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泽212
与其向往,不如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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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这里没有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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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真的,能把“空气法”这种事儿挖出来摆到台面上讲,这文风有点东西。30多家法院检察院,连着七年引用一部根本不存在的东西,我就想问一句,当年起草公告的人真就不翻法条?还是说觉得随便编一个名字盖上章就完事儿?这要是放在普通人身上,合同里写个不存在的法律条文,早被法院驳回去了,合着公家自己大笔一挥就行?真服了。 聂树斌那事儿我倒是有点记忆,好像那时候我刚上大学,在网吧看到新闻推送,第一反应是人都死了这么多年才洗清罪名,这洗了跟没洗有啥区别呢,除了给家属一个交代,那年轻的生命能回来吗。文章里说“定罪的直接证据只有他自己的有罪供述。物证没有,人证没有”,这个写得挺细,我看完胸口堵得慌。一个人被枪毙,骨头渣子都找不着了,回头说搞错了,这“错了”俩字儿的分量,一般人体会不到。 不过话说回来,作者把七十年的法治历史打碎了掰成几个周期来讲,这个思路我倒是第一次见。虽然我对那些年份划分不是完全认同,比如第二个周期跟第三个周期的界限是不是真的那么清晰,我觉得未必。而且“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之间隔着一整个太平洋这个说法挺妙,细细一想,现在还是隔着一个太平洋嘛。法律写了一大堆,执行起来该走样还是走样。 我是从农村出来的,小时候在老家见过那种邻里纠纷打官司的,拖了几年都判不下来,后来村干部上门调解,两家各退一步,事情反倒了了。你说这算不算法治的胜利?好像不算,但你要说这不是法治,村民可能觉得这比跑法院管用多了。所以有时候我在想,有些学者天天念叨的那些法律原则,在基层生活里可能真不如一个会讲理的老支书管用。这话说出来可能有点政治不正确,但我就是这么理解的。 文章里提到“嫖宿幼女罪”那一段,我倒真有点看法。这个罪被喷了很多年,骂声一片,最后也确实废了。但问题是,这玩意儿从设立到废除,中间有十几年,这段时期里那些受这个罪名“庇护”的罪犯,就这么轻轻松松把罪给降等了。你说法治的伤口在流血,这就是最深的伤口之一,不是条文改过来就代表一切都好了,那些被这个废物罪名坑过的人,他们的伤一辈子好不了。好多人不知道,当年某些地方就是用这个罪名把强奸未成年人的案子给削弱的,有些被告本来该重判,有了这个罪名,一下子变成五年六年就出来了,说句难听的,这是拿法律的名字给某些人递刀子。 但是,我也不是完全不同意这篇文章。它说的“成就也是主要的”这句话,我勉强服气。你不看别的,就看《民法典》,那么大一部法典,从起草到出台,几代人折腾了多少年,虽说到最后还是有些地方不够味儿,比如那些跟老百姓生活直接相关的隐私保护、物业纠纷条文,实操起来照样让人头疼。但你不能说它是假的吧。我前阵子因为楼上漏水的事儿去街道调解,调解员手里拿的就是《民法典》相关条文念给我听,虽然最后还是各修各的房,但总比没个依据瞎扯要强。 不过说起来,文章里有个地方我不太认同。它说第二个周期是1978年开始“有法可依”,把框架搭起来。这没错,但光看这个框架搭起来的过程,其实挺粗糙的。那个年代立的法律,很多条文写得跟文件差不多,语言不像法律,倒像红头文件,念起来绕口不说,漏洞百出。结果就是后面几十年,修修补补、拆东墙补西墙。你说这是“光荣”还是“伤口”?我觉得都有。