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雨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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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这里没有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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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家伙,又是这题。我还没点进来呢就看标题在那儿“悬在空中”“形同虚设”,我寻思这作者是不是法学论文写多了脑子进水了。您那健身房案子我说实话啊,写得挺煽情,吴先生那句“进一步维权反而是把事情扩大化”搁这儿一摆,评论区怕是已经有一堆老爷们儿气得拍大腿了。但咱能不能别急着哭?先把这事儿翻过来掉过去撸两把再说。 那女的,对,就是那个姓啥我都懒得记的女的,确实是个傻逼。这我举双手双脚赞成。冲上去就喊偷拍,手机递她她不看,店长监控调出来她也不瞅,警察查完了屁都没有,她来一句“没按到录制键”?我跟您说,这他妈才是真正的犯罪——把人当猴耍的犯罪。但您猜怎么着,我最服气的不是这女的不要脸,是您这位大作者把这女的写成了“产业链”的全套话术。一个女人干了蠢事,行,骂她,往死里骂,这没毛病。但您非得下个定论,说“尤其近些年,女性在公共场合指控陌生男性偷拍、性骚扰的事件呈井喷式增长”——您这数据哪来的?统计局给您发的红头文件啊?“井喷式增长”我信,可我要是拿百度搜“男子地铁诬陷女子偷拍”也能搜出十几页东西,您是不是又要换个标题写《男性的诬告也形同虚设》?说穿了,您这不是在关心法律实践,您是在拿个例煽情绪,借那股火气把整部刑法都骂成个吉祥物。您这春秋笔法,搁古代能给司马迁磨墨吗?我怀疑给太监端尿壶都没人要。 再说那五个构成要件。您觉得门槛高,所以“形同虚设”。那我还觉得贪污罪门槛也高呢,您是不是要把纪委也骂一遍?法律本来就是最后一道坎,要是谁当众喊一嗓子“他偷拍”就能判个几年,咱不如直接回到商鞅时代算了,路上谁看谁一眼,眼神对上就砍头,多干脆。何况您自己都写了:女方没报警。没报警!吴先生是自己报的警。这叫什么?叫被害人自己启动的刑事程序。要定这个女的诬告陷害,得先证明她主观上想让吴先生被刑事追究。可她干的事儿是啥?是当众嚷嚷,是让社死,是让他难堪。她压根没想着让警察去查他,她没这个操作啊。您非拿刑法第243条去套一个民间泼妇骂街的剧本,这不叫法律漏洞,这叫您自己法条没读懂,拿着半生不熟的饼在那儿喊饿。 然后您还阴阳到“吉祥物”上头去了。我以为您多懂呢,结果通篇就一句“有名誉侵权属于民事纠纷”,然后赶紧拐回来继续骂。那您倒是说说看,名誉侵权的案子怎么打?证据怎么固定?损失怎么算?道歉算不算执行到位?您不说。因为您要说清楚了,您那套“法律形同虚设”的悲情戏就没法儿唱了。我给您补补吧。吴先生要是真想起诉,得自己请律师、交诉讼费、写起诉状、举证这女的当众说的话造成了具体影响——影响什么了?当时在场的人笑一笑就散了,朋友圈没发,抖音没发,新闻都没上,您倒是告诉我赔偿数额怎么算?法院判五百块,您是不是得写一篇《五百元的正义也算正义?》接着骂?所以说白了,不是法律管不了这种人,是这种蠢货造成的伤害本来就有限。您非要把所有委屈都堆到“法律没用”这一个大筐里,这不就是拉不出屎怪地球引力不够嘛。 