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共情,法院判他几年都该他去服刑,又不是网友坐牢。
而是害怕,原来在强奸、猥亵指控案里,物证效力这么小,口供作用这么大。
同样是物证。
法院不解释女方内裤和阴道分泌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的理由,那么男性就没法理直气壮的面对虚妄指控。
比如说在地铁里,旁边有人撞你一下,你不耐烦回瞪她一眼。
“看你妈个B看,老子告你猥亵(强奸)的。”
“笑话,我有摸到你内裤?我有碰到你隐私部位?STR分型鉴定敢做么?”
“鉴定结果重要么?没检出就不是猥亵(强奸)?”
实际上法院的七问七答应该认真回答这个问题,是不是鉴定结果会受到清洗的影响,是不是鉴定结果的精确度并没有那么高。
同样是物证。
“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以及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这一条就作为了强奸罪的重要依据。
然而出于隐私考虑,法院并没有公示女方内裤脱下的细节,考虑到女方内裤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有没有女方自己脱下内裤的可能,有没有女方虽不同意性行为,但曾经且当时有给男方“消火”的可能?
这条物证肯定可以作为男女双方都曾经脱下内裤坐在床上的依据,但不能直接指认强奸,而只能作为辅助依据。
要不然,如果有女性借你家的浴室洗澡,浴室里一定也能检出“你的精斑以及你和女方的混合DNA基因分型”,这能证明你曾经在浴室里强奸她吗?不要问我浴室里为什么会有你的精斑。
对医学鉴定这个物证态度的不一致,是男性不得不提防的疑点。
为什么床单上有检出结果,就是可采纳的强奸依据,为什么女方内裤和阴道提取物没有检出结果,就不能作为男方未强奸的可采纳依据呢?
床单是受害者,还是女方是受害者,床单是作案现场,还是女方阴道是作案现场?
如果把医学鉴定当做监控录像,床单当做银行大楼,内裤当做金库防盗门,女方阴道当做金库,处女膜当做黄金。
银行金库报案失窃,监控留下了你进入银行的影像,却没有你打开金库防盗门和进入金库的录像,监控镜头下的黄金核点之后还没有少。
要怎么控告你抢劫银行。
当然大家都懂性行为不一定造成处女膜损坏,法院其实无需解释,而且其他辅助依据,尤其是双方可以互相比照的口供很重要。
但法院对外宣布结果时,过于追求“铁案”效果,使解释逻辑有双标之嫌。
床单上有鉴定痕迹,强奸行为稳了,内裤和阴道无鉴定痕迹,避而不谈,或者暗示鉴定痕迹也不定精确。
这是对两次鉴定结果的双标对待,只要法院不回应内裤和阴道提取物那次鉴定的疑点,就会这样。
感谢这一案件,为我们科普了强奸猥亵案的定案规则,即主观因素的权重。
有很多律师答主解释了强奸猥亵案是考虑了多方证据和行为逻辑才确定的,普通民众无需为单一物证而惊慌,对方弄到一条沾有你DNA的内裤,这样的孤证没法诬陷你。
而且律师答主还分析了这个案件的众多依据,逻辑清晰的证明了判有罪的过程,包括哪些依据民众很看重而法律界认可度不高,比如录音对定罪的影响不大,包括哪些行为民众容易忽视,但其实在法律上非常被动,比如无罪时请求对方谅解是一个很危险的做法。
感谢各位专业人士的指导和教育,但我也看出另一个隐患,即人治大于法治,既然主观依据的权重这么大,这首先得保证执法者像给我科普的律师答主一样是公正公平的,是业务娴熟的,主观依据和判断权重大于客观物证,代表着执法者同样可以轻易诬陷(原谅我用这么重的词)或“错杀”被告。
03年的杭州奸杀案就是例子。
警方搜查时,在汽车这个强暴现场没有发现任何痕迹,在受害人体内也没有找到张氏叔侄的DNA信息。
受害人指甲里有凶手的DNA信息,如果当时能够紧抓住这一疑点,让每一个可疑物证都得到解释,就不会造成错误。
为他们翻案的重要依据,同样是物证,叔侄俩过收费站的记录证明了无作案时间,加上杭州市公安局重新对比了受害者指甲残留的DNA成分,推翻了这起“无懈可击”的奸杀案。
而当年靠狱霸袁连芳这个专职证人,一个与叔侄俩同牢房的犯人供词,就作为重要依据把两人定罪。
我不得不说,我们更相信物证,而不能把命运完全交给执法者的能力和职业操守。
杭州女神探成为1960年以来唯一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女民警,她的座右铭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
如果每一个物证都能得到合理解释,那我相信法院“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如果像杭州女神探一样,优秀到“5年内牵头主办的重特大案件达350起,准确率达到100%,经她审核把关的重特大恶性案件,移交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
我就怕当她已经内定你是“坏人”的时候,她可以做到“不放过每一个人”。
我曾共事过一个领导,她旗下管理的同事可以做到“无差错”,等我到她手下后,才明白不是人到她手里后业务能力飞升了,是她有本事在更上面找人,把我们的差错申诉成“误判”。
在她手上当差的日子里,我就100%无差错,原来这根本称不上“奇迹”。
写了很多不专业的废话,归纳下来两点,一、“没做过我问心无愧,查就是了”,以后我们不敢这样说了,别人开玩笑“没检出结果就不能送你坐牢”,你怎么办?官方还是应该对“内裤和阴道提取物的鉴定结果”,给出一个合理恰当的解释。二、主观大于物证,意味着执法者的权力过大,这是人治代替法治,如果执法者本身就有仇女或仇男的倾向,又有跨过物证的权限,那对受害者或被告太危险了。执法者不是包青天,是普通人,而我相信人性是不可信任的。