光荣的是立法者确实想在废墟上重建一个能用的体系,伤口是那种“先立了再说”的急就章心态,一直遗留到现在。你看2026年的“空气法”公告,不就是一个“先发了再说”的做派么?跟那个年代的路子,多么相似。 另外,文章说第四个周期是“全面深化与法典化”,还提到《反网络暴力法》在酝酿。这个我觉得可能稍微乐观了一点。网络暴力这事情吧,真要立法,难处大了去了。你说什么样的言论算网暴?骂一句算吗?人肉搜索算吗?还是说只要当事人觉得被冒犯就算?法律要是搞得太宽,那网上没法说话了;搞得太窄,网暴者根本不怕。从“空气法”这事儿就能看出来,法条写出来是一回事,执行和认定是另一回事。立法容易,落地难上加难。文章这一点上有点轻轻带过了,好像有了法典就有了正义,真不是那么回事。 还有那个“法律周期”的说法,我琢磨了一下,觉得有点像是给历史阶段贴标签。但历史真的能切得那么干净吗?一个周期结束,另一个周期开始,中间的过渡期呢?那些被遗忘的年份呢?比如文革那十年,到底算哪个周期的?没有一个周期提到它。你不能因为不提就假装那十年没有发生过,那十年里很多法律人的命都没了,法律学科都停摆了,这算不算中国法治的一部分?如果只按“立改废释”来划分历史,那“无法无天”的那段日子就消失了吗?这是一个挺大的视角盲区,我觉得作者的框架有点太整洁了,整洁得不像现实。 不过话说回来,这种文章能写出来,能发出来,本身就是个进步。我记得以前读书的时候,老师讲法理学,讲那叫一个堂皇,什么正义啊秩序啊自由啊,讲得天花乱坠。结果毕业后去法院旁听了一回,才发现现实里哪有那么多高大上,全是争财产、争孩子、争一口馒头气。你说法律是信仰,那我信;可要是法律人的日常就是抄条文抄错了六年没发现,那我只能说信仰这玩意儿也会打盹。这也是我觉得这篇文章值得一看的原因,它没把法治写成一部伟大的史诗,而是写成了一个人——一个有着光辉成就但身上还在流血的人,虽然伤口难看,但起码有人愿意把绷带撕开看一眼。 三十多家法院引用空气法的背后是什么?我觉得不是他们蠢,是太忙了。你想想,基层法院一年到头要审多少案子?人手不够,经费紧张,写判决书的法官可能连饭都顾不上吃,哪有闲工夫去认真核对每一部引用的法律是不是真实存在?这当然不是借口,你说你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连自己引用的法律都搞不清楚,那老百姓还敢信你吗?但这事儿也不能全赖一线工作人员头上,系统里的办事逻辑有时候就是这样的,能过关就行,没人较真。要不是有人一个猛子扎进去把这“空气法”给挖出来,可能2027年还有法院继续引用呢。 总的来说吧,这篇文章给我的感觉是——骂得挺爽,但后半段有点雷声大雨点小。前面铺了那么多“血腥”和“荒诞”,到了最后,无非是呼吁大家“把伤口掰开来看”,那看完了呢?然后呢?是不是应该提一点怎么缝合的方向?比如冤案赔偿的标准,比如立法前如何审查引用依据,比如对错误公文的追责机制。你光让我们看伤口不给我们递创可贴,看完除了糟心还是糟心。咱们普通人能干什么呢?人家法院引用空气法,你还能告它不成?就算告了,还不是又一部空气法。 不过我倒是想起一个事儿,前些年我们单位也出过一次类似的笑话。当时OA系统里发了一个通知,说是根据什么什么规定要大家填写某种表格,结果有人把那规定名字一查,根本查不到,后来才知道是领导念稿子的时候把年份说串了,行政的人直接照着抄上去发了出来。最后也没人受处分,就当个笑话过去了。所以你说这“空气法”离谱吧,但我居然能理解它怎么发生的。离谱的不是出错,离谱的是出了错没人发现,一错就是七年,还错得这么整齐划一。这才让人后背发凉。 如果非要我在这篇文章跟现实之间挑一个我自己的立场,那我就说:成就我认,伤口我也认,但这篇文章最有力的地方不是它的结论,而是它的目光。它把一个“从来如此”的东西摆出来问了一句:“对不对?”就这一句,就够了。至于答案,估计还得等下一个周期吧。谁知道那个周期又会冒出什么新的“空气法”呢?希望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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