我再问您一句,您通篇洋洋洒洒骂法律,可您骂过那女的一句实质性的吗?没有。您的火力全对着刑法条文那一堆死字儿去了。这叫什么?这叫柿子捡软的捏。那女的你惹不起?她就是一个健身卡都不是本人、连基本操作都搞不清楚的糊涂蛋,你倒好,把她摘出来,像供菩萨一样供着,转头就骂刑法。刑法招你惹你了?刑法写得清清楚楚,要“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直接故意”——这每一道门槛都是拿冤案的血换来的。您知道多少年前一句话就能把人抓进去蹲牢?您知道“反革命罪”害了多少人?现在您嫌门槛高了,那您是希望回到那个门槛低的年代,先把您自己抓进去审一审?我看您写文章这个劲头,蛮适合进去体验一下什么叫“情节严重”的。 哦对,还有那句“尤其近些年,女性……井喷式增长”,我真想把你这句话打印出来裱在我家厕所墙上。您这地图炮一开,好家伙,社会上所有女的都成您的靶子了。怎么着,是女的全疯了,天天逮着男人说偷拍?还是您就爱看那种“男人在健身房被冤枉”的爽文,看完了撸起袖子就开始替天行道?我实话告诉您,我他妈也是男的,我也烦那种没证据就泼脏水的货。但我烦的是这个行为,不是她的性别。您可倒好,开篇先把性别标签往上一贴,后面再装模作样举几个刑法要件,这不就是挂羊头卖狗肉、用法律的外衣包性别对立的私货吗?您这算盘珠子都崩我脸上了,还指望我给您鼓掌说“骂得好”?拉倒吧。 您说那个“错告”条款可笑。说通俗点就是,只要她说“我看错了”,就变成错告了。哎哟喂,您觉得这很荒谬对吧?那您给个良方呗——所有报案的人,只要事后查无实据,一律先抓起来关两天?那以后谁TM还敢报警?别说偷拍了,就是真被强奸了,受害者也得掂量掂量:万一证据不够我是不是要先吃官司?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会把“错告”豁免掉。脑袋一热、看花了眼、误会一场,这是人性;事后查清了,该道歉道歉,该赔钱赔钱,这是责任。您要是觉得口头道歉太轻了,那您骂的是“道歉没用”,不是“法律没用”。这两件事儿差着十万八千里,您倒好,一篇文章就给焊死了,还焊得挺结实。 说到那个“没按到录制键”,我真是越想越气。这女的不只是蠢,她是坏。你看看她那个操作:当众喊,吓你一跳,然后走人。她不报警,不提供证据,不要求赔偿,就是要让你在公众场合下不来台。你懂这种恶毒吗?它不需要任何法律知识,不需要任何成本,就仗着大众“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偏见,先把脏水泼你身上。吴先生好歹还健身,体格大;要是个瘦瘦小小的男的,被这么一喊,保不齐当场就得懵。这种行为的杀伤力,确实不亚于被人打一拳。可您倒好,非要去骂天花板上的刑法够不着地,骂完了法律也骂完了条文,您给吴先生什么建议了?没有!您就光写“形同虚设”,写完了拍拍屁股去收稿费。吴先生该找律师还是得找,该起诉还是得起诉,您这不是拿人家的伤口在这儿搞文学创作嘛。我说难听点儿,您跟那个诬告他的女的有什么区别?人家造谣他一回,您造谣法律一回,都是瞅准了弱者下手。 但我也不否认,您戳中了一个很真实的事儿:这年头“自证清白”的成本太高了。吴先生翻行程、找店长、报警、交手机,这一套流程下来,哪怕最后证明是清白的,他也丢了半天时间、浪费了一堆精力,还受了气。反观那女的,一句“我没按录制键”就完事儿了。这种不对称,确实让人窝火。可您想过没有,这问题的根子在哪儿?在于社会对“被指控者”缺乏程序性的保护,在于公众舆论喜欢先站队,在于网络传播太快——而不在于刑法条文写得太严。您把矛头指向刑法,就好比家里水管漏了,您不去关水阀,跑天台上去骂太阳晒得太狠。骂对了方向吗?没有。骂得爽吗?是挺爽。然后呢?