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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公众号后台近期收到大量网友留言呼吁我关注南涧男童事件。3月9日,我曾以《赤裸爬行的孩子:比“虐童”更值得警惕的,是父母的教育盲区》一文剖析该事件的教育误区,但未回应网友最关心的法律定性问题。今天,我将从法律层面深度解读。

事情回到2025年10月,一段视频引爆全网。雅西高速石棉服务区,一个全身赤裸的孩子四肢着地爬行,俯身舔食地上的食物。旁边的大人无动于衷,仿佛这一切再正常不过。“虐童”“犬化”——愤怒的标签瞬间刷屏。可当官方调查结果出炉:孩子没有被拐卖,没有被殴打,父母受过高等教育,甚至坚称自己在践行一种“尊重自然天性”的教育理念。
父亲李某某,34岁,大学学历;母亲万某,43岁,大学学历。面对舆论的质疑,他们的解释是:孩子患过湿疹,天气暖和时不喜欢穿衣服;孩子模仿家中的宠物狗爬行,他们选择不干预、不阻止,因为要“尊重孩子的自然天性”。当地政府曾多次上门劝导,得到的回应是:“这是我们的自由,外人没权力干涉。”
一、“天性教育”的边界:自由与放任之间
官方通报的核心事实:涉事家庭来自云南大理州南涧县,一家四口常年自驾旅居。两个孩子中,3岁的平平是视频中的主角。经公安机关调查,两个孩子均为亲生,无虐待痕迹,无非法牟利,父母感情正常。省、州、县三级医疗团队对两个孩子进行全面医学检查,结果显示:两名孩子身体均没有任何被伤害的痕迹,生长发育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村民小组长说:“李某某家和我家相隔不到30米,听得到他家养的鸡叫声,但从来没有听到过他家有打骂孩子的动静。”
多位参与陪护的工作人员感慨,从相处的十几天来看,李某某和万某不仅不像传言中那样虐待小孩,反而是过度宠溺。他们非常耐心地倾听孩子的想法,工作人员帮助矫正孩子行为时,偶尔对孩子说了一句比较严厉的话,两人都会露出不高兴的表情。
这是一对爱孩子的父母。这一点,官方通报和村民证言可以确认。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出在“爱的方式”上。
联合工作组调查发现,李某某、万某日常生活中不喜欢与外界交流,经常自驾旅行,因此平平与其他孩童接触机会较少,他的玩伴主要是家中饲养的宠物狗。“模仿是孩子的天性,平平在和宠物狗玩耍时会模仿爬行动作,而万某对孩子这一行为不干预、不管教。”
李某某对此的解释是,他们的教育理念是“尊重孩子自然天性”。“我们从来不会对孩子说‘不准’‘禁止’‘不应该’之类的话语。”
“尊重天性”四个字,听起来很美。但当它意味着对孩子的异常行为完全不加干预,意味着让孩子赤身裸体暴露在公共场合,意味着让孩子错过基本的社会化训练——这就从“天性教育”滑向了“放任”。
二、虐待的法律定义:不只是棍棒
很多网友问:这样的教育方式,到底算不算虐待?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厘清法律上“虐待”的定义。
第一,虐待罪的法律构成。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虐待手段”包括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打骂才是虐待”,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虐待”,涵盖了所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拐卖、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行为。
从法律实践来看,“忽视型虐待”同样可能构成违法。不提供衣物导致孩子暴露在风险中,不保证卫生的进食方式可能引发疾病,长期脱离正常社会环境导致孩子无法建立基本的社会认知——这些都可能属于“忽视型虐待”的范畴。
第二,“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虐待罪的成立,除了要有虐待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情节恶劣”的认定因素包括: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
虐待行为如果达不到“情节恶劣”程度,只能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三,监护失当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监护人应当“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这意味着: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监护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处于危困状态,公权力依然可以介入,甚至撤销监护权。
三、本案为什么不构成虐待?
