一部分工人农民为自己劳动而创造的收入,现在的苏联就是这种情况。

在苏联,工人农民的劳动收入表现为工资和奖金。苏联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对于工农的这一部分劳动收入,也要进行超经济的剥削。在工业中推行的所谓“谢基诺试验”,就是一个典型。这个“试验”要求企业通过提高工人劳动强度的办法裁减人员,解雇工人;人员减少以后,所谓“节余”的工资基金就全部或大部分留归企业支配,作为奖励基金。但是,这种奖励基金,在职工人得到的少得可怜,其中绝大部分都落进了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的腰包,据苏联七百零四个企业的调查材料,一九六八年,工人得到的奖励基金只占百分之十八点一,其余百分之八十一点九都被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分子攫取去了。至于苏联工人农民原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税金、企业利润等形式为社会创造的纯收入,在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篡夺全国政权以后,这些税金,企业利润统统归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占有,用来为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所以,这些税金,企业利润实际上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据苏修公布的材料计算,苏联工业部门的剩余价值率高达百分之二百,比沙皇时代的剩余价值率高出一倍。在全部国民收入中,近年来大约有百分之五十二到百分之五十五被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及其国家机器所侵吞和瓜分。

由此可见,在苏联,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已经成了地地道道的吸血鬼。

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党内资产阶级,当然不可能象在苏联那样明目张胆、为所欲为地全部攫取工人农民为社会创造的纯收入。但是,在党内资产阶级控制的地方、部门和企业,他们还是能够将工人农民为社会创造的纯收入的一部分,变成非法的收入,大量地转到自己的腰包中去。而且由于党内资产阶级具有培植社会上的新资产阶级分子的功能,他们通过市场关系事实上把国家或者集体的一部分纯收入,转入到资产阶级分子手中。从单个的人来考察,在这一过程中走资派可能没有取走非法的收入,但从整个资产阶级来考察,在这一过程中却把一部分国家和集体的纯收入取走了。因而,不把走资派当作一个阶级在那里发挥复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来分析,仅仅停留在分析单个的人获得了多少使用价值和享受,来判断他是不是走资派,是不是党内资产阶级,这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满足于停留在这种对事物的表面的分析,甚至可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陷入唯心论和形而上学。

这是讲的第三个问题:分配差别必然引起阶级差别。

以上我们从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谈了产生党内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问题。总括起来说,就是在基本上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唯一的经济基础,但是它是一种不成熟的共产主义生产关系,这里既包含着共产主义因素,又有着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资本主义传统或痕迹的集中表现,就是资产阶级法权。这种资产阶级法权,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所有制、相互关系和分配这三个方面,和在社会经济运动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这四个环节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党内资产阶级就是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运动中,经过资产阶级法权的培育,而不断产生出来的。我们要同党内资产阶级作斗争,就要不断限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资产阶级法权,逐步铲除资产阶级赖以生存的这块土壤,造成使资产阶级既不能存在也不能再产生的条件,从而把党内资产阶级这个资产阶级的末代子孙彻底加以埋葬!


UP主创作不易,点个赞评论支持一下吧~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请配置好页面缩略名选项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