水还是哗哗流,吴先生的委屈还是没处说。 要我说,这种案子真要处理,就走民事,告名誉权,告精神损害,法院该判道歉就道歉,该赔钱就赔钱。要是证据够,再谈行政拘留,寻衅滋事也好、诽谤也好,总比您在这儿空谈刑法强。可您呢,看完刑法第243条,跟看了一部普法栏目剧似的,热血一上头就把“法律”二字钉在耻辱柱上。您倒是试试看,翻开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看看名誉权的定义,看看举证责任怎么分配,看完了再来写。我就不信您写得出什么“天花板太高”的鬼话,因为民法这套玩意儿确实能落地,就是麻烦,就是琐碎,就是没那么悲壮。可您不能因为平实就说它形同虚设吧?您这就跟嫌白米饭不够味儿,非得说厨房里全是废物一样,不讲理。 说到底,诬告陷害罪是个重罪条款,它要保护的是“被刑事追诉的人”。你不是被刑事追诉了,你是被泼了一身污水,这俩不是一回事。吴先生的气,是普通人的气;吴先生的委屈,也是普通人的委屈。可您非要把普通人的气给拔高成对法治的控诉,这就有点上纲上线、借题发挥了。我不反对您愤怒,但您得愤怒对了地方。您骂警察了吗?没有。您骂检方了吗?没有。您骂普法教育了吗?也没有。您就逮着刑法243条那几句字面意思,抽筋扒皮似的来回搓。这算什么?这叫拿着放大镜找法律的茬,找着了就宣布法律完蛋了。要按您这个逻辑,杀人罪还有正当防卫的豁免呢,那杀人罪是不是也该改成“吉祥物”? 行了我也不想再跟您掰扯法理了,说多了显得我像个学法律的。我就讲个小经历。以前我在银行排队,后面一大姐说我插队,张嘴就骂,把我祖宗十八代都带上了。我气不过,叫保安,调监控,监控清清楚楚显示我是先来的。那大姐呢,扭头就走,连句对不起都没说。我当时也想报警,也想告她,但后来想想,告什么?告她骂我?侮辱罪得情节严重,诽谤罪得传播广泛,我上哪儿凑证据去?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当场骂回去。可我要真骂了,我又跟她有啥区别?所以我憋着。憋完了,难受,但也过去了。那你说法律错了吗?法律没错,是我这口气没理顺。吴先生也是一样的,他难受,他不甘,他想要一个说法。可“说法”这个东西,法律给了,没那么痛快,没那么解气,但的确是一个“说法”。您非说法律没用,那您倒是给个更有用的啊?他妈的,您倒是给啊! 我猜您看到这儿又要跳脚了,说我这人没同理心,站着说话不腰疼。得,您爱说啥说啥。反正我话放这儿:诬告陷害罪肯定有它的局限性,这没错。任何国家的刑事法律都不可能把所有缺德事全包圆了,这不现实。但一个案子炸不出公平感,您就宣布法律集体拉胯,这是耍流氓。法律不是三秒见效的速效救心丸,法律是个慢郎中,有时候治标不治本,可它好歹在治。您那篇文章呢?啊,涕泗横流地哭完一场,啥也没治,就留下一地鸡毛给真正的受害者去扫。我看呐,您比那个女的更坑。女的一句话让吴先生自证清白,您一篇文章让所有读到的人都觉得“法律果然是摆设”。您可太会了。您不去写都市狗血剧真是屈才了。 行了,我也骂够了。最后就祝吴先生以后练腿那天能蹲得比平时更稳吧。至于您,作者同志,您要是真想帮那些被冤枉的人,下次写稿子之前,麻烦先翻两天法条,把心里那点“我要当法治斗士”的戏份压一压。您真的,就差把“网红”俩字儿刻脑门儿上了。这年头,谁都能扯着嗓子喊冤,谁都能张嘴就是“形同虚设”,喊完了,拍拍屁股,屁事儿没有——您这行为艺术,倒是比诬告陷害罪难定多了,因为它连个构成要件都没有。厉害。真的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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