基于上述法律框架,我们再来分析南涧事件。
第一,无身体伤害证据。省、州、县三级医疗团队对平平进行全面医学检查,结果显示:孩子身体没有任何被伤害的痕迹,身高93cm、体重13.5kg、头围49cm,均在3岁儿童正常指标范围内。影像学检查四肢、脊柱无畸形,四肢关节活动度正常。弟弟安安同样身体健康,生长发育正常。没有身体伤害,就不构成“身体虐待”。
第二,无长期精神摧残。参与陪护的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小王介绍,平平“反应敏捷、表达清晰”,而且会主动关心人,“比如会提醒别人小心楼梯、下雨地滑等。他还乐于分享,愿意把自己的零食分给别人。”从10月19日起,小王一直陪护在平平身旁。她眼中的平平非常聪明,“孩子一开始对陌生人有戒备,但一旦熟悉之后就十分活泼开朗。”这些观察说明,孩子并未因父母的教育方式遭受长期、严重的精神摧残。
第三,行为偏差而非主观恶意。联合工作组调查发现,平平出现爬行行为,是因为“与其他孩童接触机会较少,他的玩伴主要是家中饲养的宠物狗”,而父母“对孩子这一行为不干预、不管教”。李某某解释,他们的教育理念是“尊重孩子自然天性”,“从来不会对孩子说‘不准’‘禁止’‘不应该’之类的话语”。这种行为源于错误的教育理念,而非主观上的虐待故意。法律惩罚的是主观恶意,而非认知偏差。
第四,事后积极配合整改。事件曝光后,李某某、万某在联合工作组劝说下返回南涧,积极配合调查。李某某通过媒体表示:“事情发展到现在,非我们所愿,更始料未及。我向所有关心关注的网友、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表示抱歉。”他承认,“我们的行为对孩子融入社会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并表示“正在开展孩子穿衣、行走等行为习惯的持续强化,为孩子融入学校生活打好基础”。这种悔改态度和整改行动,也影响了法律定性。
综合以上四点,官方结论是:确认李某某、万某并无虐待孩子的情况。
四、不构成虐待,是否等于“没问题”?
不构成虐待,绝不等于“没问题”。联合工作组明确认定:李某某、万某存在“监护职责履行失当”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这个定性非常精准。什么是“监护职责履行失当”?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监护人应当“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让孩子长期赤身裸体、模仿动物爬行而不加干预,显然不符合“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的要求。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当“尊重天性”的教育理念与孩子身心健康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标准进行取舍。监护权从来不是“绝对支配权”。“家庭私事”绝不是违法的“保护伞”。
五、公权力介入的边界与尺度
那么,当监护人“履职失当”时,公权力应该如何介入?
第一,干预要有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干预要有梯度设计。法律对监护失当的干预是分梯度的:
(1)最低层级:批评教育。对于轻微的监护失当,由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和劝导。南涧事件中,联合工作组对李某某、万某进行的“严肃批评教育”,就属于这一层级。
(2)中间层级:家庭教育指导。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南涧当地已成立家庭教育暨志愿服务指导专班,对李某某家庭进行持续帮助引导。
(3)最高层级: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如果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六、从南涧事件看:真正的“天性教育”是什么?
到底什么是真正的“天性教育”?同时作为一名家庭教育专家,沈斌倜律师想说的是,“天性教育”不等于“放任”,“天性教育”是在安全边界内的自由探索,“放任”是对孩子需求的漠视不管。“天性教育”是在尊重天性的同时引导孩子成长,“放任”是以“尊重天性”为名放弃教育责任。
这对父母的问题,不在于他们爱孩子不够,而在于他们爱的方式错了。他们把“尊重天性”理解为完全不加干预,把孩子当成可以独立于社会的存在。
可是,人终究是社会性动物。孩子需要学会如何与人相处、如何遵守社会规则、如何在这个世界上得体地生活。如果因为“天性教育”而让孩子无法掌握基本生活技能、无法融入社会,那就是本末倒置。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沈斌倜律师知道法律的干预要有边界。作为家庭教育专家,沈斌倜律师也理解每个家庭都有选择教育方式的自由。但这份自由,绝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代价。真正的“尊重天性”,是在顺应孩子特点的同时引导他融入社会,有能力与社会和谐相处。是守天性之真,立成长之规,让孩子怀自然之心,拥立身社会之能,在天性与规则的平衡中,长成完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